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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郏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1年0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王集乡四里营村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认为其二哥***将五哥***的宅基地卖给别人而没有卖给自己,对***产生不满。2013年4月2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酒后到其二哥***家,就此事与***理论,二人遂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拽,后***逃至本村村民豆国庆家门口,被***赶上并摁倒在地,***起身返家,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赶至***身前,砍向***,***避开后,将菜刀从***手中夺下,并用刀背将***头部砍伤。经鉴定,***的伤情属轻伤。

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问题已经本院调解处理,被告人***及其家人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万元, ***对***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法)鉴(活)字[2013]101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以及**人民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反映了案件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经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构成累犯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鉴于***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判阶段还能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 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国营

附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案条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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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故意伤害辩护词

故意伤害答辩状

悔过书(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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