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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3 18:04:5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廊坊市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公司在廊坊市广阳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定制,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1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

东: 身份证号:

股东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的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静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新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的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聘职工

担任监事职务。

2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其中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3

推荐第2篇:(新版)公司章程(个人独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 所: 济南市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姓名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xxx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xxxx。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由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条 股东姓名: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认缴出资 1

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金100%,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xxxxx日以前。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是一个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投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由xxx担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xxx担任公司经理。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聘任xxx为公司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发》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搞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向执行董事提出提案;

(六)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x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执行董事做出的各项决议都应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投资人签名:

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1日

推荐第5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推荐第6篇: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简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

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期限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50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股东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 住址: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50万元中:货币50万元;实物0万元。

1、货币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实物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2 以上出资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2、出资时间(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2010年8月18日 第十六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自任或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签名。执行董事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照《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法》和本章程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4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作出的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执行董事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送交股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剩余利润,由股东处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20年8月17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因不可抗拒力致使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前条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5 日内,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公司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指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十,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单事务移交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旅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人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与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于本公司订立合同;

(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五) 擅自纰漏公司的秘密;

(六)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的重大问题,指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未尽事宜,由股东加以补充。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本章程自股东签名之日起生效。

股东: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简单版本)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推荐第8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正规)__及其他

西安诚至成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公司名称:西安诚至成商贸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地税大厦1号楼 21505

第八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酒、办公用品的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

资方式

第十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潘丽明认缴10万元,实缴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10年6月1日。资本增资:潘丽明增缴9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13年5月10日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产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产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的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

谢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处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实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了决定;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推荐第9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正规)__及其他

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丰县赵庄镇汉皇大道05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保洁服务,代售客票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尹艳春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以货币出资1万元,出资时间:2016.10.13之前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委派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聘用经理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决定聘用为 本公司经理。

此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月 日

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委派 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享有执行董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 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丰县东亚保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十八条规定, 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负责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个人独资承诺书

个人独资承诺书

本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现郑重承诺不再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签字):

第11篇:个人独资变更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4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签字:申请日期: 变更投资人的,新投资人签字: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投资人签字:申请日期:

第12篇:个人独资企业法教案

经济法概论教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及事务执行的有关规定;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方式、手段、媒介:

结合经济建设和改革实际采取案例教学导入,引导启发式方法进行教学.利用多媒体课件,直观形象演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及原理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教学内容(注明:* 重点

# 难点

?疑点):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小王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那么个体工商户其实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请分析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3)企业须依法设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4)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似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数量众多,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吸纳社会劳动力,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应该依法鼓励和正确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以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期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人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它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例2—3】李强为在校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在校期间李强就做起了修理计算机生意并注册了个人企业,注册资本1000元。后生意兴隆,先后雇佣员工8人,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3万元。李强决定将企业自行解散。请分析:(1)李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债,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李强的父母代为清偿。(2)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3)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4)李强将该独资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1)由于李强在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应依法以李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无权向起家庭求偿。(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金,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合法。(3)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4)李强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行为有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依照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10项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城市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讨论、思考题、作业 见作业册

第13篇:个人独资清算报告

石家庄市网吧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释: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决定解散;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石家庄市网吧属于投资人决定解散的情形之一,于2017年3月1日决定解散,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投资人李海荣组成,并在清算前的15日内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于2017年4月5日开始对本单位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报告如下:

(一) 企业登记情况

名称:网吧 类型:个人独资 投资人姓名:

住所:石家庄市西北角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成立时间:2008年6月12日

(二) 企业注销原因: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登记

(三) 清算结果: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石家庄市网吧清算组成员由投资人组成。财务状况截止2017年3月1日,我单位资产总额3万元,净资产3万元,负债资产为0.

