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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工伤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向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一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工伤参保证明材料各一份;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事故伤害书面报告一份、当事人提交事故伤害经过书面材料一份及证人的旁证材料等;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工伤受理

(一)申请人应按工伤申请要求提供全部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当场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四、工伤认定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职工或者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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