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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2 21:03:4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请示、报告制度,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请示是指向上级领导或上级单位请求答复、询问及审核事项。

报告是指向上级领导或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说明问题。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请示:

1.涉及公司原则和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2.虽属各部门、管理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但本部门、管理处确实无法解决或难以解决,需上级指示的事项;

3.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经办领导批示事项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执行有困难的;

4.员工因业务需要必须外出。参加学习、业务培训及办理有关事务的;

5.凡购买大件物品,经费开支超过500元。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

1.涉及各部门、管理处专项业务问题;

2.领导批示处理文件的结果;第四条:请示、报告程序

1.按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请示、报告,即下一级向上一级直接请示、报告;非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2.承办公司领导批示事项时,直接向批示者请示;

3.如情况紧急或遇重大事项、特殊情况而上级领导不在,可越级请示、报告。第五条:请示、报告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附上《公司呈批单》报公司领导审批),越级请示、报告的必须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上级领导负责对下一级的请示予以答复(一般使用《公司文件承办单》予以答复,总经理审批答复文件使用《总经理批文承办结果反馈单》),如不属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接到请示后一天内转呈其上一级领导答复,上一级领导接到下一级领导转呈来的请示,应在三天内予以明确答复。

4.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或转呈的请示答复有困难的,应及时请示其上一级领导作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下级接到上级的批复后,应在三天内完成相应工作,并报告结果。如有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再请示,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如发现下级工作报告中存在不足,应及时指正,并责成下级迅速改正。

推荐第2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0-10 为了保证医院各方面的信息能有效的传递给院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加强管理,作出决策,特制订此制度。

一、各科室、部门对上级及医院已有明确规定属于本科室、本部门权益范围内的问题,应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和解决,不得推诿和拖办。

二、各科室、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可直接与有关职能科室联系,各职能科室应按各自职权及时负责处理解决,如确实无法解决,需协调或请示的,应以书面形式送院党政办,由院办公室分送院领导批阅。

三、各科室、部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向医院有关领导请示时,应以书面形式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根据内容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于10天内负责转告处理结果。

四、各科室、部门向院领导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由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之间的问题,由办公室主任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处理或由办公室主任向分管领导请示后再处理,一般在3天内给予答复。

五、各科室、部门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应于当天内报告院办公室及分管领导。

六、各科室、部门对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一般事项3天内、重大事项7天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推荐第3篇:请示报告制度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及人员必须及时逐级向医院职能科室(行政总值班)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2、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遇下列情况时:

(1)涉及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知名人士、境外人士的医疗抢救;

(3)特殊及危重病例的医疗抢救以及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重大手术; (4)收治有争议的病人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的病人时;

(6)收治大型活动和其他特殊情况中出现的患者时; (7)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8)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9)发生病人逃跑、伤人、自杀或有自杀迹象时。 (10)本院职工的住院及抢救。

3、接受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或组织本院专家赴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4、国内外学者来院访问、交流、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时。

5、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6、发生医院财产或病员财物偷盗事件;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材、药品和剧毒药品;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7、发生火灾及其它重大安全事件时。

8、重大经济开支。

9、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0、发生本单位职工集体上访、打架斗殴事件或与院外人员发生冲突时。

11、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时。

12、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件。

(二)各职能部门(行政总值班)须及时将下列紧急重大信息上报至院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1、综合类

(1)接待病人、家属及其他人员中,发生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威胁、侮辱、殴打医务人员的情况;

(2)本单位职工赴京或2人以上到省、市上访事件及参与人数2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

(3)本单位发生的火灾、重大失窃事件及其它重大安全事件; (4)暴力手段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的; (5)本单位发生的其它突发性事件。

2、医疗救治类

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死伤(中毒)3人以上,需要紧急医疗处置,并主要由以下原因引发的伤亡:

(1)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群体性暴力斗殴或恐怖事件;

(3)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事件(厂房、矿山、压力容器等)事件; (4)各种建筑物体,山塘、水库堤坝倒塌和各类山体滑坡事件; (5)核泄漏和核污染事件; (6)各种重大交通事故;

(7)食物和化学物品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中毒事件或职业性中毒事件; (8)生物制品或化学物品或物理辐射物质泄漏,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人身伤害事件;