(四)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0元;(2)所欠税款0元;(3)其他债务0元。

1、石家庄市网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2、如有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蔡岩松承接。

3、剩余财产归松所有。

(五) 清算其他情况

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重要文件保存十年并承诺妥善保存。以上是本企业清算情况,在清算以后保证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蔡岩松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截止2017年3月1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实收成本为0,经清算人(投资人)审查确认,通过该清算报告。 清算人投资人签字:

石家庄市网吧 2017年4月20日

第1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法的概述P66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创业的主要形式。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虽然比较滞后,但自从《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实施以来,也兴起了个人创办独资企业的热潮。独资企业与其它企业类型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创办独资企业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以及如何来创办独资企业是本章需要了解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自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 其自然人只能是中国人,且只能是一个;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区别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定位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P67 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因此,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投资设立企业的自然人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

例 如张某在某县工商局工作,因业余时间无事可作,于是决定开一家小吃店,利用业余时间经营。工商局在收到张某提交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身份证明及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文件后,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工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识别性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出现“有限”或“公司”字样或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名称。 例如: 李某欲开一家经营婴幼儿玩具的小店,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定为“天使宝宝玩具公司”,并提交了设立申请书等法律规定的文件。工商局在经过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的名称为“天使宝宝玩具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登记。

可见,设立独资企业,起名也非常的重要。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和决策比较灵活,并且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设立时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要申报创办该企业的必要出资。所申报的出资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 (P68一般了解)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即限制国家公务人员经商办企业,从中谋利。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负有个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其它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者。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还者。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管理内容P71 三个方面内容(一般了解)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P71(一般了解)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转让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与其它企业的变更登记大同小异,注意时间,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即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他人的经营行为。其转让的具体规定,详见P72—73 五条规定。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即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

于消灭的行为。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企业一旦解散,便涉及到清算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既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清算的顺序:一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二是所欠税款;三是其它债务。个企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其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6年2月,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利息(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问:胡某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犯罪行为?为什么?

答案: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胡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属于犯罪行为。

一是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按《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且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明知索贿或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这一规定,因而构成受贿罪被予以逮捕。

二是胡某有行为还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该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胡某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挪用企业资金,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逮捕,咎由自取。

第16篇: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点评:

本案涉及到《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适用问题。我们主要从研习该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作以下评断: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17篇:个人独资清算报告

如皋市小舒服装厂

清算报告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如皋市迎春五金厂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现将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登记情况:

本企业名称为: 如皋市小舒服装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 如皋市搬经镇谢甸村六组;投资人: 王舒舒;住所为: 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9号;出资额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无。一般经营范围: 服装加工、销售。

二、企业清算人已于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了债权人,无无法通知的。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一)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不欠所有税款;

(三)不欠其他债务。

四、对企业剩余净资产处理如下: 返还给投资人。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企业已清算完毕。

清算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

清算报告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因想升级为公司制企业决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现将企业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登记情况:

本企业名称为:如皋市申通快递服务部;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 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一组18号;投资人:佘远丽;住所为:如城镇长港村十六组59号;出资额为:10000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无。一般经营范围: 快递业务(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物品寄递业务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销售。

二、企业清算人已于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了债权人,无无法通知的。

三、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一)不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不欠所有税款;

(三)不欠其他债务。

四、对企业剩余净资产处理如下: 返还给投资人。

五、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企业已清算完毕。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经投资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派受托人为投资人所办个人独资企业如皋市南洋纸制品厂在南通市设立的如皋市南洋纸制品厂分店(或分厂)的负责人。

委托期3年,至2011年6月30日止。

投资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2008年7 月1 日 2008年7月1日

4、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变换的改变出资方式文件

如皋市南洋服装厂 改变出资方式决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如皋市南洋服装厂投资人经与其家庭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决定将如皋市南洋服装厂的出资方式由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家庭全体成员同意:如皋市南洋服装厂改变出资方式后,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家庭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

5、个人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受让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的标的、价格及价款的支付

1、甲方将其投资兴办的“如皋市鬼头街加油站”整体资产转让给乙方,转让资产为评估范围内所有标的物,双方确认如皋市皋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加油站评估的净资产为31.450840万元。相关无形资产(企业名称所有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随实物资产一并转让给乙方。(注:不要求必须都经法定事务所评估,故:本条第二句也可表述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如皋市鬼头街加油站”的整体资产不经法定事务所评估,以该企业帐面净资产和无形资产效益作为作价依据)。(如果没有无形资产或转让价低于帐面净资产价格,相关表述需调整)

2、考虑到甲方在兴办该加油站时实际投资及相关无形资产的价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7万元。

3、本协议生效即日起7日内,由乙方将部分转让款47万元直接支付给甲方,余款20万元在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变更材料齐全后3日内全部付清。

