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屋笔录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查封房屋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对拒不到场的,也应通过一定途径责令保管,拒绝保管的,另行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保管人及他人无过错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一般应先通过房管、土管部门“登记查封”,待查封裁定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查封的办法处理同上,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的,应指定他人保管(包括申请执行人),保管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损失除保管人或他人有过错外,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查封依据(即裁定书)必须经院长签发后,才能付诸
执行。未经院长批准滥用查封强制措施的查封均属违法行为。
在建房屋及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因不具有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效力,因此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同时在显眼处加贴封条和张贴公告。必要时,还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查封手续。
【文书范本】
查封房屋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执行人员:
书 记员:
被查封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被邀到场人:
执行人员宣读查封根据: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情况记载如下:
(1)腾空被执行人房屋,将家具、杂物等搬出被查封的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中电源已切断、水开关已关、各房间的窗户均已关上。
(3)至时分被查封的层楼房前、后门均被封条封上(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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