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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采购审计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中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大 中 小】【2009-8-25】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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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按计划采购、科学合理配置。

第三条

学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范围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范围:

1、专用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通讯设备、网络设备、文体设备、标本模型、炊事设备及医疗器械等。

2、一般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传真机、家具等。

3、工程和服务类:建筑和构筑物及维修工程、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印刷、车辆保险、维修、燃油等。

4、交通工具: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

5、图书资料、电子出版物、教材。

6、药品。

7、专用材料:包括低耗材料、消防器材、工作服、工具和应用软件等。

8、其他。

第三章

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常设),采购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由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三人,其中常务副组长一人。成员由学校监察、审计、财务、校办、教务、科研、图书馆、后勤、工会、国资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具体采购,符合招标规定的,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及使用单位有关人员2—3人参加。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

1、审核采购计划;

2、确定采购的组织形式和招标组成员;

3、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招标小组职责范围:

1、参与市场调研,了解供方资信;

2、审核招标方案;

3、议标、定标;

4、协调招标中有关事宜。

(三)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范围:

1、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采购计划申报材料;

2、组织、协调、参与招标准备工作;

3、负责或参与中标合同签订;

4、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及上报工作。

(四)校财务部门职责范围: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情况,负责审核、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采购所需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筹集和结算。

(五)后勤管理处在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后负责组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及上报工作。

(六)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并对采购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九条

采购计划编制:

(一)学校各种渠道来源的资金(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基建、工会及代管经费等)用于购置物资的经费,均纳入当年采购预算。

(二)学校各类物资的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编制,由各使用单位、使用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结合财力可能,按经费渠道编制采购计划报采购办统一审核、汇总。

1、教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先由各教学院、系、部实验室,根据教学工作任务编制采购清单,经院、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汇总编制。

2、科研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由科研处负责编制。

3、图书资料的购置计划由图书馆征询各教学等业务单位和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意见后负责编制。

4、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内部配套设施(课桌椅、箱物架等家具)和维修工程项目以及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购置计划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各教学和建筑物使用单位要事先提出改、扩建以及维修工程的意见。

5、办公物资购置计划由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国资办汇总编制。

6、车辆购置、保险、维修、燃油采购计划由校办负责编制。

7、教材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课程安排编制教材采购清单。

(三)各单位、各部门每年6月和12月两次申报采购计划,每年12月申报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6月份申报当年度的部分采购项目调整计划,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增,逾期不报的不予采购,自行采购不予报销。

(四)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经过分管校领导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不受采购计划限制。

第十条

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一)学校各类物资的采购计划,经国资办审核汇总后报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采购意见,决定采购组织方式,需要进一步论证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批准后的采购计划,财务处正式列入采购预算。

(二)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由国资办下达给使用单位或使用部门,同时抄送监察室。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执行

(一)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根据采购的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性能,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采购方式进行。

(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采购报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教育厅装备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采购。

(三)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并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其资金数额标准是:货物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工程类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或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开招标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教育厅装备中心统一招标,或经过批准学校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四)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内但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学校根据采购批量、类别、金额分别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1、大宗物资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单价在2万元以上实行邀请招标采购,低于该标准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特殊或独家生产的仪器设备因无法实行招标,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图书、教材、药品及低耗品,全年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集中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可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采购。

3、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4、不能或不便于集中采购的,可以通过零星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低值批量物品,如印刷、软件、实验室用品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采购,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超过该标准必须按集中采购程序和方式进行。

5、车辆维修、燃油购买可采取招标定点的办法确定。

(五)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物资,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可根据采购数量采取相应采购方式。

(六)学校内部组织的采购,符合招标条件的成立相应的招标小组,按规定的招标程序(发标、投标、开标,专家组询标、评标、定标及签字)进行,同时要将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专家评审组、招标邀请函、签订购销合同的复印件及评标过程等相关书面材料归档保管。

第五章

采购验收和结算

第十二条

1、验收: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或安装完毕后,由采购办和使用单位或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有问题时,采购经办人员应立即与供方交涉,办理补、退货或索赔手续。大宗物资设备验收时必须有监察、审计人员及相关专家参加,安装的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标准以合同为依据。

2、财务结算:学校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付款一般按5:4:1比例分期支付,即货到验收合格后付50%款,6个月内再付40%款,余款10%一年内付清;进口仪器设备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付30%,三个月内再付70%。工程类完工验收合格后付50%款,6个月内付40%款,余款10%一年内付清。以上亦可按招标时双方协商认可方式付款,但需交10%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第六章

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自觉抵制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对到货后三个月内不安装调试、半年内不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由采购办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追查原因,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的,要逐级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后勤集团的物资采购由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采购办法,并报后勤管理处、监察室、财务处,接受学校监督。

第十八条

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6 月1 日起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校物资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事业经费进行的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设备(含软件)、图书电子资源、办公设备、后勤服务专用设备以及大批量的一般物资的采购,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服务学校所需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并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中的招投标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内单位,其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制度,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奉公原则。

