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3号)精神和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教体艺[2013]2号)要求,结合我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做好全省学校卫生监督工作,通过开展对学校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等方面的隐患,指导和督促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防止饮用水污染及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范围及数量
(一)工作范围:
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学、小学、中小学一体化学校和中专技职校)等,重点检查寄宿制和民工子弟学校等中小学校。
(二)监督数量:应不低于辖区学校总数的80%(各类学校检查数量应分别不低于其总数的80%),其中寄宿制中小学校检查数量应占辖区寄宿制中小学校总数的9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1.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工作计划及人员配备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情况;
3.学生晨检、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 5.学生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6.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情况等。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1.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供水设施(特别是自备水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 3.饮用水水质质量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学校饮用水污染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知识宣教工作落实情况等。
(四)教学卫生及生活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教室人均面积、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室内空气质量、环境噪声卫生状况监测,学生宿舍及卫生间、洗浴设施卫生状况监测等。
(五)学校医疗机构、保健室工作
1.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校医院或卫生室、保健室及卫生技术人员;
2.校医务室、卫生室是否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期校验;
3.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4.是否存在超科目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
(六)学校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
学校应当指派至少1名校医、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作为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校卫生管理员”培训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学校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各项卫生工作措施的落实,保持学校与卫生、教育等机关及时交流和沟通信息。
四、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负责本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各区县卫生监督局(所)的业务进行指导,根据具体安排组织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指标并予以部署,制定自查表组织学校开展自查,并组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加强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合作机制,尤其要建立与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通报机制;检查中要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识,积极协调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挥各自专长,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学校卫生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2月-3月15日)
各市、县、区卫生监督部门要密切联系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指标,进行部署,并将工作内容及时通知学校。
(二)实施阶段(2013年3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
1、自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全面开展自查,认真填写《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加盖学校公章),交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存档;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督查。3-10月份,各市(州)、县、区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并填写相关监督检查表(附表2-6),对发现的问题,要书面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所有检查资料备份,由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分别存档。按照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教体艺[2013]2号)要求,省卫生和教育主管部门将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抽查各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同时纳入本年度年终考核。
3、培训与宣贯。整个实施阶段,市(州)卫生监督局要对区(县)卫生监督局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宣贯、督查工作,5应联合举办卫生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员和学校分管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合格者发给《学校卫生管理员证书》。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15日)
l、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所)要认真总结分析2013年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于2013年11月5日前向市(州)卫生监督局(所)上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
2、各市(州)卫生监督局(所)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上报辖区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
具体要求:辖区工作总结(书面版和电子版),主要包括辖区学校基本情况、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内容基本情况、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学校,要具体说明单位名称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跟踪复查情况;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建议和措施。
3、各市(州)卫生监督局要在全面收集和审核各区(县)卫生监督局(所)报送材料的基础上,对本市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分析和总结,尤其针对问题要提出建设性意见。
结合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完善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长效机制。
网络报送工作:各市、县、区接照卫生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录入、审核、上报监督监测数据信息。
以上附件1-6通过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数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认真组织培训,精心组织实施。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学校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培训学校卫生管理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学校保健室和教学卫生及生活设施的技术指导及日常监测工作,参与培训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要求学校要切实强化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二)加强监管,严厉查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组织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巩固监管成效。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的学校,要协调相
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针对一些无办学许可证及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学校,应当及时书面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违法、屡次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充分友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应当充分调动学生及家长的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投诉举报制,严格执行各项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年每校一次,检查覆盖率应当达到100%。对去年存在问题没有整改或没有整改到位的学校,应当增加监督频次,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
一是强化社会宣传,利用卫生监督门户网站大力宣传学校卫生知识和卫生监督领域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动态信息;二是通过现场设摊、设点咨询、开班培训等方式,提升民众维权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三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资讯渠道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及时曝光问题学校,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教学的自觉性、自律性。
(四)健全档案,动态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档案。各县(市)、区除了进一步健全学校卫生综合性业务档案,汇总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专题工作资料、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稽查、各类学校卫生报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资料外,还应进一步以学校为单位全面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分户档案,汇总各学校基本情况、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等相关资料,实行一校一档动态管理,年内学校卫生综合性业务档案和学校分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六)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于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学校卫生安金专项检查工作全年工作总结、检查汇总表(附表
3、
4、
5、6)、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2013年制)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学校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郭小玲 邓达 电话:027-8721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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