(9)突发和严重的医院内感染,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事件; (10)涉外事件(不论人数多少均要报告);

(11)其它对公众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各种突发的相关事件和政府关注的事件等。

3、传染病疫情类

(1)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肺炭疽、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及其它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的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3)新发不明原因的疾病;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疾病。

二、报告内容:

(一)突发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展趋势等具体情况,同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及下一步处置思路等。

(二)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治疗抢救措施、目前情况、预后等。

三、报告程序:

(一)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首诊或首接人员须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其中,综合类上报医院办公室,医疗救治类上报医务科,传染病疫情类上报院感防保科,非正常工作时间一律上报医院行政总值班。上述职能部门(或行政总值班)应在30分钟内上报主管院领导及区局办公室,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至事件调查清楚、处理结束。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详见附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医务科或防保科(或行政总值班),并在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医务科、防保科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除当即采取电话等形式进行口头请示报告外,必要时根据事件调查、处理需要还应在1-3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染、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2、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4、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或新发不明原因的疾病。

6、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重大院内感染事件

1、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5例以上疑似暴发。

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4、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5、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三、医疗救治类(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例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7、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漏等事件。

9、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1、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推荐第4篇:请示报告制度

篇1:请示报告制度(完成)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 录

一、工作中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警衔和职级的调整、官兵奖惩、士官晋级、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及时请示汇报。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告。

六、其他有必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七、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以书面形式为主。

一、请示报告应当按照逐级原则办理。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单向性原则,不得同时向党政双头或多头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党委研究讨论的问题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党委形成决议后1天内请示报告;部队参加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时间任务紧急的,可以边行动边请示报告,任务、行动完成后全面报告;所属部队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处理。篇2: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 勤 制 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篇3: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委党建工作,提高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对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方法是: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四)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 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组织书记、委员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五条 党支部向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四)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七条 各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应与党员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 支部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乡党委,定期向乡党委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支部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乡党委请示汇报一次,可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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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国家税务局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为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二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或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条 局领导外出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告知办公室。

第四条 科室、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经局长同意,其他领导干部外出活动要事先征得分管局领导的同意,一般人员外出要经科室、分局负责人同意。外出返回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有关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分管局领导或直接向局长报告。

第五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苗头性问题,要在发现当日上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并送办公室备案,同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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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一、全院各科在责权明确的基础上,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遵循医院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二、请示报告规程:

1、医院工作中遇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及时向市卫生局请示、报告。

2、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行政医疗工作,向书记汇报党务工作。

3、各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4、各科室工作人员向科主任、护士长请示、报告工作。

三、请示事项内容:

1、院领导在院务会议安排科室工作的进展或完成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

2、工作上有重大分歧或科室负责人不便决定,需领导裁决的事项。

3、遇到突发事件,需领导帮助解决的事项。

4、科室的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需汇报的。

5、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6、科室负责人出差或休假时要指定专人来负责本科室的正常工作。

7、职能科室在职权范围内对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情况。

8、工作中涉及到其他科室的问题,有关科室应与相关部门主动协商配合,提出意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必要时请院长出面协调,仍未达成共识的将情况如实报告市卫生局。在问题协调解决前不得自行决定。

9、其他应该让领导知道的事项。

四、请示报告中注意的事项:

1、应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不得越权、越级、多头汇报,必要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请示汇报。

2、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报告,遇重大紧急情况电话或口头报告后再作书面补充报告。

3、特殊事项、紧急事项和久拖不决事项可直接请示院长处理。

4、对一般性请示报告事项,应在五日内予以明确回复,特殊紧急请示报告要求当面予以回复,超过规定时间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请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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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公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公司分管副职对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部室正职对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部室副职对正职负责。

第二条请示,指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请示或报告应以《关于XXXX的请示》,《关于XXXX的报告》分别不同行文。

第三条以下情况适用于请示:

(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问题比较复杂或比较重要,必须经请示才能办理的;

(三)有明确规定需请示的事项;

(四)本部门无力单独解决完成的工作或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但需做出答复的。

第四条以下情况适用于报告:

(一)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以后;

(二)涉及到全公司工作的重要事件或突发事件;

(三)上级召开的会议精神或文件指示;

