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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3: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第二条 安委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企业”,保持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良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委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安全科主任为副主任。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

第四条 安委会成员变动时,经安委办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及时调整。 第三章 安委会及安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部署年度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投入。

(四)签订安全责任书,审定各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研究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安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安委会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二)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4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三)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四)发生安全事故时,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安全总监主要职责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第四章 安委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承办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五)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事故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九)组织安全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总结分析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公司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进行安全检查。

(三)每年年初,安委会审定安委办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建议(包括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级。

(四)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安委办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五)制定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六)安委会文件经安委办审核,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七)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件、开展的活动等,须经安委办审核并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第十条 安委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安委办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安委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安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安委办在征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公司安全工作计划的建议(包括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并报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年初,安委办组织安全责任书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提交安委会审议。

(五)安委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安委会报告事故情况,并按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及时转发文件,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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