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
产法》、《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三、基本原则
“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4.1奖励
4.1.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1.1.5.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
门;
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1.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
金10-500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惩罚
4.2.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4.2.1.1工伤事故的考核:部门、车间、班组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4.2.1.2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
4.2.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2.1.2.2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
4.2.1.2.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2.1.2.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4.2.1.2.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4.2.1.2.6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人。
4.2.1.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4.2.1.2.8发生设备,火灾、失窃、财产损失等其它事故者。
4.2.2惩罚类型
4.2.2.1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采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的措施还有提醒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学习等多种方式。
4.2.2.2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10-500元、赔偿损失的3-2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4.2.2.3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严重警告、降职、降级、留厂查看、辞退、开除等。
4.2.2.4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实施方法
5.1奖励程序
5.1.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每年度评定一次,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5.1.2先进车间、部门每年度评定一次,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5.1.3其他奖励项目及时给予奖励兑现,时间以不超过半月为宜。
5.2惩罚程序
5.2.1经济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报分管总监批准后执行。
5.2.2行政处罚由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总监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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