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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广告利大于弊(能动VS文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9: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届水运湖光辩论赛决赛辩词 辩题: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正方一辩立论: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而短信广告已经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何为短信广告呢?短信广告是指以短信的形式发布的广告。广告则分为盈利广告和非盈利广告,主要是指广而告之。首先,任何事物都有利弊,短信广告也不例外。但我方坚信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其比较的标准是短信广告能加快社会信息化进程。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短信广告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一个高速通道。从方便快捷来看,短信广告的发布几乎可以做到随时随地。广告一经制作,便可立即发布。从接受便捷来看,手机用户也可以立即随时随地接受到广告信息。因此,无论是从发布上还是从接受上来看,短信广告的便捷快速传递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推动了社会信息化进程。

第二,短信广告打破了广告传递的空间限制,扩大了信息传递的范围。鲍文莱文森认为:人类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流方式,说话和走路。可惜从人类诞生之日起,这两项基本的能力就开始分割,直到手机横空出世,将这两种基本的功能整合起来,集于一身。而短信广告作为手机的一项功能,也具备了这一性质。人们不需要再守着电视机或电脑前接受信息,而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的交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第三,短信广告具有交流性。让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形成一个双向互动。根据英国XXX对一千名英国手机使用者进行的调查数据表明:这些手机使用者平均每天会接受3条手机短信广告,而在这些广告所进行的促销活动后,可获得慈善捐献的相关讯息(手机账单等),进四分之三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选择几个有关有兴趣的几个类型来参考,并且近四分之三的手机使用者的确会去阅读短信广告。并有63%的使用者会回复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广告商他们确实收到这些广告,这就达到了一种互动。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每次社会的进步必然伴随着信息发布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互动。无论是贞观之治还是康乾盛世的完成,都伴随着互动性的显著提高。而短信广告所具有的互动性无疑也将推动社会的发展。我们也承认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短信广告任然有着明显弊端,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如何对这新技术做出正确的引导,使之造福人类,才是今天辩题的意义所在。

正所谓,好风不借力,助我上青云。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屹立与智慧之巅。

反方一辩立论: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义正言辞的告诉我们短信广告利大于弊,下面我将一一反驳对方夸耀短信广告的溢美之词。对方辩友列举的种种优点无非是强调短信广告能够精确的传达信息,然而事实是怎样的?短信广告作为一种广告手段,不仅不利于信息的传播,而且更加不利于广告者品牌形象的树立。的确,短信广告几乎不存在不被阅读的可能,对方辩友所谓的短信广告的高效性就是渊源于此。但是仅仅是简单的接触有用吗?绝大多数短信广告制作粗糙,语言毫无吸引力,缺乏视觉冲击力,难以形成良好的形象记忆。 传播学研究表明:受众对广告信息存在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和选择性记忆的心理机制。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的高精准性高阅读性的短信广告其实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次擦身而过,受众到底是会回眸一笑还是会一去不复返,不是一目了然吗?有一首歌叫我很丑可是我很温柔,而对于短信广告而言它可不是长得丑而且还要耍流氓。从受众心理角度说,短信广告的强制接受无异于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在恋爱自由的现代社会,对方为什么还对这种给什么就是什么的恋爱逻辑执迷不悟呢?艾瑞咨询调查公司显示,在中国83.5%的受众对于收到短信广告感到反感,除了短信广告本质本身对受众产生不快心理之外,短信广告后面的隐私权交易同样不那么正大光明。几乎所有的受众都收到过关于房地产公司、医院、培训机构、交由网站等等的短信广告。这正是由于通讯运营商将手中庞大的用户数组私自贩卖给了广告代理商,实际上侵犯了受众隐私权,谁愿意自己的恋人天天被交友网站骚扰,又有谁愿意专治不孕不育的专家教授对您致以真挚的问候呢?下面我将总结我方观点。短信广告的确客观上传递了广告信息,但结果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偷鸡不成蚀把米,对方辩友沾沾自喜的高精准性是侵害受众隐私的黑手,而对方辩友洋洋得意的高阅读性是引起受众厌烦的帮凶,因此对方胡吹的短信广告神话般的传播效率不过是空中楼阁,而我方所确信的短信广告的弊端却是不折不扣,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

