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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3: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企业所得税1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1.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

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

(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由于没有确定的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确定销售额的顺序: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其中,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一般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各省要求并不一致,有的省份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有的省份则要求将其视为降价销售,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还需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外购环节是

1 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方面

……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长期以来纷争不断的赠送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主体为“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范围是“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行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因此,这种赠送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了。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三)赠送礼品的计税依据问题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 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的规定相一致,“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向个人赠送礼品需要分两步考虑相关税务处理:

1.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对外捐赠。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性质(包括职工福利和交际应酬)以及捐赠、促销等支出,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在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企业赠送的礼品若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货物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若属于外购的货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该情况下,由于外购的货物,其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所得税影响额为零。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不需要视同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费用支出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额度

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直接赠送的,不得税前扣除;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外,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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