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弘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工会法》,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本着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合同的起草和形成
1、成立由公司和工会有关人员共同组织的公司《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集体合同的起草或修改、组织讨论、呈报等工作。
2、公司集体合同的起草或修改,由公司和工会派出代表组成合同起草小组,负责集体合同的讨论修改工作。
3、公司集体合同草案或修改的内容、条款,由公司和工会本着平等、对等合作的原则,双方各派出三至五名代表协商确定。
4、公司集体合同在反复征求多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上报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并发送至双方代表和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正式文本。
二、合同签订及执行
1、公司集体合同分别由公司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文本上签字,按有关规定在十日内报区人社局审查,区人社局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公司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布、宣传。
3、集体合同的监督、执行及修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的执行
1、本制度经双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2、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认可后执行。
3、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签约双方盖章:
公司签章:
2012年7月18 日2012 公司工会签章: 年7月18日
《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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