反方二辩驳辩: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试图通过广告的特性和效用出发论证短信广告利大于弊,那我们就按照对方辩友的思路来分析下今天的问题。对方辩友说短信广告受众范围广,针对性强、阅读率高,可以高度实现广告广而告之促进消费的目的。可是这广范围、高针对性是建立在盗窃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基础上。高阅读率是建立在强制力手段的基础上,影响受众工作生活的基础上。而这广而告之里竟有77%的黄色垃圾信息,甚至是充斥着暴力、色情、违法犯罪的内容。那么,在全力收到侵犯,精神受到强迫后,公众会心甘情愿的阅读这些精神攻击者吗?这些怀着非法目的,通过非法途径传播非法内容,难道仅仅应为可以在这一隐性渠道实现某些不法分子的个体利益就可以被搬上台面肆无忌惮地大发溢彩么?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从销售商的角度而言,短信广告有着其他广告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您却没有看见呀在这便利性之后隐藏的是多么黑暗的产业链,那些声称指哪打哪的全国数亿用户的手机号或是有着手机用户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渠道的短信广告公司们简直是吧公众的利益、广告业的形象、品牌的利益弃入草芥。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信息对于社会的促进,但是我们不知道对方是否区分了信息的良莠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实际效用呢?对方辩友不断为百病缠身的短信广告证明,可是当您的权利被不法侵犯后还能不能淡然的告诉我们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呢?谢谢。

正反二辩驳辩:谢谢主席,我们看看对方今天告诉了我们什么。对方辩友无非是在说短信广告是垃圾广告。我们说短信广告是垃圾广告吗?对方辩友为何今天仅仅谈论到的是垃圾广告呢?我们说短信广告还有什么,还有公益性广告,即使是在商业性广告这一部分内容中,他也有中国移动发来的广告吧,还有中国银行发来的广告吧,而这些是对方所谓的垃圾广告么?我们再来看对方辩友所说的标准,对方辩友从始至终都没有给出一个判断弊大于利的标准。请问对方判断弊大于利的标准是什么?那难道是弊多就是弊大于利吗?我方也说了当短信广告传播推广,当以短信广告的形式传播公益广告的时候,也是利,那按照您方的逻辑有利又有弊,您方如何论证了弊大于利呢?我来再来看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说短信广告背后的产业有多么复杂,其实侵犯了隐私权。我们来看是这样的吗?的确,在中国有些利益是这样,但中国移动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吗?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发给您广告侵犯了您的隐私权吗?因为我在中国银行办了业务,中国银行给了我相关的广告信息,因为我被中国电信发了业务,中国电信给了我相关的产业信息,而这并没有侵犯您的隐私权啊。那是不是说,存在一种合理的途径来保证隐私权不被侵犯呢?我们总的来看今天对方辩友提到的什么,都是什么今天在中国短信广告产业并不很完整,在今天短信广告产业并不合理的情况下提出的。我们看到的是什么,英国、日本、欧洲的等等国家,他们的短信广告产业已经相当完善,他们短信广告模式已经相当完备,所以呢,并没有您方所提到的受众排斥、没有效益化。难道您方仅仅通过不完善来论证它弊大于利吗?谢谢对方辩友。 正方盘问:

正方三辩:首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信息的快速传递能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反方三辩:信息的快速传递当然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但是,短信广告都是充斥着虚假、暴力、违法的内容,难道这你也能认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呢? 正方三辩:好,感谢这一点与我方达成共识。再请问对方辩友,坏的信息从何而来,为什么会有这些坏的信息?

反方三辩:坏的信息完全由广告商而来,再者,对方辩友难道没认识到广告商从何得到的您的私人信息的吗?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既然承认这些是由广告商而来,那短信广告何错之有?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广告商通过短信广告来发布,通过短信广告来骚扰我们的生活,难道不是认为已经使短信广告的本质已经发生变化了吗。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短信广告何错之有?

反方三辩:短信广告…..短信广告它只是一种工具,但是它的内容才是它的本质啊。 正方三辩:那么再请问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能不能加速信息的传递?