第五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在学校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采购方式和具体范围

第九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方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确定,具体分为:

(一)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和服务,应依照《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校内各单位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物资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和服务,可以依照《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学校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的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2.经校务会批准由校内单位承担的自制设备、定制软件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及项目论证

第十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必须按照学校物资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物资设备配置标准,编制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综合平衡,逐级报批后正式立项,按计划集中组织采购。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拟定适应现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所需的物资设备配置标准,报学校批准,作为校内各单位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制的依据;应负责指导协助校内各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单位物资设备购置计划;

(二)实行资产二级管理的学院和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需求,资金计划安排,根据学校物资设备配置标准,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批后按计划采购;

(三)图书馆、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体育教学研究部等教学辅助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管理的职能特点和专项物资设备的需求,编制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财务处综合平衡后,由学校审批,按专项计划集中组织采购;

(四)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所需的设备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拟新进人员情况和现有设备使用状况,统一编制购置计划,报财务处专项安排;各部门需要购置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单项报批组织采购;

(五)由学校预算经费承担的后勤保障性设备的购置,应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按设备使用年限,新旧程度以及新增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财务处平衡,学校批准后,按专项计划集中组织采购。

(六)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的修购专项物资设备,按主管部门计划批复,专项采购管理。

(七)未纳入计划的物资设备和超标物资设备购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对正式批准计划立项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购置设备技术复杂、产品有多种选择的,均应在公开招标采购前,由项目购置管理单位与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采购办公室,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校务会核批预算。

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购置基本情况,包括原有物资设备的存量和使用情况,此次购置的目的意义、服务对象、受益面、购置效益的预测等;

(二)购置物资设备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设备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质量要求;同类物资市场的主要品牌、市场价格及分析比较等;

(三)需要施工的项目,还要提供满足施工资质要求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施工预算及其施工项目所供资料的比较分析意见等;

(四)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资质要求、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资料分析。

(五)专家论证结果意见,包括设备购置实用性的建议,设备技术标准配置的建议,推荐品牌性价比的意见,有关生产及服务商家的商誉意见等。

项目购置管理单位持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校务会核批预算决议到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招标事宜,进入招标程序。

第四章 采购组织及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一)纳入采购计划,并达到招标采购规定限额(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按照招标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二)纳入采购计划,未达到招标采购规定限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采购,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系统进行申报,按照有关审批权限核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三)日常办公用品低耗物资按照学校制定的管理办法,集中采购配送。

(四)“二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的系所物资设备采购以及各单位各类项目经费所需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均由采购经办人向本单位物资管理人员提出申购清单,按规定程序核批后集中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组织采购工作中应遵循下列主要程序:

(一)确定采购方式;

(二)签订采购合同;

(三)实施采购;

(四)组织验收;

(五)付款;

(六)售后服务与购置效益考核;

(七)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针对不同的采购对象的性质、种类确定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确定。

(一)学校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确定。学校采购合同以合同法为依据采用学校采购合同标准样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同学校监督部门与法律专家具体规定学校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报学校审定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合同具体签署中可针对不同采购对象的特点,在标准采购合同样本之外拟定补充条款,合同的洽谈签署学校委托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合同的商务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采购合同学校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的签署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双方必须按照本办法和采购合同的规定实施采购和供货。

(一)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应按合同要求负责组织物资的接收、安装、调试,有权拒收供货商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

(二)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应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做好各项现场记录,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采购执行情况及其对供货商的评价意见,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完成后,应根据不同采购类别进行验收。

(一)办公用品、低耗物资以及零星采购的家具设备由采购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按照供货清单逐一验收,并签字确认。

(二)招标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大型设备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

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或者验收签字后的供货清单、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一)付款时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的户名和银行账号;

(二)按照合同规定付款的同时,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三)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或保修期结束时,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出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的说明以及是否同意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意见,汇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意见后鉴定退保金额,办理退还质量保证金手续,到财务处办理退款。

第十九条 加强大型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的效益评估、考核与管理。项目采购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应当每年提交一份采购设备和服务的效益自评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考核。逐步建立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效益审计与评估制度,提高采购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应分类按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一)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询问,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答疑或做出答复,但答疑或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质疑。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实名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国有资产管理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实名形式内向学校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工作部门;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校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学校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按学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相关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学校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学校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督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有无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采购人员要求在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该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二)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巧立名目套取采购资金,形成“小金库”。

(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采购中按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工作。

(八)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采购人员必须坚持“五不准、一主动”的工作纪律: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二)不准参加供应商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三)不准接受供应商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向供应商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

(五)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任何费用;

(六)采购人员在采购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有例外、相反或补充性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物质采购办法

学校物质采购计划

防汛物质采购协议书

物质集中采购总结

采购审计流程

采购审计流程

物资采购审计

采购舞弊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

物质采购审计
《物质采购审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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