(四)领导要求了解的问题。

第五条请示报告在上报时,必须是本部门的集体意见,必须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请示报告实行逐级汇报制,分管领导向总经理、党委书

记请示报告,部门正职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部门副职向正职请示报告。

第七条部门领导有正常工作业务需向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当面请示报告时,必须是在分管领导同意的前提下,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再向总经理、党委书记汇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八条请示在得到领导的答复后再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汇报。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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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对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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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按级负责,逐级请示报告,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凡责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上一级请示报告。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包括以公司名义的对外公务活动)或责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原则:员工的工作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并负责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向分管副总请示报告并负责承办;分管副总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并负责督办;总经理向董事长请示汇报并负责落实(每月一次)。

第二条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要求事后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后24小时内报告。对领导决定的事项和安排的工作,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者,应事前或事中报告,不得事后报告。

第三条公司领导直接安排布置的工作,承办人在接受工作1小时内或第一时间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报告,完成工作后同时向直接领导和安排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四条员工每天上班时应接受部门负责人对当日工作的安排;部门负责人每天下班时应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每周五下午或周一上午应向分管领导报告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请示工作;每月30日前向效能督查部门报送当月工作小结和下月工作计划。分管领导每周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要工作跟踪督促检查。

第六条所请示报告的工作,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建议得不到采纳的,应不折不扣地按上级的意见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批示的领导。

第七条领导应对请示的事项尽快批复。请示报告后,领导未及时批示或答复,请示报告者有权向公司办公室催办,或直接向领导催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等各级领导未及时批示所产生的责任,逐级追究,由接受请示报告的领导承担。

第八条未经请示报告办理的事项出现失误产生的后果,或领导批示了没有落实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办者负全责,同时直接上级、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请示报告的事项,由于领导拖拉造成的后果,由该领导负全责;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后出现失误产生的后果,由最终批示的领导负全责。

第九条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简单、务实。每周的例行工作汇报,可用口头形式;每月、季、半年、年度的工作汇报,要用书面形式报告。

1、工作报告的要素:⑴完成工作数据或图表说明;⑵工作完成情况、差值分析;⑶下步工作计划(实实在在的具体工作措施)。

2、工作请示的要素:⑴事由(尽量以数据说明);⑵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两个以上可行性方案);⑶请示者的主张及理由。

推荐第10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党委党建工作,提高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对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请示报告的方法是: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四)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第四条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组织书记、委员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党支部向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四)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七条各支部向乡党委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应与党员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支部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乡党委,定期向乡党委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支部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乡党委请示汇报一次,可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第11篇:请示报告制度

合作市第四小学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准确及时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上下级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越权决策。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与维护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公共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与维稳工作各项长效机制,自行其是,保证上级组织的政令畅通,保证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学校向市教育局和领导班子内部副职向正职、中层负责干部向主管领导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在校内加以贯彻落实的工作。

2、按规定应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3、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对全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5、对分管的教学、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学校多种经营管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阶段性情况、拟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或修改。

6、分管工作中将要出现和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

7、在贯彻执行既定各种部署、决议和决定中,遇有新的情况发生,需要对原部署决议和决定做出调整的事项。

8、对分管工作需要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协同运作的工作。

9、分管的部门或干部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10、个人生活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

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分别采取会议,书面,带电话或口头等形式。

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对紧急和特殊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内容准确真实,言简意明。

三、请示报告的责任

1、建立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上下级组织之间权责关系和领导班子内部分工与负责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地树立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的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的政令和决定在我校的落实,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自由主义。

2、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者,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或处罚。

合作市第四小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12篇: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13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明确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谐通顺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及范围

1、需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的;

2、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

3、需向局机关横向处室协调的;

4、向有关部门协调工作,提供材料数据的;

5、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或组织宣传报道的;

6、答复下级请示的;

7、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

(一)、一般请示报告程序

一般工作情况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应越级,但经上一级领导指派代为请示报告的和上级领导主动过问要求直接报告的除外。主要是:

1、管理干部向分管处长请示报告;

2、分管处长向处长请示报告;