二、承诺和保证

4、甲方承诺,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产权是合法的、完整的、无他项权限制的。乙方承诺,保证收购甲方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有支配权的。

三、产权交割和权利义务的置换

5、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的当日作为产权交割日。产权交割日作为甲乙双方移交和承继该加油站权利和义务的分界线。从产权交割日起,双方在如皋市鬼头街加油站的投资人身份发生置换,即出让方不再享有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和不再履行投资人义务,受让方开始享有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并履行义务。甲方在该加油站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由乙方承继,乙方以对加油站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甲方以个人财产对投资人转让变更前加油站的债权清偿提供担保。

四、其它约定

6、本合同标的物的交割按照如皋市皋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如皋市鬼头街加油站资产评估报告》(皋审所评报字[2005]第090号)所列净资产进行移交。(注:也可按双方认可的方式对整体资产进行作价并移交)

7、资产交割后,甲方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好营业执照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8、企业的经营场所,由乙方与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重新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9、在办照期间,甲方必须确保加油站消防安全。以营业执照变更到位之日为界定日之后,界定日之前,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由甲方负责,界定日之后,由乙方负责。此外,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消防安全实地演练。注:此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明确或怎样明确。

五、本协议的生效

10、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1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即自行终止。

1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三份。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个独注册资本与实际帐册不一的说明(有此情况时才要)

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时实收资本增加的情况说明

如皋市花园砖瓦厂由集体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时是零价转让,原报的注册资金为20万元,由石洪波以货币资金投入。实际生产经营时,根据生产需要增加投入18万元,财务帐册中实收资本现已调为38万元,但未到工商部门申报变更登记。现决定将如皋市花园砖瓦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自然人黄建。本人于2006年9月15日委托皋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审计其结果为:总资产54。16万元,负债15。79万元,净资产38。37万元,对此予以确认。

特此说明

如皋市花园砖瓦厂 2006年9月22日

实收资本减少的情况说明

如皋市宏达电器厂,于1998年7月7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当时申报的注册资金为3万元。在2005年5月19日为申报一般纳税人将本厂的申报的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实际生产经营时,根据生产需要未能投入资产50万元,只投入资产3万元,所以在2005年变更登记后,未能依法按申报的注册资金进行调帐,财务账册中实收资本栏 仍记录为3万元。现因投资人本人身体欠佳,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将“如皋市宏达电器厂”的全部资产转让给自然人姚志荣。本人于2006年8月24日委托皋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其结果为:总资产为13。11万元,资产负债为12。79万元,净资产为0。32万元,对此予以确认。投资人承诺,因上述行为造成的责任以及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皋市宏达电器厂

2006-9-12

第18篇:公司章程

规定企业(组织)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项,由当事人一致同意而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格式:1宗旨。2名称和住所。3经济性质。4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8职务管理机构、管理制度。9利润分配形式。10劳动用工制度。11章程修改程序。12终止程序。

第19篇: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正确认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第20篇:公司章程

衡南天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三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

第六条 公司注册登记名称:衡南天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为:湖南省衡南县新县城新塘路。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条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明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币币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公司的实缴出资比例为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与公司实收资本的比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由全体股东出资成立,股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共 两人,姓名或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

住所

证件号码

王清林

衡南县泉溪镇思泉路209号

43042219651121711

1汪木春

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汪家垅村

430219196703285910

长塘组26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条十二条 本公司各位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王清林

275万元

现金

275万元

现金

汪木春

225万元

现金

225万元

现金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时,股东的出资可以一次性足额到位也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一次性足额到位的,股东应于公司设立前缴纳出资;分期到位的,股

东应在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不超过两年,投资公司不超过五年)内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股东应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依法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于每年5月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按公司法及本章程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定期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情况特殊下,全体股东均能参加时,可即时通知召开,会议通知应将会议的有关内容一并告知。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委派股东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应由代表全部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的股东参加并经全部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参加并经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或者公司的投资计划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蒙昧无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将会议记录存档。委派代表出席的应将委派函一并存档。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由公司股东会以过半数表决的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节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执行董事授予其他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不超过2人)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其 他 事 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股东会可以通过修改前款的规定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每年5月之前交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一般决议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集体亲笔签名: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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