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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章程(草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章程(草稿)

一:爱心社全名

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

二:性质

公益事务处是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资助中心资助事务部充满爱心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面向校园和社会进行各种爱心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机构;接受资助中心老师及资助事务部的领导。

三:目的

尽大学生力所能及,向校园和社会上各阶层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大学生道德修养,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爱心事业,弘扬爱心文化,争取更多人士参与爱心事业,让爱心之花撒满世界。

四:宗旨

全心全意服务同学,服务资助事务部。

五:口号

把爱说到做到!

六:社徽

资助事务部部徽

七:成员组成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的全体同学

八:入处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认资助事务部所有章程,品质优良,有爱心,有热情,乐于奉献,志愿加入公益事务处,并支持和开展工作,服从安排的资助事务部成员,经申请、考核合格后可成为成员。

九:组织机构及职能

⑴组织机构

a、设处长一名、副处长一名,干事数人。

b、公益事务处处长、副处长依照得才兼备的原则从本处成员中选拔产生,并自觉接受爱心事务处全体社员的监督、考核。

c、处长除具备其他社员应有的素质外还应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塌实有热情;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民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⑵ 职能

处长:负责领导和监督本社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代表本处处理各项对外事务。

副社长:协助处长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处长不在场时可替处长履行各项职能。

十:权利和义务

⑴权利

1、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2、有参加资助事务部内外评优的权利;

3、有参加本部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有权讨论和参与决定本处重大事务;

5、有权监督和质询本处工作,对本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有权对处长、副处长和其他成员进行监督,对不称职和符合撤消资格的成员可以联合进

行弹劾;

7、有权推荐本处优秀成员担任本处领导成员,推荐本校优秀同学成为本处成员;

8、有权监督本处的所有财务。

⑵义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部所有章程,执行本处决议,服从本处领导,积极完成职责人的各项工作,保守

社团秘密;

3.不能无故缺席本处的例会,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

4.维护资助事务部和公益事务处利益,维护学校声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全员收集上报自己所了解到的社会公益活动资料和困难群体信息,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打

算,为本处发展做出贡献。

6.申请加入本处的同学必须提供个人真实资料以方便联系;

7.公益事务处成员不得借用“爱心”名义进行以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活动;十一:成员退处和成员资格的撤消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公益事务处;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取消成员资格;

3、违背本部宗旨和严重损害本部声誉,违反校规、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予以撤消成员资格;

4、道德品质败坏,违法乱纪的立即除名;

5、不服从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例会研究研究可予以开除;

6、处长、副处长成员同上。

十二:爱心资金来源

a、社会及同学捐献 b、企业资助 c、本社通过本会其他形式的活动获得资金 d、学校及资

助事务部拨款

十三:财务管理

1、建立专门帐户、档案、由秘书事务处统一管理所有财务,对财务实行透明化、公开化、

规范化;

2、公益事务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3、申请资金,需先向处长申请批准,然后由秘书事务处支出登记;公益事务处所获收入情

况先向处长汇报,然后交到秘书事务处并作账登记。

4、处长不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5、公益事务处决定向外捐助时,资助事务部以得资助中心老师签名批准及秘书室无处作账,

方可捐献。

十四:爱心资金用途

用于与本部宗旨目的相符的爱心事业。

十五:爱心资助

(一)资助对象

原则上是我校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资助条件

(1)情况必须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如受助学生须品学兼优,家庭条件确实困难);

(2)受助者可在与各自系部取得联系后,申请有效的爱心卡片,方可生效按时领取物品。

十六:主要爱心活动

(1)爱心超市活动:通过发动全校师生捐赠衣物书本等物品,然后将捐赠的物品分发给家

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同学;

(2)(2)报纸义卖活动:利用周末发动社员和校内同学走上街头卖报纸,此活动既能使

同学们得到锻炼,增加社会经验,又能筹集爱心资金;

(3)其他活动

十七:附则

1、本处全员会议有权对本章程作出适当修改;

2、本章程解释权归青岛理工大学青岛学院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

3、本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青岛理工大学青岛学院资助中心

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

2011年5月8号

起草人:张鹏飞

章程草稿

律师所章程(草稿)

学生会章程(草稿)

公益联盟章程

公益协会章程

黄氏基金会章程草稿

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公益旅行俱乐部章程

萌芽公益团队章程

浓公益基金会章程

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章程(草稿)
《资助事务部公益事务处章程(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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