3、处长向市局分管局长请示报告。

(二)、突发、紧急和指定承办工作的请示报告程序 如遇突发、紧急、特批特办等特殊工作事项来不及按上 1

述程序请示、报告的,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接受请示报告领导的意见。市局领导指定承办的事项可直接向指定工作的局领导请示报告,但应向直接上级报告。

四、禁止同一事项多头请示、一般工作情况越级请示报告等违反工作程序的做法。

五、凡答复基层请示的事项,属本职职权范围内的,可直接答复,并做好答复记录;不属职权范围或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及时转请有职权的人员答复或向上一级领导请示。

六、未经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同意,他人不得以处长或本处的名义向上汇报、对下答复或提供情况。

七、涉及执法办案等政策性问题的答复或采访,应慎重研究,统一口径。不得自作主张,多头答复,甚至自相矛盾。

第14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2、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凡局内各科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批转。

(4)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对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载,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局内有关科室通气。

3、请示汇报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等重大问题,经科室集体研究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后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

(3)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5)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6)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业务对口向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五、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在每月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上简要汇报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沟通、协调、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第15篇:请示报告制度

2015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15-03-31 10:58 阅读:702次

第1篇: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三)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要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第七条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一)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二)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三)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业务工作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处分管领导向处长,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一)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3、病假或事假;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阶段性工作情况;

2、阶段性工作计划;

3、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本科室、所、站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5、涉及其他科室、所、站,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处分管领导向处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分管业务工作近期开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

2、分管科室、所、站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4、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处领导协助或协调的事情;

5、病假或事假;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及指示精神的情况;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

3、单位对外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4、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除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一)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按正常程序不能进行的;

(二)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三)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四)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或确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越级上报的,汇报人应于事后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对于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在办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处领导在请示报告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同时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对于重要事项,应根据是否必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对领导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谈。

第四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处长、书记外出,应事先征得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其他处领导外出,应事先征得处长同意,再由处长向分管领导报批。各科室负责人、各所(站)负责人外出,须经处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经处长同意。职工外出,应事先经过科室或所(站)负责人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报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所有外出人员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告知处综合科,同时将个人手头业务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每位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2篇:请示报告制度

根据分级负责、分层指导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以下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工作

(一)机关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必须报经办党组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

(二)临时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由相关处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须经办主要领导同意。

(三)凡是下级机关、基层单位上报的请示,必须交秘书处登记按程序阅处,经办主要领导批示后,有关处室按照批示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凡是上级和上级部门直接给处室发文,或上级领导口头给处室交办的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按程序报办领导审批后办理,重要重大事项由办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

二、重要信息

(一)上级和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由秘书处报办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办理,办理结束后及时向批示的办领导报告结果。同时,将原信访件连同办理结果交秘书处存档。

(二)机关处室在接待信访和日常工作中,发现有重要的信息和信访动态,应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办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包括向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新闻信息,应严格遵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发布前,必须报办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三、重要活动

(一)因公出差离市,包括参加学术交流、工作考察、调查调研等,处室负责人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汇报出差期间活动情况。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一律凭会议通知(包括电话记录)统一交由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办主要领导批示,相关处室和人员应严格按批示要求落实。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文件或材料交秘书处登记或传阅,并向办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意见。

(三)机关处室召开的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处室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直属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3篇:请示报告制度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综合办公室、中队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和决定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中队负责人解决和决定。

应当请示汇报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的情况。

2、一定时期内分管工作及某项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计划和措施。

3、由综合办公室、中队组织承办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意见。

5、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承办工作的动态等。

6、非主管部门要求支持、配合、联合开展工作需向大队长请示。

7、大队长外出时,由大队长委托副大队长(副大队长不在时委托其他人员)临时主持工作。大队长返回后,临时负责人应及时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重要情况。

8、执法人员代表水上大队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除会议期间对涉及决策的重大问题及时联系请示以外,会后要向大队领导全面汇报会议主要内容,对需要水上大队办理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向分管的大队领导请示汇报。

9、执法人员出差或开展专项、重要执法活动返回后,应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汇报办理的主要事项情况,重要工作应写出文字汇报材料。

10、遇重大社会经济问题或其他具有保密必要的敏感性事件,在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前,需征得大队长同意,并严格遵循逐级请示汇报的原则,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二、请示汇报的一般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当逐级请示或汇报工作,避免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安排布置工作也逐级进行。

