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起重机技术操作规程
1.经考试合格并持有设备操作证者,方准进行操作。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交接班制度。
2.工作前严格按照润滑规定进行注油,并保持油量适当,油路畅通,油窗醒目,油杯清洁。
3.作业前检查各仪表、传动、制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并且经过试运转,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工作。
4.作业中起重手把和制动踏板要密切配合;转向时,转动方向盘不得用力过猛、过大。
5.在一般道路上行车和短距离下坡时,应使用气刹车;长距离下坡时,应使用动能制动装置刹车;在不平坦路面行驶时,必须松开前桥上方的螺旋丝杠,保证前桥能绕中间的销轴自由上下摆动,吊钩应系在底架上;吊重行车时,应确认路面坚实平整,重物不得有大的摆动,更不得撞击起重机;行车时严禁在车未停稳前,把换向手把推向另一方。
6.起重量较大时,应先将重物慢慢提升200毫米,检查制动支腿等无异时,再继续工作。
7.吊机行走距离超过30米时,吊杆必须转到正常位置,降到35度以下,上紧分向刹车,吊钩升到最高位置,禁止快速转向;走行时必须有专人了望,通过道口时,必须引导。
8.禁止吊吨位不清或埋在地下的工件。也不得用起重机拖拉重物。 9.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三圈,钢丝绳应符合规定,并每隔15天清扫、涂油一次。
10.工作后,把吊杆、挂钩放在规定的位置,将吊车开到合适的存放地点。冬季放尽水箱内的存水,各手柄、开关置于非工作位置,检查、清扫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工作。锁闭门窗,达到整齐、清洁、安全。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此证上岗; 1.2操作人员身体条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1.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1.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并拒绝违章指挥; 1.5必须熟悉所操作起重机的性能、构造、保养、维护知识;
1.6所操作的起重机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2、安全作业规定
2.1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2.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2.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2.5伸缩臂式起重机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
2.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2.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2.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得从驾驶室上方通过; 2.9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时,性能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2.10轮胎起重机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荷载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2.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2.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2.13起重机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2.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3、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重物越人头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
第一条: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第二条: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
第三条:斜拉重物不吊;
第四条: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第五条:重物下站人不吊;
第六条: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第七条: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第八条: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第九条:重物越人头不吊;
第十条:安全装置失灵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