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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卫生管理制度实施规范[1]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手卫生管理制度实施规范

手卫生管理制度:

1、手卫生为洗手,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全院必须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必须用流动水,提倡用洗手液洗手。

3、重点部门如ICU、手术室、产房、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室、急诊室、新生儿病房、血透室、口腔科以及内镜室,必须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4、洗手液的容器宜为一次性使用,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定期清洁与消毒,禁止将洗手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出液器中,必须在清洁、消毒取液器后再添加洗手液。

5、配备合格的手消毒剂和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毛巾)或设施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干手巾应一人一用一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6、定期对重点部门进行手卫生消毒效果的监测,当怀疑流行暴发发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7、所有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8、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相应要求: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数应≦10cfu/cm2。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数应≦5cfu/cm2。

8、医务人员正确掌握洗手及手消毒指征。手卫生知识知晓率100%;医院全员洗手依从性≥95%,医务人员洗手正确率≥95%。

9、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10、医务人员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先用流动水洗手,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手卫生实施规范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洗手指征)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6.进入或离开病房前;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4.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手消毒指征)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²。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非层流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区等。

2.Ⅲ类和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²。Ⅲ类区域包括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Ⅳ类区域包括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等。 3.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处置室、换药室、病房等应设有流动洗手设施,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2.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提倡使用皂液。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可使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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