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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梯维保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州市电梯维保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和使用服务企业(含代表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行为,建立我市住宅电梯维保、管理自律机制,维护电梯维保行业的市场秩序,保护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的共同利益;树立依法从业、以质取胜、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良好行业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电梯维保企业和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从业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

第三条 为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倡议电梯维保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公约。

第四条 苏州市电梯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和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公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坚持执行电梯维保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对用户和社会负责。

第六条 以诚为本、信誉为重、遵纪守法、以德治业,倡导先进的企业文化。

第七条 倡导行业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 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己,互相拆台。规范电梯维保良性竞价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对行业中发生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应采取研讨、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 自律条款

第九条 电梯维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条 电梯维保企业必须具备维保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电梯维保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修类特种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保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维保服务的自律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所要求的保养规定进行保养。

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配置一名以上专职安全人员,每月对现场进行安全抽查,并记录在案。

3、积极参加商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以及行业交流、宣传等活动。

4、及时向商会、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

行为。

5、必须给电梯维保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为维保人员配备有效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6、与电梯使用企业签定合同时,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合同价格应以商会协会制定的最低指导价为基准。

7、应确保每台电梯工作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配合作业,每月进行不得少于两次的维护保养。

8、应积极配合由商会组织的专家检查组对各会员企业的行风检查。

9、应严禁与电梯使用企业签定以不按国家规定的保养次数或规范从而降低保养价格的目的合同。

10、严禁向电梯使用企业或有关人员行贿。

第十二条

现场维保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施工规范作业,应至少做到:

1、维保人员进入工作场地,必需按要求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维保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件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3、现场维保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维保,严禁违章作业;

4、维保过程中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1、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

2、配备与电梯数量、工作班次相适应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3、严禁与维保企业签订虚假合同;

4、及时向协会反馈信息,共同抵制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和行为;

5、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安全教育,行业交流等活动;

6、积极配合协会组织的专家对各会员企业的行风检查;

7、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严禁收受维保企业任何形式的行贿;

8、使用企业与电梯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时,合同价应以协会制定的最低成本指导价为基础;

9、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管理电梯,应至少做到:

1、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3、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4、妥善保管电梯钥匙、机房钥匙及其安全指示牌;

5、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并通知维保企业和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6、接到故障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第一时间通知维保企业,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企业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自觉执行商会、协会确定的行业指导价的自律要求。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任意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损害

同行企业和电梯用户的利益。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商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企业传递电梯维保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企业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九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在电梯维保行业内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商会、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企业均有权及时向商会、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商会、协会进行调查;商会、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企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公约的企业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商会、协会组织人员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企业均有权对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行政部门检举商会、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商会、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企业和个人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商会、协会对尚未入会的行业成员企业,应大力宣传本公约并要求它们遵守,以维护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和公开谴责,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苏州市电梯业商会、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苏州市电梯业商会和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苏州市电梯业商会 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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