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 出 合 同
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
受演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演出内容:为甲方特邀的演唱组合“隐藏组合”伴舞,舞蹈风格为街舞。
第二条 演出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30 日晚;演出场次
1 场。演员 5 人。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表演现场所需设备,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参演人员现场的餐饮,盒饭即可;乙方自行解决交通问题。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演出费用每位演员300元,共计壹仟伍佰元整(人民币1500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40%预付款,即人民币600元整;演出开始前一个小时,甲方支付剩余60%,即人民币900元整。
第六条 乙方应确保演出质量,为了整体演出效果尽职尽责;竭尽全力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乙方在 动力区巴黎广场场外 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 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等同于合同总
,以下简称甲方;
(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乙方; 额的违约金。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 表 人:
(签名盖章)乙
方:
(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