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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1.总则 ................

22.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2

3.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2

4.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

35.公司的其他负责人 ................3

6.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3

7.人事部门的职责 ....................

48.稽核部门的职责 ....................4

9.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4

10.责任追究 ................4

11.附则 ................

51.总则

1.1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建立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巴塞尔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上海金融机构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合规是指使一家金融机构的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是金融机构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1.3合规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未能遵循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是产生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的一个重要诱因,特别是导致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和直接的诱因之一。

1.4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指金融机构有效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及详尽描述具体做法的岗位手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是金融机构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所称金融机构高层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5合规文化 公司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其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合规从公司高层做起,通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高层的言行与公司的宗旨和价值观念相一致。倡导推行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行为准则和公司价值观念,努力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公司内部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2.董事会的合规职责

2.1核准公司的合规政策。

2.2确保公司战略、产品拓展以及潜在冲突和新的风险暴露都有独立的评审。

2.3确保公司制定适当的政策以有效管理合规风险。

2.4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

2.5保证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能独立与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进行沟通。

2.6定期获取和恰当处理公司合规方案和合规问题的报告。

2.7每年至少一次评估公司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

3.监事会的合规职责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具体职责包括:

3.1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3.2监督金融机构合规政策的实施,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

3.3每年至少一次评估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

4.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

高级管理层应在合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公司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4.1负责及时传达贯彻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适时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核准后,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办法。

4.2严格自律,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搞违法违纪违规经营。

4.3组织本公司员工学习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4.4建立健全对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制度,领导实施对直接管理的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的考核工作。

4.5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强化对内部控制的管理,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达到确定的目标。

4.6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规范管理并依法实施各项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严禁超越权限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4.7定期研究分析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4.8对公司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组织力量彻底查清,并及时向集团和银监局如实报告。对所涉及的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公司的其他负责人

公司的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的业务、部门的依法合规经营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为:

5.1协助公司高管在分管的业务和部门中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制定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5.2严格自律,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搞违法违纪违规经营。

5.3督促、组织分管部门员工学习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法律知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和人员特点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和依法合规经营教育。

5.4加强对分管业务和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及岗位职责、权限的落实执行。考核分管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5.5对分管业务、部门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隐患和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和纠正,并及时向公司高管报告。

5.6组织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暴露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清查工作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6.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6.1各有关部门指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人事、稽核等部门。各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职责负全责。

6.2业务经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要严格执行各项金融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在上级授权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和方式进行违法违纪违规经营;对上级领导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经营指示应予以抵制,无法抵制的应越级报告。

6.3业务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负专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为:

6.3.1及时贯彻上级下发的涉及本部门专业的各项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本机构及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检查、督促贯彻执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修订、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6.3.2督促本部门落实专业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责任到岗到人。

6.3.3严格执行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和管理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授权、转授权、再转授权。

6.3.4对违反本专业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其责任人员应严肃查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7.人事部门的职责

7.1严格按照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免的制度和工作程序选人用人,把好用人关。凡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处分的人,在其未彻底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之前,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7.2对稽核及业务管理部门反映的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人事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作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7.3落实对违法违纪违规经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免职、解聘、扣发工资津贴等涉及人事管理的处理。

8.稽核部门的职责

8.1对公司业务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合规经营和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再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如实向合适的管理层报告或通报。

8.2组织实施公司《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办法》中确定的稽核对象的离任稽核。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在稽核报告中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

8.3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查清事实、确定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8.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的问题,对违规经营构成违纪的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8.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9.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负责领导、组织对公司高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考核的工作。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10.责任追究

10.1公司高管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0.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事实情节、后果的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分;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上级领导人)给予较轻档次的处分。

10.2.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 上级交办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0.2.2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压制不查的,给予撤职处分。

10.2.3 由于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规定的依法合规经营责任,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形成行内资产和资金风险、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损失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10.2.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职(级)处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0.2.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问题核查,或者对检查人员、检举反映问题人和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0.2.6 对于稽核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按照稽核建议立即停止,并认真、切实纠正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10.2.7 对有上述情形两种以上者,按其中较重的一种处分类别进行处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组织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能主动报告并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使银行资产减少损失的责任人员,在处理时可适当从宽。

10.2.8 对落实执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不得力,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改善的机构,要追究该机构第一负责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10.2.9 人事、稽核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责任,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区别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不同处理:

10.2.9.1人事部门考察、考核、选拔干部时,无视多数群众的意见和稽核、监察部门反映的有关问题,提拔任用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的人,不论其在新的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都应追究人事部门和上级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

10.2.9.2 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存在的突出的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或上级行交办的任务不组织检查,对稽核范围内的事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疏漏,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和提出稽核建议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领导人的责任。

10.2.9.3 稽核部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违法违纪违规经营问题线索不进行深入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上级领导人的责任。

11.附则

11.1 本办法由XX集团财务公司负责解释。

11.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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