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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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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担负着我院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责任,其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和培养质量。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服务、考核与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印刷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一条接受申请的范围

1、我校已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接受研究生导师的资格申请。

第二条申请人基本条件

1、熟悉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和规律,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教授(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一般应有讲授研究生课程和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4、在所申请研究生培养学科或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并主持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有足够的自行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和经管类不少于1万元/年。专职科研人员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和经管类不少于2万元/年);

5、在所申请研究生培养学科或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有较丰厚的理论素养,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3年曾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的科研学术论文(本人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4篇(含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科研学术论文(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设计艺术学为专业核心期刊;被SCI/SSCI/EI、CSSCI源刊收录的文章,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书籍;或有省、市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6、新增研究生导师年龄男性应不大于57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2周岁。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印刷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导师任职基本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研究生部复核。

2、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人将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3、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方向的导师资格。

4、具备一个学科专业导师资格的导师,跨专业申请第二学科专业导师资格的,审批程序、提交材料与新增导师相同。

5、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会,各二级学院配合初步遴选工

作。每年四月份为个人申报期,五月份各二级学院初审,六月份学校召开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审核,确定导师资格。逾期不予受理。

三、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第五条根据学院安排,积极参与拟定本专业招生计划,参与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六条积极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招生计划及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或参与制定本人招生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在学生确定导师后,及时提出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具体培养计划。

第七条开设、讲授研究生专业课或讲座,按时完成对研究生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考查等教学工作,并及时上报课程成绩及试卷等教学文件。

第八条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前沿动态和最新科研成果,注意培养研究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科研作风。

第九条审定研究生外出学习计划,安排研究生完成社会调查、科研实践、教学实践等环节的任务,认真检查其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协助学院完成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综合测评、研究生论文发表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十条负责研究生培养期间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的拟定以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展开、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准备工作等全过程和相关环节的指导,并对其研究成果、论文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归属负责。

第十一条参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评阅、推荐和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等进行推荐,同时对经综合测评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尽力帮助研究生解决生活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利用导师在行业中的学术影响积极指导和帮助研究生就业。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导师培训,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导师经遴选后,聘任上岗,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归在各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由各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导师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报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交研究生部,作为导师聘期届满履职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三年聘期届满考核,由研究生部组织。导师须填写《北京印刷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职考核表》,由各二级学院初审后报研究生部汇总。研究生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考核合格者同时符合研究生聘任年限要求的可继续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在聘期内,应有足够的自行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3万元/年,人文社会科学和经管类不少于1万元/年。(专职科研人员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5万元/年,人文社会

科学和经管类不少于2万元/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聘期内应在所担任的导师的学科或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的科研学术论文(本人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4篇(含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科研学术论文(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设计艺术学为专业核心期刊;被SCI/SSCI/EI、CSSCI源刊收录的文章,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性书籍;或有省、市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需完成硕士授权学科规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

第二十二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由学校分别做出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1、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者;

3、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连续两年有学生因学位论文外审不合格、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时获得学位的;

5、连续两年在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

6、连续三年无特殊原因没有招收研究生的;

7、没有足以保证研究生开展并完成课题研究的经费或不具备进行课题研究必要条件的;

8、在任职期间,相应科研和学术业绩未达到学校硕士导师管理要求的;

9、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二十三条对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从停招后的下年起,重新达到招生条件者可申请恢复招生。恢复招生资格须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两年后若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由原所在学院决定聘为我校兼职导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调离后不再兼任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指导。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导师因年龄原因不能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的,不再独立担任导师招生。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兼职(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参照本办法进行遴选、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注解:

EI:是《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

SCI:即《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

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

CSSCI: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名称首字母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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