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贷款责任的划分、认定
第一条 贷款责任应坚持“谁发放、谁负责,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实行“包放、包管、包收和赔偿”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即贷款经办人员承担调查评估标准责任,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协助调查人承担协助评估标准责任,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审批小组承担审查不严责任,为第三责任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为70%、20%、10%。
第二条 信贷人员违心发放主管经理指定的贷款,应在放款时明确并签字认可为第一责任人,放款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未明确责任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
第三条 信贷审批会议决策人不采纳客户经理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或未经客户经理调查直接审批贷款,决策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贷款发放时,经办人未按操作流程审批意见进行办理,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贷款发放后,贷后调查原则上由原贷款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实施,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纠正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对检查、催收无文字记录,贷款形成不良的,贷后主调查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协助调查为第二责任人,风险管理部主管为第三责任人。反映的问题部门主管未采取措施的,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贷后主调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协助调查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会计人员不认真审核,造成手续不全,资料不齐或超权限
1 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由于人为形成质(抵)押抽换(未经部门主管审批),会计人员(保管员)负全部责任;经批准抽换质(低)押物的,由批准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保管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七条 信贷人员变动移交清楚,贷款发放无违纪问题的,移交后形成不良的,由现任客户经理承担第一责任人,此笔贷款原协助调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严禁贷款,凡发放的贷款经办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凡超越权限违规发放的贷款主管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审批小组为第三责任人。
第二章 贷款责任清理及认定程序
第十条 贷款发放形成不良的,即刻由风险管理部通知营业部进行帐务调整处理,并告知客户经理,该笔贷款即进行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责任的认定由经理、副经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共同负责监督,由会议认定,具体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不良贷款先认定,后签订《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协议书》一式两份,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责任贷款清理结果,必须与第一责任人和市场营销部门三者在场签字确认,并提出具体清收计划,签订具体扣惩比例,交会计部门按规定执行。并负责按季(月)实行考核兑现,对逾期未完成清收任务的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具体处理措施。
2 第十三条 信贷人员工作调动、离职,由风险管理部具体牵头组织,市场营销部协助贷款责任全面核查,或由监事会核查,以上二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责任贷款认定,必须由客户经理在会议上进行陈述,本公司提出具体处理措施并要求客户经理签字确认。
第三章 责任贷款的惩处
第十五条 追究办法
1、限期收回;
2、扣发工资;
3、赔偿部分、全部贷款及利息;
4、停职收贷,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辞退。
5、构成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办法可并处。
第十六条 根据本公司实际对违章、违规、风险贷款进行经济处罚,对限期整改或收回的,不予处罚,对于超过约定时限的,按照第二十条2-5款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限期未收回的根据笔数、金额,从工资中每 月扣发,专户存储。
1、5万元以内每月扣发工资500元。
2、5万元以上每月扣发工资1000元。
以上处罚按扣发工资金额分别按第一责任人70%、第二责任人20%、第三责任人10%的比例扣收。
3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责任贷款因工作调动,原贷款责任不变,扣划工资及原处理措施不变。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责任贷款严禁转贷。对于通过做工作、还清利息收回部分本金,且签订了还款计划的,经会议审批后可转贷。坚决禁止以贷收息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