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汇报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向领导提建议、意见和交流思想不受越级限制。

下级请示汇报本人权限不能解决和决定的事项,应及时逐级向上级反映,直至所请示事项有明确的答复。

综合办公室、中队执法人员向本科室、中队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中队长向分管工作的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副大队长向大队长请示汇报工作。

三、请示汇报的特殊情况处理

在下列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或处理完毕后再请示汇报: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事件等急需处理、处置的;

2、时间紧急又无法联系上直接主管领导的;

3、上一级领导在某些事项或某一方面要求向其请示或汇报的。

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大队长外出,请示汇报人应立即向主持工作的同志请示报告,并按指令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该请示人汇报。

四、请示汇报的注意事项

1、请示汇报事项应当属于确有必要,既不能隐瞒不报,也不能大事小事皆报。

2、请示汇报人要认真准备,请示报告人要将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认真整理,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请示报告。

3、请示汇报要实事求是,正确反映客观实事,不哗众取宠,所提建议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做到切实可行。

4、在下级请示汇报工作后,各级领导应视情况给予答复。对要求解决的问题,能当场答复解决的应当场给予答复解决;对一时答复不了的应说明情况,力求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对超过职权范围无法答复解决的尽快向上级请示转达。

五、责任

请示的问题要主动向请示人全面客观地汇报相关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因请示汇报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追究请示汇报人员的责任;因决策导致失误的,由决策人承担责任。

大队的每一名执法人员均应遵守请示汇报的有关规定,如因请示汇报不当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4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2、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修建、出租、买卖私房、公费装修住房情况;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情况;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情况; (4)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5)在国内各种会议、喜庆、鉴定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情况; (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8)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10)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1)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全面责任。

4、凡请示报告必须由局有关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副处以上党员干部,上报市委组织部;其它党员干部,上报局党委,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汇报,经局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或局党委。

5、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列入报告违反本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6、在职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市里有关要求上报,其他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由局党委负责受理,并严格规定程序办事,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5篇:请示报告制度

为强化局党委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局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条局党委向上级请示事项包括: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工作的落实意见和推进措施;重大活动的举办;有关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干部的推荐、任免、奖励和处分;局班子成员出国(境)情况;其他需要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请示的事项。

第三条局党委向上级报告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情况;对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的落实办理情况;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局年度工作情况;其他需要向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局党委应及时受理下属单位和科室的请示、报告。受理范围包括:下属单位和科室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的方案、计划及推进措施、工作进度;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等。

第五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不定期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局党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分管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要活动的调研、督查和落实情况;分管联系范围内的干部思想动态;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按照局主要负责人要求,需要专题汇报的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局党委参加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会后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七条局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市,或到基层参加时间较长的调研活动,应事前向局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外出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和科室负责人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局党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6篇:请示报告制度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16篇:请示报告制度

安塞县人民医院

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使医院各方面情况迅速汇总给医院领导,以便及时掌握情况,使问题得到处理,加强组织管理和信息反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应及时向医务科及主管院长报告;

二、新开展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并向医务科主任报告,由医务科转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发生医疗、护理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向主管院长报告;

四、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应向医务科主任报告;

五、急诊手术而病员家属或单位领导不在,急需手术或住院治疗而无费用时,应向医务科主任或院总值班报告,必要时报告院领导;

六、较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应向主管财务院领导及院长报告;

七、制定、修改医院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或科室新制定制度时须报院办公室或医务科批准;

八、、非工作时间内的紧急行政、医疗等事务均应向院总值班报告,重大问题及时转报院领导;

九、工作人员因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应向医院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科室正副主任须报院领导;

十、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均应就重要问题及时向主管院长和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第17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1、请示报告的程序实行逐级管理的原则。

2、请示报告的范围

(1)工作人员外出、病事假与休假。 (2)转发、下发的各种文件。

(3)上报的数据、文字材料及对外单位提供的各种交流材料。

(4)各部门以中心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5)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执行任务中需要调整或变更的事项。

(6)需要各部门配合的工作。

(7)需要中心领导协助、处理、安排的事项。

3、其他

对来不及请示又必须当即处理的重要事项,事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照指示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办理,并及时将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 记录清单:《工作人员外出、病事假与休假申请表》、《电话记录本》