反方三辩:短信广告并不能..短信广告只是一种媒体,手机媒体能够推动信息的传递。 正方三辩:这是不是短信广告传播的一种手段? 反方三辩:短信广告只是手机媒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并不能说明短信广告能够推动信息的传递。 正方三辩:好,感谢对方承认它可以推动信息的传递,再请问了,人们越来越青睐短信广告,人们是青睐它的弊大于利吗?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搞错了,根据XXXX调查显示,83.5%的被访着反对短信广告。 正方三辩:既然您说是在中国,那么在英国在日本呢?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您连中国都没有解决就要放眼世界,是不是有点放眼太宽了呢? 正方三辩:短信广告在中国有多少年历史?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这个好像与辩题无关吧。

正方三辩:只有十几年。制度发展并不成熟,那你看看美国……(时间到) 反方三辩:对方今天之所以犯了这些逻辑错误,犯了逻辑上的因然判断和实然判断之间的错误。对于短信广告的未来应该是美好的,但是,因此它现在存在的问题不存在,这既承认了一点又否认了一点。 反方盘问:

反方三辩:请问您知道广告的最终效果及广告的概念是什么吗? 正方三辩:广告也就是广而告之就是通过一种途径的宣传。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真可惜啊,您连广告的定义、概念都没有分清,您今天来讨论广告的分支短信广告的内容,您这是不是有违我们的辩题呢?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们这是水运湖光辩论赛而不是水运湖光知识竞赛啊。你深究这个概念有何意义呢?

反方三辩:你连它的概念都分不清,你来讨论它的利弊问题是不是有点…….正方三辩:我已经告诉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是通过短信这种形式将广告发布出去。

反方三辩:诚然,如对方辩友所言,但您如何证明短信广告在丢失了大量的数字与文字信息之后还能达到广告这一效用呢?

正方三辩:您能确定短信广告真的有您说的这个缺点吗?

反方三辩:那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了,73.2%的企业在发送过短信广告后企业的形象与信誉都受到了不同损害,难道对方辩友还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吗? 正方三辩:那您真的确定一发送短信广告就有那么多的人形象受到损害么?那么中国移动呢?应该没有吧。

反方三辩:对方辩友你以公益广告来代替短信广告,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了呢?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我并没有以公益广告来代替短信广告啊。对方辩友一切问题无非是想告诉我们短信广告有许多的弊端,所以弊大于利。我就不明白了,我有缺点难道就能说我是坏人么?不法分子利用短信广告来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这能说这是短信广告这一新兴事物的缺点吗?恳请对方辩友不要再执迷不悟了。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我方认为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因为它加速了信息的传递,加强了信息的互动,从而加强了社会信息的进程,归根到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所以利大于弊啊。当然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也有缺点,当我每个月因为短信广告多交20块钱的时候,我的心在滴血啊。谢谢。 小结:

正方一辩: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对方辩友的定义。刚刚对方辩友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指出广告的定义。但不难看出对方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那将公益广告置于何处。既然广告仅指商业广告,那为何要在广告之前加上商业二字。您着是不是再门缝中看广告,硬生生将广告看扁了呢?在看对方辩友的标准。而在这一点上对方辩友同样没有指出,而只在谈短信广告的种种弊端,因为短信广告有这些弊端,所以就弊大于利了。那么短信广告有好处,那么是不是就是利大于弊了呢?那对方辩友是不是以论证我方观点为前提呢?再看我方问题,我方三辩从逻辑上提出了两大问题,第一,当代社会是信息时代,信息的快速传递必然带动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短信广告具有信息传递高速化的特性,并且打破了信息传递的地域限制,增进了信息传递者之间的交流性,必将推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第二,无论是温馨提示,还是灾难预警,或是全场八折、希望工程,都可以看到当今社会短信广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难道人们是因为弊大于利而青睐它吗?显然不是。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价值倡导问题,请不要带着任何主观色彩来看待这一问题,因为那样会让理性蒙尘,谢谢。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经过一番激烈的盘问,对方至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首先,对方无视我方数据以及概念的提出,那么我讲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短信广告,广告学概论是这样做出来的,由可识别的出资人通过手机短信这一媒介执行的有关商品、产品和服务的观念通常是有偿的有组织的综合的和劝服性的非人员信息传播活动。对方辩友今天所谈的公益广告似乎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之内。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今天必须立足于当下今天我们这个时代,来讨论短信广告的利弊问题。这是实然而非因然的问题,对方辩友的愿景虽然美好,但是感性有余而理性不足。其次,对方辩友所陈述的种种优点,其产生的实际效果到底有多大?广告学理论认为信息的传递和传播永远都不能是子弹式的。有些选择理论才符合人的心理机制,更不要提人们在接触短信广告的过程中产生的对企业形象的负面作用。最后,作为一个经常接受到短信广告的受众,作为一名法学的学生,我深深为自己现在的状况感到担忧,各种法律法规的尚不健全,短信广告的监管完全处于一种真空状态,但我的隐私权和我的安宁权受到侵害时,有谁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而我又能向谁寻求帮助。谢谢。 自由辩论: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医院通过短信广告与群众快速互动找到契合点,请您论证这如何是弊大于利的?

