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成品油经营许可
1-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发布)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经济运行……以及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
2 经信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申报。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有注册资金数额);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属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但当地规划部门要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在规划范围内);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
3 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意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要注明验收合格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书面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站正、侧面五寸全貌彩照各一张。
(十三)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经委初审合格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和市、州经信委书面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信委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窗口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经核准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取件人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电话: 028-869375
56、86912667
(二)网址。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sczw.gov.cn/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http://www.daodoc.com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纪委驻省经信委监察室: 028-86266
310、86262040
十、注意事项
5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