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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5: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预查封

登记机关之所以能协助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进行转移或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主要是依靠登记机关有当事人的产权登记记录。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即登记簿上没有该项记载,登记机关就难以控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某个当事人实际上拥有房产、或即将取得房产所有权,但由于其尚未进行权属登记,司法机关就不予查封,显然又是不合理的。在该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前虽不能查封,但是可以在其登记时再予以查封。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将来可能会进行登记的房产进行的一种预先的限制性登记。

列入预备查封的房屋可以有:在建设中的房屋,已竣工但由于有关建房手续不完备有待补办的房屋,当事人购买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屋等。这些房屋一旦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产权,即视为同时转为正式的查封。我国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国家现行的权属登记办法也未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列入登记的种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已将预查封的范围限制在商品房的范围内,但是登记机关对此仍然心存疑虑,问题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受理查封责任重大,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机关尚且小心翼翼,何况对未登记的权利;

2.预查封时法院提供的当事人的姓名、房屋坐落是否准确,或当事人是否会以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申请登记,使登记机关无从控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只对已登记的土地上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类似的查封。而且由法院派员会同登记机关人员到现场勘测,对查封的部位由法院人员确定。勘测费用由债权人向登记机关缴纳。由于土地已登记,查封标的也非常清楚,登记机关易于掌握和控制。

我国大陆大部分城市房、地分割管理,如进行预备查封,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要明确责任,如果法院提供的当事人的姓名、房屋坐落错误而造成遗漏的,登记机关不应承担责任;二是登记机关要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的步伐,如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完善计算机软件等。以适应管理工作出现的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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