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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的成立与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地址

第三条公司名称:;注册号:

第四条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股东及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期

第五条公司股东;身份证编号:。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认缴额 :

出资期限:2014年月日

第四章公司性质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以上项目国家禁止及须取得专项许可的除外)。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

动。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经理、各分区校长组成。

第十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各分区校长,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各分区校长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通过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各分区校长的工作计划与报告;

(四)批准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批准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批准通过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批准通过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其他决议。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开公司决策会议,并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公司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提议任命或解聘公司经理、分区校长;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公司股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产生,对公司股东负责。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公司决策会议,并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监管副经理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监督普通员工的工作行为,对违法乱纪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公司股东聘任或者解聘,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副经理、分区校长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副经理一名,由公司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配合经理落实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制定公司各分区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管理公司内部日常事务;

4.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副经理、分区校长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5.聘任或解聘公司普通员工;

第十七条议事规则:公司重要变更事宜和经营策略应充分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由股东做出决定并留存备案。

第八章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待定)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股东作出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出资人制订并确认,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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