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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附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4: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本分部得以有效运行,确保全员的人身健康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结合本部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25标项目部所承建工程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第3条 各施工队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划分安全管理责任区、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4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1.坚持“三同时”和“五同时”的基本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资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参与施工的全体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让施工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相关的安全基本知识。

4.坚持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机制,将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坚持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严格执行“三定四不推”的基本原则。 7.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 8.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条

本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处及安全责任人必须服从本部的统一

领导和管理,并对本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6条 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从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到全体员工,逐级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7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或现场施工生产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技术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第8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作业层人员的安全职责要求:

一、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施工的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健全安全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安全人员,完善必要的安全监察手段,并支持安全人员履行其安全职责;

4.工程项目开工前,在组织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层层交底,做好相关记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经费,保证其实施;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和经常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岗位练兵活动,积极组织创建安全岗位活动等;

6.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对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安全设施的完善和措施的落实,坚持文明施工;

7.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与经济挂钩分配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奖惩兑现;

8.负责实施并协调对施工处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作业处队签订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9.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施工的情况及事故报告,对所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10.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11.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为安全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二、副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按照分工职责,协助项目经理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2.项目经理不在时,经项目经理授权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三、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本部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部科研攻关计划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4.参与履约期合同评审和本部投标承包工程的合同评审。

四、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分管生产经营工作,为制定正确的经营目标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组织项目部履约期合同评审;负责合同变更、报价、合同签定、处理合同纠纷、审核施工图预、决算工作;

3、负责对分供方及劳务组织的监督、评审;

4、负责组织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和工程价款结算。

五、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本部文件的归口管理和法律事务;

2.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分部文件控制、档案管理和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3.负责文书文件的归口管理;

4.负责办公区域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并组织编制办公区域重大风险管理方案; 5.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六、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本部工程技术、生产经营管理;负责工程概、预算中劳动保护及安全技术措施

费用的计提,并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

3.在检查、总结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同时负责检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 4.其他安全职责。

七、安全环保部安全职责

1.负责本部安全归口管理,并具体负责体系运行管理及生产安全管理;

2.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分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组织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确定重大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4.负责组织本部安全检查,协助分管领导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负责收集体系运行情况及安全生产信息,编制安全统计报表,并向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报送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安全统计报表;

6.参加本部组织的劳务组织评价、合同评审;

7.负责组织本部体系审核,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对内、外审中出现的不符合项和安全事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验证;

8.负责本部安全专业人员和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的组织管理; 9.负责按规定实施本分部安全奖惩。

八、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物设备、物资管理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的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与维修保养制度等; 3.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培训和考试工作;

4.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机物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推广和完善工作,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和自检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机物设备和电力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设备管理总结评比表彰工作;

6.负责解决机物设备和电力设施存在的隐患问题,组织对机物设备和电力设施事故的

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7.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

九、计划财务部安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和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及时提供资金并负责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2.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职工、设备(不含车辆)的有关保险业务; 3.负责安全事故罚款的收缴和管理;

4.贯彻执行劳动法,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组织职工的身体健康检查和有毒作业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各单位切实做好女工四期(经期、孕期、分娩期、哺乳期)中的特殊保护工作;

6.负责安排变换工种人员的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7.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规定,确保安全奖励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8.严格执行有关对劳务组织、计划外用工进行资质审查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的要求;

9.负责对所有劳务人员特别是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每月检查个施工处劳资发放情况,为按国家规定发放劳资的,不给其工程款结算;

10.对施工处结算时必须预留其结算产值的百分之三(或3%),作为安全保证金,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11.坚持工程款安全考核情况结算的原则,安全部门未签字的项目,不予结算。

十、各施工处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职责:

1.施工处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定,对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负责;

3.具体配置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过程监控;

4.负责组织新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5.按照国家的规程、规范和安全规定要求,认真接受本分部的施工安全交底,并对本队的施工生产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6.参加本部每月安全大检查或者临时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7.健全本处的安全管理制度,支持安全员履行安全职责,自觉接受上级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8.对本单位发生的一切事故,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 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和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指令,在施工处经理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本队的安全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参加本队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的安全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4.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组织本队的定期安全检查,坚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整改;

5.布置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督促检查班组开展“三工活动”或“互保”活动; 6.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各种安全活动;

7.负责对新进场人员的统计上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督促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检查、使用和更换;

9.总结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0.及时报告事故,协助领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轻伤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和上报,协助上级调查处理事故;

11.按时上报各种安全资料。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人,也是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本班组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负责;

2.负责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和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帮助不熟练工人学好安全操作方法,带头遵章守纪,做好模范表率;

3.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和每日的“三工”或“互保”等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4.积极完善其劳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

全设施、设备及其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及时整改;

5.负责根据工人的技术和身体状况,做好劳动组合工作,并督促协助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和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6.负责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劳保着装和安全生产交接班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7.负责对新工人的班组安全教育,指导新工人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劳动防护设施、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

8.对危险作业项目、作业点,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并负责派人监护;

9.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生产问题和上报事故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10.积极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安全工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和措施,牢记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严格履行,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能;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4.未经培训不操作非本专业和不熟悉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5.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6.积极主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无安全施工设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报;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8.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不留隐患;

9.支持安全员的工作,服从安全员的监督和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9条 本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对本部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10条 安全文明生产体系由本分部和各施工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并行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职责。

第11条 由本部安质环部牵头负责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处安全责任人、专职安全员配合本分部负责监管。

第12条 各施工处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13条

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并对本工种的施工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14条 各施工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员业务上直接接受本部安质环部的统一管理,其人员资质由安质环部审核。