反方:对方辩友请注意,医院向我们发的广告是短信广告中很少的一部分,我方在一辩中已经向您提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广告都是垃圾广告,您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对方一辩在立论中提出,我们平均每天要接受3条短信真是不堪其扰啊。假如说您在期待一条重要短信时,要翻过无数条的短信广告,您该作何感想呢?假如说您今天在打辩论赛的时候忽然接受到一条短信广告,您又该作何感想呢?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等不等同于垃圾广告?

反方:对方辩友,根据XXX调查显示77.3%的短信广告都是垃圾广告。对于这一数据您还能认同短信广告是利大于弊的吗?

正方:在对于一些公益广告的时候就是利大于弊吗?

反方:我们承认在公益广告这一块是无可后非的,但除了公益广告还有一些虚假、欺骗的广告,对方辩友又如何来看待呢? 正方:请问这是短信广告本身的错,还是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请您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反方: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界定,立足于当今这个时代是弊大于利的。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上,国内短信群发业务公司分众短信被重点曝光,每天发送数亿条短信广告,成为了消费者诟病的一个话题,对方辩友对这一现象又有什么看法呢?

正方:感谢对方辩友与我方达成共识,在这一点上,确实不是短信广告它的敝处。那么对于医院的问题您方不予回答,那请问您,政府通过短信广告倡导大家植树造林这如何又是弊大于利的。

反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医院的广告是那种广告,是不孕不育吗?那再请问对方辩友,您强调了短信广告的便利和成本之低,可是您看到了这背后黑暗的产业链吗?

正方:请问这到底是短信广告的错还是他们钻了法律的空,请您正面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 反方:对方辩友,短信广告只是一种工具啊。您把一种工具来等同于当下的短信广告。那我又想问了,当….您收到这样的短信的时候您是如何想到广告商是如何获得您的电话号码,您是否意识到您的隐私权已然被侵犯了呢?

正方:那我请问对方辩友,侵犯您隐私权的到底是运营商呢,还是短信广告?

反方:那我想问一个问题了,如果我今天拿了一把刀杀人,那到底是刀错还是我错呢? 正方:对方辩友您连您个基本的问题都没搞清楚,还怎么还打这场辩论赛呢?您一直不回答我方观点,那我再问一个好了。今天,我们通过证劵公司的广告了解到了..第一时间了解到股市信息,这是如何弊大于利的?

反方:我们没有说着其中没有利啊,可是对方辩友您反反复复地强调对概念的理解,可是您自己也没有认清楚,您完全也不管我们人类生存的权力,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啊,我方的一辩从来没有在交友网站上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却老是频频收到这样的信息,您说着到底是短信广告的错还是我方一辩的错呢?

正方:这是我们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啊,同样的说明了我们国内的相关制度需要完善,您不能因为它需要完善就说他弊大于利啊。

反方:对方辩友口口声声在说凡事无完善。但是当您收到短信广告的时候,您的隐私权已经被侵犯了呢?难道这就是您所谓的利大于弊吗?

正方:对方辩友我已经反反复复问您这个问题了,究竟是短信广告本身的错呢,还是那些运营商钻了法律的空子呢?您一直不回答我的问题,那我再请问了,如果是弊大于利,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还要用短信来发布公示呢? 反方:这是短信广告吗?我相信我刚才在短信广告的定义中已经很清楚的告诉对方辩友,我想告诉对方辩友的是,我今天如果真的拿了一把刀杀人,到底是刀错还是我错呢?

