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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运用停工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法利用停工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停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建设工作暂时停止。停工一直以来都是承包人对抗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建筑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更是我们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法宝。

在工作中,我常常听到项目经理说“业主不给钱,工程就给他停一下”、“材料认价未达到预期目的,工程给他停一下”、“工程设计变更签证未办理,工程给他停一下”,当然也会听到有的项目经理说“这个项目工程不能停,现在业主很着急,停了后面的施工工作不好做”、“工期延误罚款高,停了业主要对我们进行工期违约处罚”。我们项目经理在做出停工决定时很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怕得罪业主而不敢利用停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贻误了处理合同履行纠纷的正当时机,导致公司垫资过多,损失扩大;另一种则是滥用停工权,动辄以窝工、停工为手段要求业主满足我方各种要求,一旦过程中停工的理由选择不恰当,相关资料收集不及齐全的,很有可能授人以柄,被业主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我们在决策是否停工时,应当慎重,收集停工资料时应当全面,确保我们停工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那么我们利用停工手段维护我们利益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的呢?

一、合理选择停工理由,确保停工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当前停工全按照依据分类可以分为依法停工与依约停工。依法停工主要是指根据相关建设行政法律法规,发包人需要在项目过程中履行一定的行政法律义务,若其违法行为阻碍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影响社会更多主体的公共利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停工。工程实践中,因发包人违法导致承包人停工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因开工许可不完备引起的停工,例如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等;

2、施工过程中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停工,如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等;

依约停工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因发包人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若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若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如被起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要求停工。

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引起的停工。如:发包人未履行“三通一平”义务;发包人未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甲供材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提供相关图纸或未审批深化设计图纸等。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况,如地震、战乱、百年不遇的洪灾等。 项目在决定停工时,应当慎重选择停工理由,确保相关理由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同时在决定停工前应全面收集相关停工原因的证据资料。如:因业主长期未支付我司工程款导致停工的,我司应当收集我司向业主递交的月度工程进度款申请签收资料用以证明我司申请工程进度款的时间,再结合合同推算出业主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业主超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我司应当发函催促并给予其合理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支付的,我司可以发函要求停工。

二、准备长时间停工前应当向业主/总包发函,催促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可以停工情形时,我司应当先行发函催告,要求业主履行相关合同义务。

三、决定项目停工的,应当书面发函业主。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些项目经理认为,我们想停工就停工,现场停工了业主肯定知道,没有必要在单独发函通知业主。然而到后期向业主主张停工损失时,才发现没有相关证据资料来证明停工日期,导致相关停工费用索赔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远低于预期目标。因此,若发生可能会导致长时间停工时间时,项目应书面发函通知业主,函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停工的主要原因,当前工地的现状,告知业主停工后相关成品保护责任及费用或要求业主进行成品保护等。若为短期停工的,项目可以不用发函给业主,但是要重点收集相关工程停工的证据资料,停工事件消失后及时向业主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四、收集停工后的证据资料。

很多项目在停工后就忽视工程项目的后续管理,听之任之,被动的等待业主下发复工指令。如:项目停工后,脚手架一直留在现场,相关机械设备也不撤离现场。而到后期跟业主谈费用索赔时,相关的租赁费用甚至都高于购买费用。这时法院则会认为我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相关损失扩大,因此部分的费用索赔得不到支持,而我司的费用已经发生。

故,项目在停工后,不能简单的一停了之,在停工一个月或者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应当书面向业主发函,要求其对相关的脚手架措施处理、相关的材料的处理,

同时项目还应当每月向业主、监理单位上报提供期间的工程月报,报告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如成品保护费证据,现场看护人员费用等,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出勤在场情况等,每月向业主上报相关费用资料(或者在月报中注明本月工地现场工人的情况、成品保护工作情况、相关文明施工情况、材料损失等,上报的资料应当要求业主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签收。

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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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身做起,维护公司利益形象

冬期停工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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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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