第15条 安全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及其聘用:

1.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技师、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备5年以上施工生产经验或2年以上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经历。

3.接受过专门安全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本单位或县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签发的资格证)。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

5.各单位聘用的安全员必须报本部安质环部审核批准后录用,并建立安全员考核档案。

6.各生产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长兼任,本分部组织培训,各单位聘用,并报本部安质环部备案。

7.专(兼)职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换岗,否则,将对单位从严处理。 第16条 安全员的统一管理。

1.本部建立专(兼)职安全员管理档案,对专(兼)职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2.本部对在岗的专(兼)职安全员实行季度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经单位推荐、质安科考核为优秀的安全监察员,本分部将对其进行奖励。

3.对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监察员实行黄牌警告、留用察看半年的处分,考核期

满合格的将续聘,不合格的责令单位改聘。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17条 以人为本,强化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管理档案。

1.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新从业员工培训不少于24学时,农民工每年累计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重点要学习本岗位安全职责和涉及本工种安全基本常识,通过学习要时时、事事注意安全,做到“三不伤害”。

2.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和其它与本工种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行业和单位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每年至少要组织员工学习一次。通过学习,要达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的目的。

3.安全素质教育培训。全员必须经过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包括新进人员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复工(间隔1年)人员必须接受再培训,如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等知识的学习培训。

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新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4.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由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质安、机物、技术、财务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18条 坚持安全资格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单位领导、经理必须参加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经理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经理安全资格证书,未取证者不得任职。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19条 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

第20条 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杜绝突发性事故的发生。

1.项目开工前的严格控制。每个项目开工之前,本分部都要组织安质环、机物、技术等部门负责人,会同现场监理对参与施工的各单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及作业人员的岗前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资质等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2.强化隐患整改的过程控制。对检查存在的隐患和违章要逐一登记和验证。能现场当即整改的责令停工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基础上限期整改,要有效地消除和控制施工过程中潜在的隐患和违章。

3.严格规范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通过班组扎实开展“三工”和“预知危险”活动,班前交待安全生产注意事项,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防范工作,从而有效控制危险源和违章。

4.班组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到各单位组织实施,规范各道工序的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5.每个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工程管理部和安质环部组织各施工处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层层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

6.每个项目开工前,由本分部安质环部、机物部、工程管理部负责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结合现场施工实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每道工序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详细、严格辨识,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对重大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真正做到辨识要全面、评价要准确、措施要具体,从而达到消除和降低风险目的。

7.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创建“安全工程”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由安质环部及时申报“安全工程”计划,建立创建安全工程管理档案,各单位具体负责抓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8.对危险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层层审批制度,并认真交底。 第21条

强化对各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1.每月由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带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文明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各施工处领导、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隐患整改是否到位。

2.每周由本分部安质环、物机等部门牵头,各施工处专职安全员参加,至少组织开展1次周安全检查,督促各类隐患限期整改。

3.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劳保着装及违纪违章行为等。

4.对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作业班组要认真做好设备安全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5.对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工完场清。

6.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并由安全员和电工负责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记录。

7.对作业班组的“三工”、“互保”、“危险预知”活动和设备安全运行检查记录随机进行抽查。督促各作业班组的各项安全活动落到实处,起到预测、预知、预防的良好效果。

8.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分部对车辆和驾驶员严格实行周检查和月学习制度,及时查找和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22条

本部按照业主和公司文件精神要求,将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区”。

第 23 条 安全文明生产的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纪律。进入施工现场,按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作业;

2.在施工入口或显眼适当处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纪律、危险源告知等标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4.施工道路经常维护和洒水压尘,路面平整、畅通,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齐全; 5.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规范整齐合理,标识清楚; 6.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器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消防器材齐备; 7.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醒目;

8.积极开展水、尘、毒、噪音治理,确保施工排水通畅,按规定场地弃放废渣、排放污水等;

9.按照合同或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弃碴,无乱挖乱弃行为。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本部将结合施工实际,对本工程所面临的危险源或潜在危险源进行辨识,别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部将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

本部的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八章 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24条 本部安全管理责任人与业主和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直接接受业主和公司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责任书奖惩兑现。

第25条 各施工处安全管理责任人与本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直接接受本部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安全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奖惩兑现。

第26条 每月本部结合周检查和考核。对安全工作突出单位给予奖励,具体检查考核奖罚细则另行制定。

第27条 凡参与“安全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本分部将根据其完成的产值多少和综合考核成绩,并结合上级主管单位的奖励情况对其进行奖励。

第28条 本部在举办大型安全活动时,对工作较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和活动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9条 每季度对各单位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严格考核,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优秀安全员给予1000~2000元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员给予1000元处罚。

第30条 每年度本部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安全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标准将与施工处完成年度产值和综合考核成绩直接挂钩。

第31条 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本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罚,除扣除当月或季度或年度安全保证金外,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相关安全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未及时整改的将加倍处罚。

第32条 由于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安全要求、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到班组,施工现场存在脏、乱、差的现象,且屡禁不止,从而导致发生险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单位罚款5000元,对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安全员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3条 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违章操作、违纪违规的,每抽查发现一次,按照本分部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执行。

第34条 受到监理或业主违规通报的,将对违规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加倍处罚。

第35条 受到公司安全检查违规通报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36条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检查、考核和奖罚细则,对安全生产先进机班组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三违”行为要严肃查处,促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37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 第38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4.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附件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7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6

4.成本管理办法

4.离职管理办法

38号文附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4.寄宿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4.安全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环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4.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附件
《4.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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