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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人肉搜索”中看网络道德

摘要: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便利与好处。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中已出现许多不容回避的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讨论有关“人肉搜索”的发展、搜索过程、利弊和相关法律问题来分析网络道德。

关键字:网络道德

人肉搜索

法律

公约 正文:

如今,因特网(Internet)已闯入了我们的生活,它在对现实社会发生着深刻影响的同时,一种崭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网络社会”生活正向我们走来。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道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在特定的人类交往活动中形成、并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网络社会自然也应该具有自己的道德,以下讨论网络道德和与其联系紧密的“人肉搜索”。

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道德是时代的产物,与信息网络相适应,人类面临新的道德要求和选择,于是网络道德应运而生。网络道德是人与人、人与人群关系的行为法则,它是一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行为规范,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其基本原则是: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

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区别于百度、谷歌等搜索的地方是有人参与搜索过程。“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人肉搜索的发展

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猫扑网,跟很多世界学习室论坛一样,猫扑上面也经常有人问这个问题、那个问题。同时,猫扑有种虚拟货币叫做Mp,问问题的人往往会用Mp来奖励可以帮助他们的人。虽然Mp不能吃、不能喝,但是还是有很多人醉心于挣取更多的Mp。那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挣取Mp的人,在猫扑一般叫做赏金猎人。于是很有趣味的一幕出现了,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皆大欢喜。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有趣的是,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引擎的搜索流程和搜索引擎,在不同服务器之间的分布式搜索流程看起来是那么的相似,区别仅仅在于发动和执行流程的是人,还是机器。人肉搜索引擎的质量怎样保证呢?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从刚才的流程上大家可以发现,如果有足够多的赏金猎人,他们之间就会产生竞争,寻找资料速度的竞争、资料准确性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一个速度又快、资料又准确、全面的赏金猎人,会有越来越多的Mp,这会给他带来更多的成就感,同时他也会更加的醉心于赏金猎人的工作。这就形成了一个正反馈、一个良性循环,前提是有足够的激励(Mp)投入和足够产生竞争的参与者。 人肉搜索的过程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对于一些八卦搜索、没有唯一答案的多选结果搜索,人肉搜索往往能得到更有价值和吸引力的结果。在百度知道里待解决问题数目高达1184097 ,而爱问知识人则称“知识人,亿万网民帮您解决困难!”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数字呢?其实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所在,也证实了不能通过机器搜索引擎解决所有的困难。

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人肉搜索的利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的弊

1、“人肉搜索”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网民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难免会侵犯事件当事人合法权利,也许大部分的“人肉搜索”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没有相应的约束,很容易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传统上民众表达不够充分,如今有了可以自由表达的网络平台,反而出现了 过犹不及 的局面。网民缺乏网络素养和网络礼仪,不知道在网络上如何表达,对某个事件或话题缺乏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且在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中,追求精神刺激者、恶意中伤者也不乏其人。反对者认为“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 网络暴民 ”。生活在一个隐私随时被公开的社会里,人们将面临一种“不安全感”,不做亏心事,也会担心“鬼敲门”。

2.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3.我觉得人肉搜索还是挺可怕的。如果对方违法,网上通缉一下还可以理解,可很多都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没有资格充当“道德卫士”去侵犯人家的隐私。举着道德的大旗去做干扰别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是缺乏理智的表现。

4.在面对社会正义遭到侵犯的时候能起到一定防卫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规范的约束,经常会出现“防卫过当”的情况进而演变成一场游走法律边缘的“网络暴力”。公众的窥伺欲是人肉搜索的社会心理基础,面对能引起公众兴趣的事,大家总想了解得更多,这就使得“人肉搜索”常常造成“误伤”。

5.因为,针对政府及公务而言,几乎可以忽略所谓的被诬陷或是被丑化的可能与伤害,因为他们是强势的,代表各种公开而强大的包装,所以,即使我们真的存在部分程度的“冤枉”和苛刻,那也是于事实出入不大的,因为,我们都多少善意地低估了问题的严重和阴暗程度。从官员的财产和花费及其亲属的经营情况,包括所用车辆、住房等方面的质疑,本就是国际惯例——调查渎职腐败违法之类的惯例。

6.于道德层面上的事情,是不适合使用“人肉搜索”的,因为,涉及到的弱势个体居多,涉及到的纯粹个人隐私居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扯不清的事情居多。作为局外人,你有什么权利去“搜索”,去曝光,去宣判? 相关法律问题

从道德上来看,人肉搜索关注的大都是婚恋伦理方面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而发起的。然而,“人肉搜索”有时候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我国有些省市已经发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浙江省

徐州曾在2009年1月立法通过禁止人肉搜索,但遭遇9成网民反对,最后当局让步表示揭示官员贪腐不在此限。

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草案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

此外,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活动。 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草案 》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该报道还援引当地官员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 深圳市

2010年10月中旬,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全市律师发布通知,号召广大律师报名参加《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立法项目组,据介绍,该协会受深圳市大人法工委的委托,由协会党委组织起草《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特此成立立法项目组,成员暂定5名,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徐飚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在国家的法制还没有完善之前,各个人肉搜索网站也都订立了自己的公约。像中国人肉搜索网: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

二、人肉搜索时做到以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

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

四、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

五、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

三、四条的约束;

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

八、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以上便是对“人肉搜索”讨论。接下来继续分析有关网络道德的问题。 网络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人们对网络持有的意识态度、网上行为规范、评价选择等构成的价值体系,是一种用来正确处理、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网络道德的目的是按照善的法则创造性地完善社会关系和自身,其社会需要除了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之外,还有提升和发展自己内在精神的需要。除了六个基本原则外,他还有三个斟酌原则:

全民原则:网络道德的全民原则内容包含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

兼容原则:网络道德的兼容原则认为,网络主体间的行为方式应符合某种一致的、相互认同的规范和标准、个人的网络行为应该被他人及整个网络社会所接受,最终实现人们网际交往的行为规范化、语言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无障碍化。

互惠原则:网络道德的互惠原则表明,任何一个网络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网民们有网络社会交往的一切权利时,也应承担网络社会对其成员所要求的责任。

同时,网络道德还有其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特点:

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

结语: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需要和个性有可能得到更充分的尊重与满足。自主自愿形成的“网络社会”,以其独特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终将建立起一个各国家、各地区(民族、种族)的具有不同信仰、习俗和个性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互相促进的多元道德并存的社会。——当然,技术的进步只是为道德进步提供了前提和条件;道德是属人的范畴,一切事在人为。道德进步是否能够真正产生,一个更高水平的道德社会是否能够真正建成,还有赖于网民们自我塑造的意愿、能力,以及现实的努力程度。

参考文献:

1、《网络道德问题研究》 吕本修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年9月

2、《网络道德教育》 朱银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年6月

3、《隐私不保的年代》 Solove Daniel J.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1年11月

4、《论“人肉搜索“的法律法规》 【硕士论文】 清华大学 201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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