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重大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患者。
2、有重大及危急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使用。
3、紧急手术而患者家属和患者单位的领导均不在场。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自杀迹象的患者。
6、各级医师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及接受院外会诊。
7、危重病人,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认真填写病危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报医务处,一份送病人家属,一份科室备案。
8、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首先由所在科室接待来访人员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医务处汇报,一周内科室组织讨论并写出书面报告和提出意见。如拖延敷衍或隐瞒不报,将按医院有关惩罚条例进行处理。关于事故或差错的性质,原则上应由科室确定上报,经反复讨论确实分辨不清或有争议者,应报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33、医疗请示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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