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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1: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2013〕236号

1基本要求 1.1招标范围和标准

1.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1.1.2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油气储运设施、炼油化工生产装置、销售储运设施及其公用和配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大检修等。

1.1.3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1.3.1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1.1.3.2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1.3.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1.1.3.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1.1.4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1.4.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 1.1.4.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1.1.4.3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1.1.4.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1.1.4.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1.1.4.7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出现2次需要重新招标。 1.1.4.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2管理原则

1.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制。 1.2.3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参加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实施的承包商、服务商应加入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

1.2.4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1.3管理体系

1.3.1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石化对本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2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石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构,全面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3.3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工程部,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1.3.4依法组织招标的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招标人)应指定专门机构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归口管理,设立专职招标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招标办备案。

1.3.5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招标事宜。

1.3.6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中国石化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1.3.7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8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管理由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

1.3.9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实施监督、监察。 2管理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2.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1.2制定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2.1.3监督、指导招标办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1.4处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裁决有异议的中标结果。

2.1.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2.2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2.2贯彻执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2.3审批建设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2.2.4建立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和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和资源库进行监督、管理。

2.2.5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2.6负责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2.7受理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投诉,查处违规行为。

2.2.8负责对口联系国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协调与有关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

2.3招标人的权利及义务

2.3.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

2.3.2接受招标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3.3按照本规定组织建设工程招标。

2.3.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4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4.2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4.3维护国家、中国石化和相关方的整体利益,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2.4.4负责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和中国石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4.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5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2.5.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2.5.2参加投标活动,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2.5.3要求招标人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2.5.4要求招标人对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2.5.5提供本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技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资料。

2.5.6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5.7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5.8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管理模式及招标程序

3.1建设工程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3.1.1招标人具备以下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核准或者审批后可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

3.1.1.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

3.1.1.2具有与招标建设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可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3.1.1.3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职业证书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1.1.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章。

3.1.2中国石化部分重点建设工程和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

3.1.3招标人应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和完成招标工作,可承担以下招标事宜:

3.1.3.1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方案。

3.1.3.2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3.1.3.3协助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 3.1.3.4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3.1.3.5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3.1.3.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 3.1.3.7草拟合同。

3.1.3.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2.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能力、资源库成员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

3.2.3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核准或者审批,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3.2.3.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2.3.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2.3.3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况。 3.3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3.3.1按规定成立了建设工程管理部或管理机构。 3.3.2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资金到位。 3.3.3招标方案经过招标办审批。 3.3.4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3.4招标程序

3.4.1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3.4.2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布。 3.4.3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 3.4.4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售。 3.4.5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招标办审批。

3.4.6招标人组织开标。

3.4.7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4.8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3.4.9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 3.4.10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3.4.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4.12招标人进行资料存档。 4业务要求 4.1招标 4.1.1采取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至少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建设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投标截止日期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4.1.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内容和招标公告要求的内容基本一致,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4.1.3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4.1.4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4.1.4.1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建设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地点及收取的费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等有关事项。

4.1.4.2招标人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1.4.3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4.1.4.4招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4.5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1.4.6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本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4.1.4.7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标准和方法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4.1.4.8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可通过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限制数额一般不得少于5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4.1.4.9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1.4.10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4.1.5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4.1.6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建设工程概况及技术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附件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应参考《中国石化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内容编制。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应使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1.7建设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1.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1.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4.1.9.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4.1.9.2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4.1.9.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格的2%,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1.9.4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

4.1.10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4.1.11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12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4.1.12.1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4.1.12.2 1个招标项目只能有1个标底。

4.1.12.3招标人应选用中国石化造价体系标准编制标底。 4.1.12.4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1.14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1.15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情收取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4.1.1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建设工程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1.17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至停止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1.18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4.1.19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建设工程现场。

4.1.20招标人可向潜在投标人介绍建设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1.21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1.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1.2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1.24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4.1.25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4.1.25.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总承包商应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4.1.25.2总承包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的服务活动,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招标人应按照本规定组织招标。

4.1.26招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建设工程,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4.1.26.1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1.26.2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1.26.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交。

4.1.27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1.28招标人不得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1.28.1就同一招标建设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4.1.28.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1.28.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1.28.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4.1.28.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4.1.28.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4.1.28.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2投标

4.2.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的能力,除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4.2.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2.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4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2.5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与该招标建设工程的标底编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建设工程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4.2.6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4.2.7招标人应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和数量情况,由接收人和投标人代表签字,并由接收人存档备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4.2.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拒收: 4.2.8.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2.8.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2.8.3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2.9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建设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2.10从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除按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拒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4.2.11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可以组成2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4.2.11.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建设工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对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其资质等级。

4.2.11.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2.11.3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4.2.11.4联合体投标,应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2.11.5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在资格预审时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4.2.11.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建设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2.11.7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成员,否则招标人应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无效处理。

4.2.11.8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建设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2.11.9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2.1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其投标无效。

