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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民工将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下月起,农民工也将可以开始享受到门诊报销待遇,同时设立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从4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统一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这是继去年7月养老保险统一之后,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又一次“平等对话”。据悉,目前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约为150万人。

政策变化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

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按照最新出台的《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被打破,继去年养老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之后,农民工从下月起又将被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这意味着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就会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

据了解,之前,农民工参加医保是按照“低缴费、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用人单位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保,只报销大病住院费用,门诊不报销、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医疗保障,但退休之后不纳入管理范围等。新政策实施后,农民工将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和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实现五个统一。

统一缴费办法

按照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按照2010年北京市社平工资4201元计算标准(2011年的社平工资尚未公布),缴费基数下限为2521元,上限为12603元。即农民工参保后,每月个人最低应缴纳53.42元医疗保险费,最高缴纳255.06元。而对于月均工资3000元的农民工,每月个人须缴纳的医保费用即为63元;

统一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每月固定划入个人账户相应数额,可提取作为医药费。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明确,个人账户的构成主体是个人缴纳部分,可以肯定的是其数额会高出个人所缴金额,因此,缴费标准统一之后,并不会给农民工带来沉重的负担;

统一计算缴费年限

农民工的医保缴费也将计入缴费年限,满足相应的年限条件后,达到退休年龄后,即可不再缴费,享受与城镇退休人员一样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医保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医保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包括门诊费用将可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报销限额均与城镇职工相同;

统一持卡就医

农民工参保后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

参保农民工 可选4家定点医院

4月起,农民工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可以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在选择后统一上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为参保农民工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变更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为用人单位统一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未领取社保卡前 费用先行垫付

4月之后,参保农民工可一改以往一个用人单位只有一张就医卡的状态,将人手一张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对于参保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外埠农业户籍职工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

而对于未能领取社保卡的“空当期”,市人力社保局表示,4月起,农民工可先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农民工工资首次纳入

社保缴费申报范围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还同期发布了《关于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也开始启动,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4月25日前申报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以单位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如实申报。而由于农民工的医保缴费也将4月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因此,各单位农民工的工资也将首次纳入到社保缴费工资申报的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4月1日起,原有用人单位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的政策,将不再执行。对以前按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也须按规定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

同等待遇只差失业险

由最初仅仅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到如今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三大险种,无论缴费标准还是享受待遇都与城镇职工开始同等待遇,经过多年的差别对待,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所享待遇方面的完全同化,只是差了失业保险这一步之遥。

在通常所说的五险当中,只有工伤保险从一开始就与户籍、地域、身份无关,农民工们与城镇职工一样,按同等标准缴费、按同等待遇享受。而对于其他四险,在很长一段时间则存在着很大差异。至于农民工,普遍存在着缴费水平低、所享待遇也低的现象。同时,对于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上的是工伤、大病两个险种,而不用缴纳其他三险。于是,农民工最大的难题就因此产生:退休后不可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不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如此后顾之忧,让农民工压力巨大。

而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开始直面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位,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北京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开始享受由于“参保平等”带来的种种变化。第一波,2011年7月,养老保险,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按同等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也可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了;第二波,2012年1月,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可享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第三波,2012年4月,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一般无二,门诊可报销,退休后可免费享医保报销。

五险中还只余下失业保险了。目前,外埠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仍按照个人不缴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方式进行着,仍不能与城镇职工一样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失业保险条例》正在修订之中,其最终的方向肯定也是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缴费标准一致、所享待遇统一。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其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办法(2000年发布)

医疗保险通知(0726发布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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