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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9: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工作规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规则,安全工作规则。

一、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3、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5、评议、考核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评议、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研究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9、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衔接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报道;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编办:负责研究协调市食品安全有关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市财政局:落实市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农委:主要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监测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企业标准的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流通环节(含批发、个体经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黄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组织开展对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市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木本粮油、饮料、调香料和木本药材)、森林食品(包括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陆生野生动植物案件。

市粮食局:主要负责粮油购销、储存、调拨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黄山海关:主要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出入境食品的查验工作。

市供销社: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做好食品的经营和管理。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对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

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监管无固定门店的各类食品摊贩。

市物价局:主要负责组织对食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依法打击哄抬物价、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

市盐务管理局:主要负责食盐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民委(宗教局):主要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语牌的制样、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制售假冒清真食品。

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其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拟订市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

3、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方案;

4、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5、督查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定期、不定期编纂市食品安全信息简报;

7、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要负责人请假,并指派相关人员与会,承担相关职责。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听取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

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讨论全市年度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的报告;

3、研究确定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制度、措施、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4、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食品安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5、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7、研究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考评等次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二)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决定召开,或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提出,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参会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决定。专题会议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办公室会议

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召开,也可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络员提出,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联络员及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具体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三、黄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文件处理制度

为保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精神和重要决定及时贯彻执行,委员会及办公室印发以下文件:

(一)委员会文件,用黄食安委字编号。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涉及食品安全全局性工作及其重要事项。

(二)办公室文件,用黄食安办字编号。主要包括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其它需要办公室承办的事项等。

(三)会议纪要。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办公室会议纪要。

(四)工作简报。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指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等重要活动,以及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食品安全工作进展等。

委员会文件、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专题会议召集主持人签发。工作简报及办公室文件、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部门沟通和工作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食品安全具体工作的协调、联系;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落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研究提请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的议题和初步意见。

五、报告制度

为及时、全面、客观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下列内容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6、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办的事项;

7、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8、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述职报告会;

9、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通报制度

为建立“统

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通报制度,对下列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具体通报事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原则上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在全市通报。

1、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2、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3、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5、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6、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及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7、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黄山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拟订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征求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县、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它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情况;

(六)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

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各地、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区县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资料,工作总结《安全工作规则》。查阅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方案、总结、监管记录、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等档案材料;

3.暗访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4.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照考核方案和标准,得出考核总分,并及时完成考核总结报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和各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总结报告,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并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将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地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督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日常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的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简适量原则。以确保食品安全为中心,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适量的原则,狠抓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施。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重在落实。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有关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务必积极负责地完成办理任务,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认真完成督查任务。

(六)一事一办原则。凡上级或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批一项,查一项,办一项;办完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和市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授权批准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督查,应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机关交办意见进行,未经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各地、各成员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报交办的市政府领导、上级机关。

(四)专题反馈制度。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督查督办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并将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和建议及办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反溃

(五)考核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办结果纳入对各地、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投诉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处理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九)其它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查督办的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批示,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督查事项的提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求,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接到督查任务后,各地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经办人员,认真及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通力合作。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

(三)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未及时完成的,将采取多种形式催办。

(四)督查事项的反溃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按时将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

黄山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标准、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和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要由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分析舆-论情况,发现重要食品安全舆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督促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报告和通报

第七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必要时直接报市政府。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各地及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它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各地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它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也可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全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市卫生局统一公布:

(一)黄山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影响限于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十四条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四)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本地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必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依照本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为及时发现、制止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需调查处理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范围和内容

(一)一切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食品(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

(三)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三、举报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各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为举报人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利用不同的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五、举报受理原则和注意事项

(一)受理原则:

1、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原则。

2、依法、及时的原则。

3、不推不靠原则。

(二)受理注意事项

1、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2、对举报投诉电话、举报信中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

3、对举报投诉非本单位受理的举报电话或实名举报信,应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处理方式

1、各地食安办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实行专人专管。

2、各地、各监管部门接收到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应立即登记,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交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移送给有权处理单位负责办理。由上级转来需要结果或举报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殊案件,由市县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举报案件限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形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到上级食安办或通报移送单位。对情节特别严重、事故隐患重大,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凡收到实名举报投诉处理完毕后,由受理单位向举报人进行反溃凡收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投诉,办理完毕后,由受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责成办理部门,必要时附有关旁证材料、照片等。

七、举报奖励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监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属实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同一举报事实只奖励先举报者,不同部门之间不进行重复奖励。

八、奖励金额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实后,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罚没款金额低于5000元的,一律按200元给予奖励;罚没款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按每案罚没收入总额10%的比例对举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项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事件对社会危害性大小,对举报者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黄山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追究责任。

(二)依法履职、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政府、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须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第九条经确认须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因违反法定程序须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责任。

(二)须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须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处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须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须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须被追究责任的,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决策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它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须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参与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及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规则

安全生产暗访工作规则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全培训工作规则 (整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C031002.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规则

一般安全规则

秘书处工作规则

经理工作规则

安全工作规则
《安全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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