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监测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1、本制度严格按照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
2、安全监控监测维护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的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及仪器仪表定期的校验工作。
3、安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必须按检定周期送至有资历的指定单位进行送检,严格执行检验调校制度,不得漏检、假检。
4、安全监控监测仪器仪表发生故障或者误差较大时不得再次使用,必须处理正常及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功能进行测试。
6、正在使用的安全监控检测仪器、设备发生误差较大或者损坏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更换。更换下的仪器必须经过修理和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安全监控检测仪器损坏,所需要的维修费用超过原造价的70%时,无维修价值,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建立台账记录。
8、安全监控检测仪表要设管理员负责管理、维修、保养并进行定期的送检工作。
9、新到的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须要有合格证、说明书、调试配件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0、新到的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送至有资历的指定单位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对于未经送检或者检验到期的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继续使用的相关人员,予以罚款。
12、对于使用未经送检或者检验到期的仪器仪表造成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严重处罚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8月11日
《安全监控监测仪表计量检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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