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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0: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文献综述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工业化的发展加快,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类有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高度参与性等特点,对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环境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找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途径。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 环境纠纷 环境权

【引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基于各类环境污染的投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纠纷逐渐增多,甚至因此引发的群众与企业对立、群众与政府对抗的事件也不断出现和蔓延,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

目前,环境问题排在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第九位,据有关数据显示,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排第七位,其年增长率为29.8%,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目前,我国有 1 /4 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 /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我们可以从这些数据中得知: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不仅数量激增,而且规模化和对抗性日益明显,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及其研究概述

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参与的、通过非正常渠道表达诉求的群众性抗议、抗争的事件。它有别于环境纠纷,具有更明确而具体的群体行为发生及后果显现。

环境群体性事件长期以来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进行研究。经济学分析主要是在福利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集体行动理论中的公地悲剧假设等基础上探讨环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如作为微观污染主体的企业的经济行为,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失灵;信访机构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问题的激化;政治学注重探讨地方政府的治理困境并由此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做出解释;社会学的学科视野则更为强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具有的结构性因素以及参与者的行动逻辑是有关各方相互建构的产物;而作为法学学生,其研究则主要从环境权与环境纠纷的角度研究环境群体事件,如公民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访机构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问题的激化。

根据从2003年到2012年间发生在我国的环境群体事件230宗的初步统计,我国十年来环境群体事件在数量上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五年来,总体涨势非常明显 (如图1所示)。

(一)近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数量与时间分布

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3到2012年这十年间,经媒体披露的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总体上呈明显上升态势,其数量在2007年前是从个位数增至十余件,在2005到2006年间有小幅波动,数量略有下降,然而从2007年到2011年间,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上涨趋势十分明显,总量持续上扬,每年都有数十起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在2011年我国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达到了最高峰值,激增至58起,2012年后有所回落。

(二)我国环境群体事件的地域分布

总体来看,我国近十年来的环境群体事件分布非常广泛,同时也有相对集中的迹象;农村远高于城市,且村镇一级为高发区域。

从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的地域范围来看,这十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西藏自治区与天津市外 (港澳台除外),其他省份均有涉及。其中华东地区所占比例最高,达33.5%,其次 是 华 南 地 区, 比 例 为23.9%, 华 中 地 区 比 例 为14.8%,略 高 于 华 北 地 区 的13.9%。相对而言,西南、西北、东北的比例比较低 (如图2所示)。而从具体的省份分布来看,在我们所收集到的230个案例中,以广东环境群体事件发生最多,占据了全国总数的 17.0%,其次是江苏占比 11.3%,浙江占10.0%,位居前三位。

从环境群体事件发生地的特质来看,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于农村地区,其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在目前收集的案例中,在农村地区爆发的环境群体事件占到了总数的79.6%,城市占20.4%。第二,从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域层次来看,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城市多发生于居委会一级,在农村则多发生于村镇一级,居委会、村这一级所占比例最高,达79.6%,其次是街镇乡一级占18.3%,地市一级最低,仅占2.2%。第三,有43.5%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发生在当地的工业园区或矿区,这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地所具有的共性之一。对上述三个特点,笔者认为,环境事件在农村的发生频率远高于城市,与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更为薄弱有关,随着近年来城市环保监管的不断加强,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开始向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转移。另外,村镇层次高发也说明绝大多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嵌入在社区基层之中,具有较强的在地性,影响范围不大。事件影响能扩至地市级的案例目前较少。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目前影响力在地市级的环境诱因相对较少,大部分的环境群体事件的污染损害主要发生在基层社区;二是在基层社区中人们具有的共同生存利益更明显,且彼此间的相互依赖感更强,熟悉信任度也高,人们更容易动员起来共同对抗环境损害。

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部、东部省份中的相对落后地区,这在广东、江苏和浙江这三省份有较为集中的体现。联系到上文提到的发生在工业园区或矿区的环境群体事件占比较大这一情况,说明正是因为欠发达地区出于经济效益的需要引入了一些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企业,基层政府为这些企业大开绿灯,部分地方政府在 “招商引资”的旗号下,选择短期行为,在环保监管上完全缺失,造成了这些地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

(三)环境群体事件的时长与类型

近十年来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其发生时长以中长期为主,具有较明显的长期性。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时长,不是仅指冲突事件的持续时间,而是包括了从民众发现并反映环境问题、第一次采取行动与企业协商、到有关部门反映、向媒体披露直至最终爆发群体事件或出现过激行为表现等完整序列的整体用时。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环境事件在爆发前一般都有漫长的酝酿期。在这十年间发生的环 境群体性事件中,延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占比近47%,约27%的事件在爆发冲突前经历的抗争时间在3年以上 (如表1所示)。

