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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整体水平,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区外投资者或经济组织在我区投资的工业、农业、物流及商贸服务等项目(不包括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信息收集、项目策划、推介、洽谈、初审、决策、签约以及跟踪促进等。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各街镇场区要注重质量意识,加强成本意识,提升效率意识。

第五条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等管理职能。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二章项目策划与信息处理

第六条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招商引资信息联络员和分管负责人,并与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

第七条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策划招商引资项目,并将策划项目报送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比较筛选、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区招商引资项目库。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省、市、区举办的招商和经贸洽谈等活动,依托网络平台、利用招商项目册等多种形式,对入库项目进行全面推介。

第八条街镇场区应于每月25—30日向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信息。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集中归并后,定期向街镇场区反馈有价值的信息,协助相关街镇场区了解投资业主投资意向。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甄别整理后按程序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根据区领导的批示抓紧办理。

第三章初审

第九条由街镇场区对拟入驻园区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当即予以告知;对基本符合入驻园区条件的项目,应与投资方进行沟通和洽谈。

(一)跟踪了解项目投资者入驻园区的目的。

(二)向项目投资者宣传园区产业定位、供用地条件、地价及付款要求、注册和纳税、项目设计建设进度、入园企业优惠政策等。

(三)对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产品结构、用地面积、建设周期、用电负荷、环境影响、劳动用工、产销规划、经济效益、发展

前景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由项目投资业主或项目洽谈负责人撰写项目入园可行性报告。

(四)督促项目投资方尽快提供详实、准确、规范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工业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相关街镇场区负责人对已实施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并进行初审。

第十条街镇场区初审的项目内容必须具体详实,客观真实,未达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不予初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点应包括:企业简介、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环境影响及保护、项目用地产出分析、用地规模(功能分区)提出的依据和合理性分析、市场前景、资源能源消耗(用水、用电等)、投资效益分析(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预计年产值、销售收入、税收贡献及税收类别等)、项目建设周期、劳动用工等。第十一条项目初审会议由各街镇场区自行组织,就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农业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特殊的工业项目需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初审会议。

区发改委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区经信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农业局负责对项目经济技术和投资方经济实力、产品市场前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出评价。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镇建设规划及产业布局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及其他要求,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规定。

区环保局负责审查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并明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要求。

区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等。

区科技局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参加项目初审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决策

第十三条街镇场区初审会议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要求,可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文本统一使用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街镇场区初审会议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在初审会议上有争议、有疑问的项目,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各街镇场区对于经营性用地项目不得签订投资协议,可以签订投资意向书,但不得约定地价。

第十六条各街镇场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订金或定金(招拍挂土地保证金除外)。

第十七条各街镇场区签订的正式协议应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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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新洲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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