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维修经费预算。按学校项目预算要求,每年10月底由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使用仪器设备状况,拟定维护保养及检测维修计划上报国资处。
第二条国资处依据全校各类仪器设备总值、各类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工作预案,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项申报维修情况,结合当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编制次年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三条国资处将编制的次年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经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审批,并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管理。
第二条根据维修经费的使用原则实施对经费使用管理。
(一)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都江堰校区根据其经费管理模式,维修经费自报预算,经费使用自行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部门预算及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执行情况定期上报国资处,纳入学校统计汇总。
(二)学前教育学院、师范教育学院、医护学院维修经费纳入国资处统一管理,建立预算、开支单列统计以及经费开支情况的定期、定额预报机制,并逐步在其他部门推行建立此项管理机制。
第三条不纳入学校维修经费支付的情况:
(一)用于经营性创收的设备,一律实行维修经费自理,国资处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二)对不承担教学和行政办公任务,具有专项科研经费的专业仪器设备,其维护保养、检测维修费用应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消耗性的零配件或非国资处审核同意,必须的更新换代的零配件不属维修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仪器设备,在拓宽使用项目中获取的创收资金,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按比例划拨创收部门,并按收入的10%划拨国资处部门经费,用于日常业务经费开支。
第五条维修工作中伴随的搬运、装卸、安装、调试的劳务费用,控制在维修经费的一定比例中开支。
第六条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或突发的大宗维修项目,实施应在经费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维修验收合格后,凭维修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经国资处核准后,方可在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用款项目审查,并对维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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