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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团公司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一)煤矿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机械、冶金、建材、建筑施工单位; (四)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市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完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的现场处置能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提高本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应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应急演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职责、磨合应急救援程序、评估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工作的组织管理。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应急演练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负责部门,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区队、车间、班组等的演练管理职责。

(二)演练的实施。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演练要求,明确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三)演练的保障措施。针对整体、单项等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提出保障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四)演练的总结和考核。明确演练总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演练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通过演练整改问题、完善预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开展的整体、单项演练次数;

(二)每次演练的目的、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四)演练的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 开展应急演练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安全投入,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应当坚持预防与应对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全体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以具体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演练;

(三)新招用的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了解本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掌握本岗位应急处置、报警、疏散等基本技能;

(四)换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培训和演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其参加本单位整体、专项应急演练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演练计划,开展以提高其专业救援处置能力为主的应急演练,并保证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应急演练,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应急演练,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和单项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加强本单位重点岗位和危险区域的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针对存在的可能危及本单位外部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应将本单位预案与可能危及的外部单位及属地政府预案相衔接,并有针对性的联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整体应急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重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增加应急演练的频次。

第十九条 煤矿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整体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单位瓦斯、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单项应急演练; (三)适时组织开展以处置瓦斯、透水事故为主的整体演练,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面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工程进度和现场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并开展处置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等的单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的整体和单项应急演练; (二)涉及高层楼宇的物业服务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整体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成立演练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安全管理、培训教育等部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工作组,组织开展演练准备工作。技术负责人应参加演练工作组,负责演练方案中技术层面内容的制定或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演练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方案准备:编制演练方案、脚本,明确演练目的、背景、程序和评估标准等。

(二)人员准备: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

(三)资金和物资准备: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 (四)技术准备:包括演练场地设置、背景材料编制、通信联络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参演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第二十七条 结合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方案,明确以下内容: (一)演练目的:从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发,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实际工作,明确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

(二)模拟事故背景:针对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备和岗位等,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明确演练所模拟的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报警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和影响事故处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练的范围:包括参演部门、人员和演练所涉及的场所、设备等。 (四)演练的实施:按时间顺序制定演练的具体实施程序,每项程序要包括实施人员、实施内容、时间安排和概要说明等。如演练实施程序复杂、涉及较多场所、参演单位和人员,为确保演练有序进行,可对演练程序进行细化后编制演练脚本。

(五)考核标准:根据预案和演练目标,对演练完成情况制定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对象包括演练整体情况、参演人员的情况和有关应急救援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演练的实际效果等。

第二十八条 演练前应充分考虑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制定演练安全注意事项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参演、观摩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演练前要明确专门的考核评估人员和程序,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演练收到考核实效。

第三十条 整体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一般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一般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演练结束后,要分析演练记录、评估材料,征求参演人员意见,对演练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背景信息,包括演练目标、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 (二)参与演练的部门、组织和人员; (三)演练计划和方案; (四)演练评估情况;

(五)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六)明确改进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第三十三条 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将演练计划、方案、记录材料和总结报告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名词解释。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四)整体应急演练:指以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的全部或主要程序为内容的演练,包括报警、指挥决策、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多个环节,参演人员涉及预案中各级应急组织和人员。

(五)单项应急演练:指以现场处置方案中的程序为主要内容,或只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中个别程序的演练,演练形式包括重点区域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设施设备的使用、事故信息处置和从业人员岗位应急职责掌握情况等,参演人员主要是相关程序的实际操作人员。

(六)实战演练:指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真实完成应急预案中规定应急处置程序的演练。实战演练通常在生产、经营现场完成。

(七)桌面演练:指利用地图、计算机模拟和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设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程序的演练。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修订版)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坍塌事故应急预案桌面演练

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集团公司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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