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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与控制合规风险,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及其员工、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管理是公司通过设臵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公司倡导以诚信、守法为中心的合规文化,推行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引导各分支机构、公司全体员工及营销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 合规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共同责任。 合规从公司高层做起。公司高层应率先垂范,言行一致,主动合规,促进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总裁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合规职责。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构架

第一节 合规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合规负责人体系,由公司合规负责人、省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地市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部门合规负责人构成。

第九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是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裁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

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裁的领导下,拟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四)定期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条 省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地市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是本级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合规政策在本级分公司和所辖分支机构的执行;

(二)在本级分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拟定本级分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本级分公司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三)定期向本级分公司总经理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本级分公司总经理报告本级分公司和所辖分支机构的重大违规行为;

(四)审核并签字认可本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五)总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 部门合规负责人由总公司、省级、地市级分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是总公司、省级、地市级分公司各部门合规管理的最高责任人,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部门合规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合规政策在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执行;

(二)拟定本部门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全面负责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反映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重大违规行为;

(四)审核并签字认可本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五)总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二节 合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臵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机构由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省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地市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区县支公司合规岗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合规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的预算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总公司设立合规部,与法律部合署办公。法律部/合规部是公司系统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法律部/合规部下设相关处室作为负责公司系统合规管理的日常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负责本辖区合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岗配备专职合规人员,专职合规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区县支公司设立合规岗,配备合规人员,负责本支公司合规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合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拟定、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公司系统、本辖区的合规风险实施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合规报告及其他合规文件;

(五)参与公司系统、本辖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公司系统、本辖区的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公司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系统或本辖区的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在以上职责中,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第

(一)至

(十)项,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第

(三)、

(四)、

(五)、

(七)、

(八)、

(九)项,区县支公司合规岗履行第

(三)、

(四)、

(七)项。

第十七条 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各部门设立合规联络人,负责合规沟通、联络工作。合规联络人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部门合规联络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信息,向本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已发现的合规风险,以及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重大违规行为;

(二)按照本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要求,撰写本部门合规报告及其他合规文件;

(三)对本部门和本业务条线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

(四)总公司及各级分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各级合规管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公司支持合规管理机构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合规管理机构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第三节 合规风险报告路线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合规风险双向报告路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向总裁报告工作,同时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向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紧急时,公司合规负责人可以授权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合规负责人既向上一级合规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向本级分公司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既向上一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同时向本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部门合规负责人向本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同时向本部门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支公司合规岗向上一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同时向本级支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部门合规联络人向本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同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三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流程清晰、信息通畅、运转高效、

反应灵敏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规管理机构应主动识别合规风险,或者通过监管机关、新闻媒体、客户等外部渠道收集合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公司任何员工、营销员均有权向各级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机构举报违规事件,并提供合规风险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岗位合规手册,进行合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合规管理机构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包括担保、融资、投资等;

(三)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四)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合规管理机构负责对合规风险进行定性及定量的评估,判断合规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损失金额的大小。

地市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认为不能准确评估合规风险的,应当上报省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省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经评估认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的,应当及时上报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并同时向本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报告:

(一)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可能引发系统性、全局性风险或者对其他分支机构造成影响的;

(三)可能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合规管理机构应当将评估后的合规风险发送至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并提出改进建议函,督促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积极整改。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合规管理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级合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于通过合规风险举报通道收集的合规风险,各级合规管理机构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或举报机构。

第三十七条 对于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应当披露的合规风险,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局统一对外披露。一旦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各级合规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宣传部门沟通,做好媒体沟通工作,防止媒体恶意炒作。

第三十八条 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本级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本级合规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各级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的要求,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四十条 省级分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及总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和2月15日前完成本级分公司和本部门半年度合规报告和上年度合规报告,经省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和本部门合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地市级分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各部门合规报告的具体事宜由省级分公司决定。

(一)省级分公司合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状况的总体评价;

2.本级分公司合规负责人、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应的变动情况;

3.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所作的主要工作;

4.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依据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5.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6.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情况。

7.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8.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9.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10.本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开展合规培训的情况; 11.下一年度或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二)总公司各部门合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合规管理状况的总体评价; 2.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开展业务活动所依据的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4.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5.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6.本部门及本业务条线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7.对于如何促进公司整体依法合规经营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公司系统半年度合规报告和上年度合规报告,经公司合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报备。

公司系统合规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合规管理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各监察稽核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重大信息、组织联合检查等方式,共同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

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的合规评估结果、内控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分别抄送其他两个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在合规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制度应充分体现鼓励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将合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的重要评价指标。在考核和任免干部时,应征询合规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合规问责制度,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合规培训体系,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反洗钱的具体问题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人保财险发[2007]150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律部/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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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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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合规管理办法

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合规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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