4.2.13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3.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13.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4.2.13.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2.1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2.13.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所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4.2.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2.1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1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2.1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1人。 4.2.1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2.1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2.1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2.15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4.2.15.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4.2.15.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4.2.15.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2.15.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2.15.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4.2.15.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所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2.1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通过使用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

4.2.17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4.2.17.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4.2.17.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2.17.3提供虚假的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2.17.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4.2.17.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2.1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遵守本规定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4.3开标

4.3.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4.3.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招标人需要推迟开标时间或者修改开标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4.3.3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

4.3.4开标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3.4.1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监督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3.4.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4.3.4.3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公开标底内容。

4.3.4.4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现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参加开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和监督人共同签字确认。

4.3.5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视其默认开标结果。

4.3.6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4.3.7对于技术简单、通用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采用“二次开标”。

4.3.7.1招标人首先开启不带商务报价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评定出符合标准的投标人进入第二次开标。

4.3.7.2第二次开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启首次开标经评审符合标准投标人的商务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按照商务报价得分的高低,列出中标候选人顺序。

4.4评标4.4.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4.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4.3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评标前1至3个工作日内从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4.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 4.4.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更换。 4.4.6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4.4.7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4.4.8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4.4.9招标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4.4.10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及时按照原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方式进行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作相应修改。

4.4.1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4.4.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4.13招标建设工程设有标底的,仅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4.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4.4.14.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4.4.14.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4.4.14.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4.14.4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4.14.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4.14.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4.14.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4.14.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4.4.14.9投标有效期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4.14.10相关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4.4.15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或者所有投标均被否定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4.4.1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4.17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4.4.18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4.4.18.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4.4.18.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4.18.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4.19按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未列出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4.4.20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4.4.21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5中标 4.5.1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5.3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4.5.4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5.5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审批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5.6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4.5.7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4.5.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6签订合同

4.6.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标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6.2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6.3中标人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拒绝签订合同,应双倍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4.6.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6.5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建设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以及将中标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6.6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中标人若需进行分包,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分包发包管理办法》执行。

4.6.7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备查,保存期应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年。

4.6.8招标过程中文件资料包括: 4.6.8.1招标方案及批复文件。

4.6.8.2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4.6.8.3招标申请表、投标邀请书。 4.6.8.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遗。 4.6.8.5开标会记录。4.6.8.6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4.6.8.7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6.8.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 4.6.8.9评委评分表和评标报告。 4.6.8.10中标结果审批表。 4.6.8.11中标通知书、合同。 4.6.8.1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重点监管环节 5.1招标方案审批

5.1.1建设工程经核准或者批准立项后,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方案,行文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招标办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

5.1.2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核准内容和招标计划表。

5.1.3需报国家或地方核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方案编制提纲》的格式,将招标核准内容和核准申请表报招标办审核后,上报国家或地方核准,核准结果纳入招标方案。 5.1.4为保护中国石化技术和商业秘密,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委托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招标。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或者应按照直接委托程序审批。

5.1.5中国石化重点建设工程、投资金额较大的标段开标地点应选择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中心。

5.1.6已批复的招标方案如有变动,应重新报批。

5.2招标申请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申请表》上报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意见。

5.3招标过程文件审批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上报招标办审批后发布或者发售,招标办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审批意见。

5.4评标委员会组建审批

5.4.1招标人一般应按照本规定在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5.4.2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经招标办批准后,可以在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专家。

5.4.3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报招标办审批后组建评标委员会。

5.5招标结果审批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审批表》报招标办审批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6工程直接委托

5.6.1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本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采购人应将直接委托的理由、范围、金额及承包人资质、业绩、诚信情况行文上报工程部审批,由招标办行文批复后组织实施。

5.6.2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符合本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经采购人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批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5.7建立诚信档案

5.7.1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不是资源库成员单位的,或者采用直接委托的承包商不是资源库成员单位的,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入资源库、建立诚信档案后,方可签订合同。

5.7.2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应为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非资源库成员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资源库临时成员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

5.8EPC承包商或者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承包商和服务商,如果对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有关服务活动进行分包,应按照本规定程序,在招标办监管下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

5.9对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或者为完成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所进行的勘察、各类评价、拆除、临时设施等前期工作的招标实行备案制,招标人应按照本规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5.10民用房屋建筑、小型加油站(气)工程的招标,招标方案经招标办审批后,招标人可以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组织招标,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办备案。

6检查与监督

6.1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纠纷、投诉进行最终裁决和违规行为的处理。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中国石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方进行监督检查。

6.2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人员。

6.3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6.4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监督检查部门应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文件等强制性措施。

6.5监督检查部门对招标投标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6.7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以及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

6.8监督检查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中国石化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9监督检查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6.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标办投诉或举报。

7处罚规定

7.1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中国石化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评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石化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招标办将其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按照《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件

8.1招标方案编制提纲 8.2招标申请表

8.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表 8.4评标报告 8.5招标结果审批表 8.6工程直接委托备案表 8.7工程招标结果备案表

2013年4月22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介绍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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