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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思南县侯家坡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当事人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奖惩、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本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将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全校教职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20——100元、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报上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以下行为,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50元、全片区通报批评的处理。

(1)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他人或代他人上课等造成课堂秩序混乱,有安全隐患的。

(2)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3)体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员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程不按操作规程组织教学,体育课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而引发教学秩序混乱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心理、身体伤害,值班人员或教职工发现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教师或值班人员在学校值班期间脱离岗位。班主任或值班人员没有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

(6)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制度的。

(7)因班主任或教师对班级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引起的家长上访事故1次。(包括信访、电话访)

(8)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值班教师通知有关安全隐患的班级、班主任、教师寝室,对整改不积极或不执行的。

(9)没有按照学校管理制度或会议精神进行安全检查、呈报或敷衍了事,但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教职工。

(10)在校园内点燃明火、私自使用电器、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到位造成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群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的。

(12)学生旷课逃学,任课教师或教职工发现后,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值班通报情况,班主任知道后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1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者。违章操作者、不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者、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无故脱岗但不履行职责者、任凭外来人员随便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损坏者、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15)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态度不积极、认识不到位。不能按时传达和进行学生安全教育而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出现违纪事件者。

(16)对自己所负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出现突发时间处理不当者。

(17)学校内消防器材、电力、楼房等设施设备保管、

修缮、维护不及时,而造成学生身体伤害、学校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

(18)兼职电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保险丝、控制开关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等有安全隐患更换不及时者。

(19)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者。 (20)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危险药品记录不详者。

第四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罚款50——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内评先选优资格。

(1)有第三条第一项,造成学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包括信访、电话访),或学生伤害事件者。

(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残疾,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或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违犯第三条第三款,而引发教学安全事故者。 (4)有第三条第四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值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有第三条第六款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食物中毒责任人。

(7)有第三条第七款行为,引发家长上访事件2次者。 (8)有第三条第八款行为,责任人知晓后未整改治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9)有第三条第九款行为,造成不良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0)有第三条第十款行为,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

(11)违犯第三条第十一款,对班级管理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3次以上的。

(12)违犯第三条第十二款,处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或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指导个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的。

(14)对外来人员出入校门管理不当,进入学校扰乱教学秩序,寻畔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人。

(15)违犯第三条第十五款规定,使学生出现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6)不遵守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造成事态扩大的。 (17)违犯第三条第十七款规定,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18)不执行第三条第十八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学

生人身伤害的。

(19)在校园使用大功率电器而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暂缓晋职、不晋职、职称缓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并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第五条:对发生以下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学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5000以下,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暂缓晋级、不晋级、职称还聘、不聘、追缴经济损失处分。并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20)对上级或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21)食堂人员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管理人员违反食堂管理规定或制度,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食物中毒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22)未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善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3人以上认定为群架)等恶性事件3次以上者。

(23)不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不进行教育者、不按操作规程违章操作者、对学生监管不到位,脱离岗位或

未脱岗但不履行职责、任凭外来人员随便进入校造成人身及校产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学生家长出现上访3次的。

(24)值班人员、因脱岗或不按规定值班给学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

(25)班主任、值班人员在学校安排的晚查、午查、安全检查等检查中、不能按时到岗,不执行学校安全会议精神,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

(26)任课教师每节课发现缺课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任课教师没有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出现问题由任课教师承担;如果任课教师及时向班主任反映情况,而班主任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学生出走或死亡的。

(27)各年级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清扫卫生、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应急预案,而发生学生伤害者。

(28)班级、教师办公室、宿舍、食堂、体育课等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求立即整顿,拒不改正的,或效果不明显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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