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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加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党的十七大更是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重大命题,并把它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基本任务,这是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弘扬廉政文化,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充分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经验,涵盖各种廉政法律法规制度,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文化形态上的反映,是我们党执政实践的进步和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思想和价值是务实、为民、清廉。

人在思想上的蜕化变质是腐败的开始和心理动因,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教育,其目的就在于强化思想反腐建设,引导全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执政为民的自觉意识,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完善廉政文化体系建设。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文化品格,系统总结概括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创立和发展的一系列廉政建设理论,善于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富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作品创作,不断丰富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内容。要加强对廉政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不断丰富、发展廉政文化思想和廉政理论,培养人们的廉政文化习惯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加强廉政文化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文化教育的主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减少因盲目行事、盲目从政、盲目执政影响廉政建设或者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坚持廉政文化教育制度化,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从反腐倡廉的实践看,以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为基础和保障的制度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真正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凡应由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必须进入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决策程序。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推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要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要细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配套制度,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强化上下级之间、党委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解决下级对上级、普通党员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二)加强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建设。要从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相统一出发,在制定完善全面性、概括性和规范性基本制度的同时,对

基本制度细化,做到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制度的抽象化和模糊性。因此,要完善对违纪行为惩处的实体性规定,如规范党政机关人员行为方面的法规,惩治腐败方面的法规,规范反腐机构职能和权限方面的法规等,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解决处分的法律依据问题。

(三)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在国家立法中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规定,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当然,反腐是一项长期、艰苦和复杂的系统工作,有些方面如果马上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可能还不完全具备,要从满足反腐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不与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相矛盾时,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反腐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突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先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中央根据各地先行立法的原则,在各地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全国范围内反腐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科学合理有效运行

防止权力的异化和腐败,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结构,这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和根本。

(一)健全权力制衡制度。权力制衡的本质在于对权力进行科学的管理,以权力制约权力,达到权力的基本平衡,使权力真正做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要不断加大机构改革的力度,以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加强对权力的分解和重组,科学设臵机构和岗位,明确其职权范围、运作程序、权力使用标准,明确权力相对应之职责,防止出现无责之权或无权之责,同时,加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严格控制越权行为,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权,形成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避免权力的重复行使或“权力真空”,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和空间,使权力行使获得预期效果。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对于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来说,权力集中不一定绝对坏,权力分散也不是绝对好。有些环节权力过于集中,有些环节权力过于分散,都容易导致腐败现象。应按照分工和效率原则,科学划分和配臵各项权力,使一把手与副职之间、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依法享有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当前,重点是要强化集体领导制度,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否则追究个人独断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要按照公共政策和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在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选人用人公开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阳光政务建设,拓宽权力运行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人事任免等公开透明的深度,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要实行重点公开,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腐败滋生蔓延。要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借鉴县、乡人大代表直选的方式,探索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度,真正体现民情民意;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普遍推行党组织领导人差额选举制,逐步实行党代表直选制,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罢免、弹劾制度等,真正树立起党代会在党内权力机关的权威,确保选准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免上的权威性,扩大知情权,强化监督、弹劾、罢免权,把好权力运行主体任免关;全面推行公开考试选拔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加大选拔标准和程序的透明度,确保权力主体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要建立法规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社会讨论、群众论证、民主听证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民主评议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发言权、决策权和评议权。

(三)加强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制度建设。政府是众多社会稀缺资源的实际掌控者,如果在稀缺资源的配臵上只注重发挥政府的绝对主

导作用,而忽视市场在资源配臵上的基础性作用,这会使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也会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就应该把政府掌控的社会稀缺资源根据其性质,尽可能地通过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来配臵,打破政府垄断、协议转让。重点要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把更多的资源纳入到市场配臵的轨道上来。要健全阳光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公车改革,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努力消除职务消费的腐败黑洞。要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运用市场手段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臵,避免部分掌握公共资源的部门和人员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推进对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管,完善权力运行的责任规范、责任制度和责任机制,培育充分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是防范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健全对用人考察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荐提拔干部德才情况的审查把关责任,并抓好经常性监督,防范被推荐干部出问题;探索权力双向交叉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推行同一职能由两人或两个部门以上双向(必要时多向)制约行使,并针对条块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缺位等,加强条块交叉管理,强化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反腐制度创新,建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

制度保廉体系,改革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行业作为反腐制度供给的重点,在教育、卫生、交通、电力等部门加大反腐败制度供给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在完善党内、人大、政协、政府、审计、司法、舆论、群众等原有监督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权力监督主体,使民间机构、媒体等更多、更好地参与进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载体,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改进群众参与监督的方法,使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中,消除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真空地带”。要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切实加强投诉中心和举报中心建设,加快举报立法,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构筑违宪审查制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可能会成为权力部门立法腐败的一种保护伞,只有让法规规章接受司法审查,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部门通过立法争夺利益的活动。

(六)重构党内监督体制和司法体制。一是改革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确认纪委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执行机关的监督制约,与执行机关具有平等的地

位。中央纪委应直接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地方各级纪委应归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委领导。同级党委应协助、配合同级纪委开展工作,与同级纪委不是领导关系。在纪委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其经费来源、干部使用等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以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并适当扩大纪委的实际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能。二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腐败案件的公诉权保留在检察机关的同时,将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合并,将反腐职权赋予某一部门,扩大其对腐败案件的侦查权,授予其特殊侦查手段权力,从而建立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独立专职的反贪执法机构,把法律变为现实的力量。三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改变司法机关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上下自成体系,人、财、物由上级机关管理,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力,只向上级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同时赋予其足够的有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自主权甚至特殊权力来查处腐败和倡导廉政,使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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