在案例的资料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前通常都经过了上访,但问题久拖不决,直至遭遇突发因素即致迅速爆发。行动者之所以选取群体事件这种手段进行抗争,多是因为通过合法渠道的抗争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行动者积聚了大量的不满,一旦遇到偶发事件的刺激,这些不满就通过群体性事件的形式急剧地发泄出来。案例中环境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多为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已停产企业的再度开工等等。

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来看,参与人数规模在30人以上的较大型、在300人以上的重大型群体事件高发。数据统计显示,十年来属于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122起,占比53%;属于重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68起,占比29.6%;属于特大型环境群体事件的有40起,占比17.4%。从污染类型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污染类型,二者合计所占比重近70%。其中针对水污染进行抗争的群体事件占到了总数的34.8%,针对空气污染的抗争事件占总数的34.3%。除水污染、空气污染之外,废弃物也成为引发环境群体事件的重要类型。废弃物污染主要与垃圾场、垃圾转运站、垃圾焚化炉的设置等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废弃物污染的抗争事件占总数的18.3%,重金属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8.7% (有20件)。其他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相对较少,只有9件,仅占总数的3.9%,主要涉及噪音、辐射、振动等破坏生存环境危害健康的因素。

二、典型的暴力与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

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可以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两类,现实社会中,不是所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采用暴力方式,有的群体性事件以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暴力抗议环境污染的群体事件的突出特征是由于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生活环境恶化,政府、企业没有及时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民众合法方式维权失灵,被迫实施非合法的方式自救,采取暴力抗争的方式来维护合法利益。

近年来,典型的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 2007 年厦门“PX 项目事件”、2008 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11 年南京“梧桐树事件”、2012 年青岛“植树计划”等。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区别于公众传统观念中对于群体事件的认知,它没有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会发生的暴力对抗、扰乱社会秩序等现象,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 一) 事件大都发生在上海、厦门、南京、青岛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发生原因通常是由于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化工厂建设等项目影响了城市生态环境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 二) 这些事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共同之处除了结局相似外,决策过程也基本相同,即决策过程最初只在行政系统中封闭式运行,隔绝和屏蔽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和参与,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甚至完全不知情,或是不知道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

( 三) 项目最初决定实施的时候只有所在地市委、市政府知情并大力支持,或只是通过低调的方式公式,使得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并不知情或是不知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

( 四) 这些项目虽然对生态环境或是对人身有害,但大都还是潜在的危险,由于市民发现的较早,并没有使危险变为实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还未遭受重大威胁,损失还来得及避免或补救。

( 五) 市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这是非暴力的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取得胜利的最关键因素。政府及时积极应对,暂停项目,与市民沟通,开通热线电话,举行听证,及时向市民汇报项目进程,以务实、开放的态度对公民政治参与意见予以及时回应,最后大都听取了市民的建议。

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体现出公民理性维权和政府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措施的态度,这些做法都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和平、及时、有效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环境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却是伴随着冲突和暴力发生的,近年来典型的事件有:

2005 年浙江“东阳画水事件”、2006 年陕西凤翔“血铅案”、2011 年浙江“海宁骚乱”、2012年四川“什邡事件”、2012 年江苏“启东事件”等,这种暴力型事件仍是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占主导部分,我们更有必要对其做详尽分析,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征: ( 一) 事件大都发生在发展相对落后、地域偏远的农村地区,且多是由于企业违法排污所致。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没有进行充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有的因污染严重而停产,随后易地转移重建再生产,屡遭群众反对和驱赶。

( 二) 对有关企业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污染企业有的无照经营,有的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可以在“试生产”的名义下长期生产; 即使有的违法企业被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污染状况继续恶化。

( 三) 受害者诉求得不到支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受害群众大都曾多次上访、要求工厂搬迁或停止排污、给予赔偿,但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在企业的排污和侵害行为得不到公权力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受害群众逐渐对正常申诉途径失望,转而选择自力性救济,通过自己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这种方式在缺少理性组织和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极端情绪和暴力结果。

