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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9:27: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职务犯罪查处和审判专项工作情况的

视 察 报 告

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建视察组,于2010年7月上旬对我市职务犯罪查处和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视察。视察组听取了市检察院、市法院的工作汇报,并召开了由市监察局、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视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近年来,市检察院不断完善职务犯罪线索传递机制,加强与纪委、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断规范侦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查办了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案件。2007年1月起至今年6月,市检察院接受各类职务犯罪线索119件,开展初查的73件,立案侦查的38件;查处职务犯罪70件93人,其中渎职类犯罪14件18人,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取得令人较为满意的社会效果,为瑞安的政治清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二)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市法院重视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健全定罪量刑的工作制度,坚持审判工作与帮教工作相结合,注重延伸刑事审判的社会教育效果。职务犯罪审判工作使职务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处的同时,也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勤政为民,树立正确的从政观。2007年1月起至今年6月,市法院受理职务犯罪案件62件87人,其中受贿罪43件55人、贪污罪9件18人、挪用公款罪12件13人、滥用职权罪3件7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9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49人,适用缓刑40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职务犯罪查处与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行为是触犯刑律的严重的腐败行为,它不仅给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基础性的损害,同时还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对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然而,尽管其危害性极大,但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遭遇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受到了非程序性的干扰,特别是在查处渎职类犯罪案件时,更是困难重重。2007年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尽心尽职地查办了渎职案件14件18人,但针对目前瑞安不作 2 为、消极作为、应付执法、乱作为普遍存在和事故频发的客观情况,查处的力度偏弱,打击渎职类犯罪的客观环境堪忧,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损害。此外,职务犯罪的案源也有待进一步拓宽。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查处对象将近一半是由纪委监察部门移送,查处的职务犯罪93人中44人来自纪委监察部门移送,占比达47.3%。“12309”举报电话与网络举报社会知晓度不高,“12309”举报电话开通以来仅受理举报线索5件。

(二)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协调。对于个别案件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围绕土地征用、返回地分配建设、土地款的分配、旧村改造等情况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这个问题,检察院与法院意见不一。检察机关以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起诉村干部涉嫌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的14件案件中,8件被法院改变了定性。此争议,也导致公安与检察在受理阶段哪家单位负责初查产生分歧,有时出现“踢皮球”现象。此外,“礼”与“贿”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2007年起至今年6月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3件受贿罪案件中有13件被法院变更认定金额,占比30.2%,大部分是由于礼与贿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检察、法院两家认识不一致导致的。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探讨、研究和统一,偶尔还出现同一机关对同一性质的不同案件礼、贿认定也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此处为贿彼处为礼、此案为礼彼案为贿的个别案例出现,使司法 3 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三)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据反映,市检察院就个别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不足,往往偏重于言词证据,证据链短,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力度单薄。由于侦查的技术手段和能力水平、打击犯罪的客观环境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局限,深挖余罪的力度不足。个别检察官对考核制度认识不足,公诉部门对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往往按照自侦部门的定性提起公诉,避免因定性改变影响自侦部门的考核成绩。检察和法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前瞻性的分析研究,队伍建设与力量配置有待加强,其现状与职务犯罪查处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轻刑化情况较为突出。2007年1月起至今年6月,职务犯罪案件被市法院判处缓刑、免刑的共44人,占比达50.6%。如此高的比率,说明我市职务犯罪轻刑化情况比较突出。这其中不乏因为立功而被从轻、减轻处罚的被告人。87名被告人中23名有立功表现,占26.4%,减轻处罚的11名,从轻处罚的12名。视察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况不仅占比高,而且其举报、检举的线索绝大部分与其职务行为无关联,更多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的检举。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一般都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部分立功的线索来源正当性存在疑问,立功线索来源审查有待加强。

三、加强与改进职务犯罪查处与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打击力度。“吏治”的严明和规范是法治社会重要标杆之一,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法治文明的题中之义。市检察院在自身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类犯罪)危害性认识的同时,更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沟通,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职务犯罪特殊的社会危害性,认清打击渎职犯罪的必要性、紧迫性,为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氛围。市检察院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和决心,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抵制各种非程序化的干扰,不枉不纵,坚决依法查处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渎职犯罪。

(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市公、检、法要利用现有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职务犯罪查处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化解意见分歧,尤其要解决村干部犯罪在受理、查处与审判方面存在的分歧,要在“礼”与“贿”的认定标准上形成统一的认识。当前,还应当积极探索研究如何打击处理土地规划类违章、环境保护及工程建设管理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研究新一轮返回地建设、旧村改造中村干部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定性问题。

(三)强化建设,增强打击实效。市检察院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知识的培训和人才的培养,提高侦查技巧、能力 5 和水平,要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的特征,对个别案件不仅要引用技侦的手段和措施,而且要有经营案件的理念,做好长期跟踪,不断收集证据,要加强另案处理系统建设,避免遗漏余罪,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市法院要全面深刻剖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进一步规范定罪量刑工作制度,避免因公职人员特殊的社会身份地位,而享受到特殊的司法待遇,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市公、检、法要严格执行立功认定制度,加强对立功来源正当性审查,杜绝利用假立功逃避法律制裁情况的发生。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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