正方:对方辩友这当然是您错了,您难道会说的刀子错吗?这显然是荒谬的。还是请问您刚才那个问题,既然短信广告弊大于利,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利于短信广告这种工具来发布公示呢? 反方:那我们今天是要讨论刀这个东西的利大于弊的吗?刀可以用来杀人啊,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在论证这种工具的使用的时候,我们是看它本身的作用吗?不是。而是我们社会带来的效果啊。我方通过短信本身的内容,通过它的效用,通过它的侵权,难道这种种的还不能论证您方观点吗?

正方:那我就有疑问了,您方如何论证刀是错的呢?

反方:对方辩友啊,77.7%的短信广告都是垃圾广告您对这点回避不谈,那我就想请问了,对于这么大比例是作何看待呢?

正方:对方辩友啊,垃圾短信从何而来?我问了您3次了。

反方: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了,短信广告到底给您产生了什么效果呢?

正方:对方辩友我方在一辩已经提到了,倒是您一次都不回答我方问题。那请问您了,为什么…既然短信广告是弊大于利的,那为什么越来越多的风景地用短信广告来宣传自己? 反方:对方辩友我方的定义你也不听,我方给出的数据您也不信,您到底是个怀疑论者还是如何?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现在就来给您一些情景设定,当您在开会的时候收到周日几点几点在那个地方参加名校演出的时候,您听了这个广告作何感想呢?

正方:对方辩友对于我方医院、股民的问题都不予回答,是不是再这一类的问题上都是利大于弊的呢?而在事实的方面不予回答,我想请对方辩友澄清一个标准问题,您方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反方:对方辩友,我方已经给出了种种标准。您方一次又一次的否决,而您方始终没有说。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方各种程度上的论证您都不满足,您是想要公式还是什么? 正方:对方辩友您的标准是什么,我们一次都没有听到,请您正面给我论证。 反方:面对着当下现象广告受众不断将广告删除的现象您作何感想呢? 正方:您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请您正面回答。

反方:我方已经阐述过标准了,您方是不是也阐述下您方的标准呢。

正方:我方的标准已经在理论中说了,它能够加快信息的传递,能够加快社会的流动性。您一次都没有给我标准,请您正面回答您的标准究竟是什么? 反方:对方辩友啊,我方已经说过从它本身………(时间到) 正方:对方辩友您一次都没提到标准,您是如何来论证它是弊大于利的呢?难道仅仅用一个77%的例子来说明它是弊大于利吗?您方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之说呢?对方辩友对于标准问题一直不予回答,对方二辩又说提出了种种标准,您方的标准到底是哪一个呢,到底哪一个是弊大于利的真正标准呢?对方辩友之说反复告诉我们弊有多少、弊有多少,但是弊多就能说明弊大于利了吗?请您正面论证。假如现在我有缺点,我随地吐痰了,难道就要说我是个坏人吗?不一定啊。对方,我就想请问了,究竟那些诈骗广告是广告的错还是那些商家的错呢?既然短信广告有这么多错,为什么政府不直接取缔短信广告,而是说加强行业自律呢?我们今天看到的是什么,我们看到的是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为什么我们今天不是把短信广告鄙弃,而是学习他们成熟的法律体系呢?对方刚才一直在说数据,那为什么您对我发所说的数据就视而不见呢?那今天短信广告引起了这么多错误,到底是短信广告的错,还是那些运营商钻了法律的空子呢?对方辩友您要看到,当今中国存在短信广告监管上面的不完善,不完善就能论证它弊大于利吗?既然短信广告利大于弊,那么为什么政府部门原来越多的用短信广告来发布公告呢?对方辩友今天一次都没有跟我们提标准,您都标准到底是什么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啊。在短信广告发达的美国就没有您方所说的那些弊端,是不是那时就是利大于弊了呢?

