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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运输业税收现状及对策

一、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运输车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纳税人自己的去向也只能随车船而定,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运输发票的管理比较混乱。其主要表现

(一)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经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二)部门配合不力。委托代征不到位。目前税务机关对车船的检查,只能与公安部门配合,到规定的停车场、码头等停靠点监督检查,但由于公安部门自身业务较忙,加之配合检查涉及经费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日常检查无法有效开展。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

(三)政策法规不尽完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一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场所,流动性大,车主在一地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后,可持证到外地经营,登记地税务机关有其名无其实,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管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不能管的“两不管”现象,致使纳税人钻了税收政策的空子,逃避了纳税义务。二是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这也是个体运辅者挂靠有开票权限纳税人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造成交通运输业税收流失,运输发票管理混乱,既有税务部门征管不力、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原因

一是我国纳税人的整体素质是比较低的,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不强。纳税人素质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道德的缺失,社会舆论对其也缺乏应有的谴责。有的人对流氓、贪污等犯罪行为深恶痛绝,而对偷逃税者则等闲视之,甚至同情。

二是税务部门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基层税务机关平时只注重“面上”的宣传,而忽视“线与点”的宣传,没有将交通运输企业和各车船主纳入重点宣传对象,对各种专项税收的宣传还不够重视。

三是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义务履行不到位,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代征单位的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放在征收规费上,忽视和放松了税务机关委托履行的代征税款的职责。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但没有对不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几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澄清税源,加强源泉控管。由于交通、公安、农机等部门是车船的主管机关,能详细掌握营运车船数量、实际吨位、营运状况等真实资料,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掌握正常运营车船的真实资料;税务部门要澄清车船税源底子,逐户登记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其次,要加强税务监督,强化委托代征工作。一方面由政府牵头,召开由公安、交通、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制度,制订奖惩措施,落实责任目标,切实做好“先税后费”的代征扣税办法,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船一律不予年检;税务部门要派人到现场监督,实行底册、税款、减免政策三核对,对不按规定程序代收税款的除由政府督办部门追究责任外,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是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意识。要运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努力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让更多的单位、公民了解税法,清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网络。

第四,实行报验登记制度,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运输车船外出经营时必须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凡没有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对既没有报验登记,又不能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并从重予以处罚。税务部门要规范“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开具管理,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差的运输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时,必须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进行预缴,待运输业务结束后,按实际经营收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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