第18篇: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时。

2、凡有重危病人、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疗法、新技术和首次自制药品或剂型改革应用于临床时。

3、需要紧急手术而病人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时。

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及成批药品变质时。

6、增补、修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时。

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外出会诊、接受院外会诊时。

8、外宾、高干、著名劳动模范和名老中医住院时。

9、病员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10.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11.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时。

12.工作人员有重大违法乱纪现象。

院总值班制度-p

41、院总值班由职能科室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处理有关事宜,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2、总值班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全部医疗、行政的临时重大事宜:

(1)担负全院性的重大抢救,紧急院内外会诊、抢救的组织联系工作;

(2)处理医疗业务科室的请示报告和解决紧迫的后勤保障工作;

(3)传达和处理上级的重要指示和通知精神,接待来访和承担来办事宜。

3、必须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值班时间内如发生重大工伤、交通事故、大批中毒或特定传染病等在负责组织抢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院长;对紧急的重大手术、医疗事故及高级干部和外宾入院、死亡等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院长报告。

病案管理制度-p1

31、医院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及时回收并注意检查首页和有关项目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写好索引及中西医疾病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外单位不予借阅。公安司法部门或律师需要时,必须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复印病历。

4、病人可凭身份证复印客观病历。病人家属凭病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等可复印病人的客观病历。

5、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疫情报告制度-p1

51.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各科设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接诊或主管医师为责任报告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报告卡,及时汇到院感办,由院感办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时立即电话报告并做记录,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随后补报传染病报告卡,白天报院感科科或院感办,夜间报院总值班。

4.责任疫情报告人(值班医师)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患者时,应在12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多发、暴发疫情时,及时用电话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做好登记及交班,随后补报告传染病卡片。

5.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发出传染病报告卡。

6.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字迹清楚、认真核对,不得漏项,凡已报告在病案诊断项目中注明“已报”字样。

7.凡漏报、漏项者,按传染病防治法细则及本院有关质控处罚规定处罚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处方制度-p2

51、医师(士)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有关科室。由医务科通知有关部门进入电脑管理系统。

2、药剂科、收费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盖章或签名后再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或签字不清楚,收费员有权退回更正,药剂科有权拒绝配发。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处理。处方中有相反、相畏或超大剂量的用药,调剂员应及时与医师联系,或拒绝调配,如属特殊配伍,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双名。

4、饮片、中成药(包括剂型改革后的各种新制剂)、西药三类药品不得同方书写,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服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数、服法和禁忌。药名要用正品名或惯用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要用“克、毫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一般处方以3-5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家属开处方。

6、处方规格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医师工号、病历号及(或)床号、年、月、日、科别、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药价、调配人、核对、发药等各类人员经手处方时应签字或盖章。

7、处方内容包括处理项目(凡有收费的必须列明如换药、手术、治疗、理疗等)、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8、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单位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9、一般处方必须保存二年,到期登记后经医院领导批准销毁。

10.药剂科人员有权监督医生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并报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第19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问题的处理,确保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项目部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示报告主要内容

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及本工程整体施工环境,为更好的做好项目管控,特制定本工程中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2、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5、钢栈桥、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结构、预制箱梁、现浇箱梁、桥面系等施工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

6、在处理重大问题中,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

7、现场发生死亡、重伤等安全事故;

8、现场发生群殴、扰乱施工秩序等现象;

9、现场结构物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标高发现较大偏差;

10、现场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11、现场施工时未按要求作业,且不听指挥的;

12、重点工程技术交底方案,涉及成本控制及安全质量的。

三、请示程序

1、项目部全体员工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项目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通知即可;

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汇报采用书面形式;

3、会议形式:每周进行生产例会形式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报。

四、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20篇:卫生院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中毒、甲乙类传染病以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人时;

2.凡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时;

3.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医疗设备和贵重及毒、麻、剧、限药品,发现药品变质失效时;

4.收治涉及法律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人时;

5.发生房地产与周边单位居民争执和纠纷,发生自然灾害危险和安全问题时;

6.财务开支,药品、卫生材料和设备采购,房屋维修、基本建设时;

7.增补、修改卫生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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