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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干县2014年生猪养殖污染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县生猪养殖业环境监管,规范生猪养殖业环境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环境权益,根据《吉安市2013年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生猪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生猪养殖污染,督促生猪养殖场(小区)治理废水,严格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促进生猪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决定成立“新干县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重点督察、总结汇总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三、检查对象

(一)县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和备案的生猪养殖场(小区);

(二)达到农业(畜牧兽医)、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

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生猪养殖场(小区);

(三)群众投诉强烈的生猪养殖户、生猪散养密集区和水库周边的生猪养殖场;

(四)《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户、生猪散养密集区。

四、检查内容

(一)生猪养殖场(小区)登记或备案情况。达到农业、工商、环保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的,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选址是否符合农业部门要求,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生猪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生猪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生猪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五、整治重点

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

严肃查处,并督促生猪养殖场(小区)、生猪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一)合理规划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全面清理布局不合理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明确整治工作重点。突出重点抓示范,扩大辐射带动面,重点整治年出栏500头以上、2007年以来获得过生猪标准化建设、大中型沼气建设、沼气以奖代补,“菜篮子”工程等国家项目的猪场。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未正式投入使用的生猪养殖场,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予以关停。

(三)未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生猪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四)禁止生猪养殖场直接向河道(水库)排污。鼓励建立沼气池,进行粪污处理,严禁将畜禽粪尿、污水任意倾倒或排放河道(水库)。所有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水处理池,做到达标排放。废水治理、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未按规定向农业等部门申报和登记备案及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

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八)进一步健全生猪养殖场(小区)的监管档案,建立和完善基本数据信息,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5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9月6日-9月15日)。根据整治内容,积极开展调查摸底,梳理出本区域内生猪养殖污染现状,包括场区布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粪污利用和排放模式、粪污是否达标排放及对周边环境影响等情况。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开展生猪养殖调查摸底工作。

(三)综合整治阶段(9月16日-9月30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开展综合整治。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分,属布局不合理和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搬迁或关闭,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和清拆的生猪养殖场由当地政府对其实施强制清理和搬迁;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未实

现达标排放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行依法关闭处理;适养区范围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完善环评和养殖手续,配套沼气池等环保设施,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厉打击生猪养殖场非法养殖和排污行为;对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5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总结,确保对违法养殖企业处罚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同时建立检查活动联络员制度及工作例会、统计分析、跟踪督办等制度,扎实有效推进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制度,及时反馈

指定专人负责生猪养殖污染专项行动信息调度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质量及信息调度的通畅及时。

(三)强化措施、力求实效

县环保、农业部门要协调合作,加强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技术、工艺的支持和指导,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不

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要获得生猪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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