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的对象: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的原则:坚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的范围:新招录工作人员;新提拔中层干部;新调入工作人员;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常规培训。
第四条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以正式出台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上级国土资源系统出台的相关文件。
(二)公务员的理念信念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廉洁从政教育;执政为民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传统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教育。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论述。
(四)国家领导人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
(五)正反典型教育。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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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县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的反腐倡廉教育的培训任务。
第六条 反腐倡廉教育培训与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相结合同时进行。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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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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