反方总结:谢谢主席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为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辩论,但是我方不得不提出对方的几个错误。首先,对方一再强调短信广告利大于弊,但您是否注意到当您接受到短信广告的时候,同时您的各项全力已经被侵犯了呢?对方辩友片面夸大了短信广告的效用,诚然,短信广告确实有高精准性、高阅读性,但是短信广告自身具有的劣根成分,对方辩友却视而不见。正如我方一辩所言,短信广告从制作上来说制作粗糙、语言毫无吸引力、缺乏有力的视觉冲击,因此无论怎么看,短信广告都是一个灰头土脸的穷孩子,短信广告……对方辩友却说,它是倾国倾城的大美女,这有点言过其实、危言耸听了吧。第二,对方辩友忽视了短信广告在受众群体中口碑极差的现象,XXX调查机构的数据显示:有83.5%的被访者表示短信广告令他们很少厌烦。面对短信广告不请自来的强盗般的营销逻辑,广大群众选择的不是开门揖盗而是关门打狗,手指一按,短信删除。短信广告往往还没来得及露个全脸,便及横遭不测,如此不得人心的短信广告,对方辩友还在这自吹自擂,不如快快弃暗投明对短信广告敬而远之了吧。第三,对方辩友今天之所以论证漏洞百出,是因为从逻辑上混淆了因然判断和实然判断。对方辩友认为短信广告的未来应该是美好的,因此它现在存在的问题也只不过是瑕不掩瑜,这承认了一点,但也否认了这一点。承认现在短信广告百弊横生,否认了短信广告未来也会可能越走越糟。对方辩友用因然代替实然,为我们构建了完美的短信广告乌托邦,我方赞成对方辩友如此美好的愿景。但是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还是请您直面现实吧。不要对未来的短信广告做一个空中楼阁式的假设了吧。最后,为什么我方确信短信广告弊大于利呢?除了短信广告本身存在的种种弊端以外,短信广告后的人权侵犯才把它推向不归路的罪魁祸首。短信广告的运营商往往通过购买用户的数据作为发布短信广告的依据。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侵害了受众隐私,用黑心的票子砸了良心的场子。所谓的商品被人待价而沽,诚信的宣讲只不过是个口号罢了。短信广告就是进过这样一种脆弱扭曲的经营模式,对方辩友还能宣称短信广告利大于弊吗? 正方总结: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我很荣幸做这场比赛最后一个发言的,其实这场比赛一连串的争论在于对方辩友在理论中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对方辩友在广告的定义上出现错误,将短信广告定义为广告法里的商业广告,广告本身并不只包括商业广告,我方查过资料,无论是外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还是中国的现代汉语大词典,都说明广告是由确定组织或个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通过付费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要求由指定的媒体将真实的信息传播出去的一种交流。而短信广告是以短信为传播媒介的广告,对方这种不看原点的做法是不是在门缝里看广告吧广告给看扁了呢?第二,对方辩友认为,短信广告存在欺诈、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还有大众对短信广告反感的种种弊端,我暂且不看这些弊端有何而来,您方反复告诉我因为有弊端就是弊大于利,那是不是有利的就是利大于弊呢?您始终没有给出一个标准是什么。在看看对方辩友所提的这些弊端吧,它真的是短信广告它本身的原因吗?请对方辩友仔细思考一下,短信广告只是一个广告的载体,然而出现这些短信广告泛滥,和垃圾短信横行造成大众对短信广告不信任是有商人钻了现有法律的空子,他们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成了这些问题出现的罪魁祸首。我们不妨将我们的眼光放远一些,投向海外,为什么日本、欧盟还有美国他们也是大量使用短信广告,却很少出现对方辩友所说的弊端。这难道不应该值得我们反思吗?所以我看到种种关于短信广告市场分析的文章时,他们首先讨论的不是短信广告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他们首先都提到的是我们是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我的制度是否还不够完善,我们是不是应该加强自己的行业自律呢?短信广告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产物具有必然性,那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的时间和空间的间隔让我信息交流的时间加快,同时它具有互动性,我们可以通过短信广告商发出的广告和他进行互动交流。这些都是促进信息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而短信广告增加了推动信息社会的途径。诚然,短信广告也确实有对方辩友刚刚提到的传达的信息量少、语言文字单一等种种弊端,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些问题必然会在将来解决,而且这些弊端也不是影响短信广告最重要的瑕疵,它只是一些小瑕疵而以。我们今天在这里辩论并不是为了和反方的同学一决高下,而我们今天要给短信广告一个理性的认识,我们应该让我们的科技之光照耀我们前行的道路,能够让我们在理性的路上奔向美好的前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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