( 四) 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又由于非理性的处理方式而导致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污染以外的严重后果,可以说是两败俱伤。尽管事后会对企业进行处理,有关人员也会得到相应惩罚,但已经造成的损失却难以弥补。通过对以上两类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阶段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暴力对抗程度大大加剧,尽管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局限性明显。如何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公众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应如何理性应对,政府、相关企业应如何面对群众质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危机、避免损失扩大, 这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十起影响较大的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分别发生在我国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有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也有不发达地区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见表1)

主要事件 广西富川事件

发生时间 2003-09-04到09-05

表1:环境污染引发的十起暴力性群体事件

发生地点

富川县白

沙镇

污染企业 富川县砒霜厂

纠纷年限 参与人数 1997-2003

抗议方式 多次上访,后与警

数百人

察冲突 浙江东阳事件

2005-03-20到04-10 东阳市画

水镇 竹溪工业园区多家化 2001-2005 2-3万人 多次上访,后与执

工厂 法人员、警察冲突 新昌县黄 泥桥村

浙江新昌事件

2005-07-04到07-17 多次上访,后与厂

新昌京新药厂

1990-2005

近万人

家、警察冲突 多次上访,后与厂

广西岑溪事件

2007-01-9到01-10

岑溪市波 塘镇

中泰富纸业公司

2006-2007

近百人

家、警察冲突 多次上访,后与厂

湖南浏阳事件

2009-05-28到07-30

浏阳市镇 头镇

长沙湘和化工

2004-2009

上千人

家、警察冲突 多次上访,后与厂

陕西凤翔事件

2009-08-11到08-16

凤翔县长 青镇

陕西东岭集团

2006-2009

数百人

家、警察冲突

福建泉港事件

2009-08-19到08-31 氯福州泉港区峰尾镇 区污水处理厂、碱 2009-08 数百人 与厂家、警察冲突

公司 靖西县新 甲乡

广西靖西事件

2010-07-11-到07-13 多次上访,后与厂

靖西信发铝厂

2007-2010

数千人

家、警察冲突 多次上访,后与厂

浙江海宁事件

2011-08-26到09-16

海宁袁花镇

海宁晶科能源公司 2006-2011

数百人

家、警察冲突 上访,后与厂家冲

浙江德清事件

2011-03初到04

德清县新 市镇

海久电池公司

2003-2011

数百人

我们选择了影响较大的1 0个事件和案例予以剖析: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乔辞去职务。

(四)湖北省竹山垃圾场14年污染,环卫局遭索赔266万元 2001年2月20日,竹山县环卫所与城关镇莲花村在未经原告14户58名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村聂家沟公路边建垃圾场的协议。由于垃圾场缺乏有效治理,空气、水、土均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263棵果树死亡,粮食减收10万余元。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土地种植的粮食、蔬菜,58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005年4月,竹山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源、农作物进行了监测评估,认定该地水源严重污染,人畜不能饮用,农田受污染严重。2005年9月,十堰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和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对该地水、土、水稻进行抽样检测,认定3项指标均严重超标,被污染严重。

2006年5月29日,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4户58位村民起诉该县城建局、环卫所环境污染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起诉标的266万余元。

(五)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1月15日,按照调试计划,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外排,导致长江水体污染。

当天,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0.38吨;11月16日下午,经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为16.945吨。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起事故造成污油进入长江,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公司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公司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处以扣减奖金、撤销职务等处罚。2 007年5月1 5日前,四川环保局暂停审批沪州市除污染治理项目外所有新建项目。

(六)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被告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2 009年2月20日,江苏盐城发生水污染事件。由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影响居民用水安全,造成长时间停水。据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2 007年11月底至2 009年2月1 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 009年2月2 0日盐城市2 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 3.21万元。

水污染事件发生近6个月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了10年和6年有期徒刑。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案例,该案判决后,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七)陕西凤翔“血铅”案,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2 006年建成投产的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与马道口村、孙家南头村紧邻,部分群众住房与厂房相隔只有百米左右。

2009年8月,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731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后,确认615人血铅超标,其中166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住院排铅治疗。“血铅事件”的发生,造成群众恐慌。

8月11日上午,风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一些村民围堵了途经村口的冶炼厂车辆。8月1 6日上午,东岭公司附近数百村民冲击东岭厂区,东岭厂区铁路专用线近三百米围墙掀翻,村民还砸烂了前来送煤的货车挡风玻璃和停在厂区的工程车。

目前,凤翔县政府拨出首批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血铅普查和患儿治疗,拟投资2000万元,启动搬迁方案,计划在两年内对环评标准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民众全部搬迁。宝鸡市市长戴征社表示,对于凤翔血铅超标事件很痛心,就此向受到影响的村民鞠躬道歉,彻底关停了投资6亿元的东岭集团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年产1 0万吨的铅锌冶炼项目和年产70万吨的焦化项目。

(八)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09年6月,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医药中间体过程中产生有毒化学废弃物(所合成分为二硫化碳、二硫代乙酸等,其中二硫化碳属极易燃、易爆化学品,常温下呈液态,是损害神经和血管的毒物)。

为处理该废弃物,该公司先与徐某所在的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处理废弃物的合同。后因该批废弃物不易燃烧,处理成本较高,该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遂安排业务员即徐某通知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该笔业务。后徐某等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于2009年5月底,由徐某、茆某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支付16.212万元费用,从这家厂拉出近9 0吨有毒化工废弃物。由朱子星、朱艾建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批化工废弃物抛撒在东海县曲阳乡、安峰镇及沭阳县茆圩乡境内桥底、村交界处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东海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5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判处5人重大污染事故罪,分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湖南浏阳镇头镇镉污染事件,企业法人被刑拘、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2003年,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长沙湘和化工厂,主要生产粉状硫酸锌和颗粒状硫酸锌。2004年4月,企业未经审批建设1条炼铟生产线。

建厂不久,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金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经检查,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年5月,该镇双桥村44岁村民罗柏林突然异常死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死者体内镉严重超标。一个月后,61岁村民阳术之因呼吸系统病症入院治疗,不久也不治身亡,经湖南省劳卫所检测,其尿镉超出参考值达4倍多。

2008年以来,湘和化工厂因污染环境引发当地村民大量投诉。2009年4月,该厂被迫停产,相关责任人接受调查。2 009年7月29日,数百名村民在镇政府聚集;30日,上千名村民围堵镇政府、派出所。

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和专家调查咨询意见认为,非法生产导致周边镉污染。据认定,长沙湘和化工厂是该区域镉污染的直接来源,非法生产过程中多途径的镉排放是造成区域性镉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厂区周边5 00米至12 00米范围属镉污染区域。

2009年8月1日,该厂法人代表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

(十)山东沂南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企业负责人被判15年、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3714万元

2009年4月,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存放。7月2 0日、2 3日深夜,该公司负责人于皓为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万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

2009年9月5日,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 0万元人民币;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 71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三、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建议措施

环境保护本质是发展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必须优先解决。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可能累积并显性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只有优先解决了环境问题,才能以最小的行政成本实现好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解决群众问题的主动权。安全、环保、稳定,关系发展、关乎民生,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通过对案例的深入解剖,根据专家的深刻分析,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特别是污染防治形势,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这既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公共需求变化和环境基本权利发展的客观必然。目前,正在进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充分关注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认真解决群众环境诉求,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保障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因此,各级政府必须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健全完善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加强环境服务责任。要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促进发展、就是政绩的观念,算清环境污染的经济账、政治账,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把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能,真正做到环境与发展并重,进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同时,各地政府不能拖、不能等、不能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真抓实干,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是预防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防火墙”,把牢环保这一关口,就增加了一道安全阀。环境保护是一项防止污染项目上马破坏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要严把新建污染项目的准入关,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认真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验收措施,实施全过程监督,防止新建项目布局不合理和污染物难以治理而引发的污染纠纷。要加大对现有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监测的频次,缩短监测周期,对违法排污企业必须严惩不贷,防止企业偷排、直排污染物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要及时妥善处理企业事故性污染物排放后引发的纠纷处理工作,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严防行政不作为,特别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三)企业法人要承担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作为经济组织实体的企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环境保护法》和与其配套的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了企业应遵循的保护环境的职责,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摆正保护环境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坚决杜绝一切破坏环境的行为,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公益,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四)社会各界要建立“联保共建”的环境保护大机制

要坚持“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部门联动,防控并举”的思路,探索新载体,构建大机制,积极开展“联保共建”活动,深入实施“环保惠民”工程。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强化对突出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加强重点污染治理,组织开展环境问题排查,

集中整治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污染,努力消除各种环境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要着眼长远,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环境染污治理和环境承载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能作用,集聚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要素资源,建立环境保护“统一战线”和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体”,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空气、吃到放心食品、生活在健康的环境中,确保环境安全、人民幸福、社会和谐。

(五)要落实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理责任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处理,要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对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及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能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而贻误时机,或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能,及时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能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而贻误时机,或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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