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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 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 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 1件;

(八)通过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九)在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十)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第二章 差错案件的认定和追责

第八条 一般差错案件是指案件处理结论正确,但在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明显不规范、有瑕疵的案件。

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的程度,又不符合免责情形的,可视情形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

重大差错案件是指认定事实严重偏差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论错误的案件,或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案件处理结论被改变的,不属于差错案件:

(一)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二)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较大争议的;

(三)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正常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但明显违背一般规律和常理的除外;

(五)法律规定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的;

(六)其他可不认定差错的情形。

- 3责任。

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原少数意见与最终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一致的,该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的责任份额相应增加。但如果该少数意见与认定差错的审查理由并不一致,或者少数意见的评议理由过于简单的,该合议庭成员仍应在上述规定的责任范围内酌情承担责任。

主审法官对独任审理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因程序问题或文书质量问题导致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序的职责、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文书制作、校对、审核的职责分工等具体情形来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抵御干扰,明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抵御干扰,导致案件出现重大差错的,法官应承担审判责任。

第十七条 法官在一年中多次被追究案件差错责任的,可对其暂缓提请晋升法官等级或提请降低法官等级,或将其调离审判岗位。如系主审法官的,可报党组审查后由院长免去其主审法官资格。

第十八条 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差错的,合议庭不承担责任,由审判委员会持决定意见的委员承担差错责任。但因合议庭汇报时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

- 5法官在现等级期间,因违法审判受警告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6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解除处分后延期12个月提请晋升法官等级;受降级处分的,同时提请降低法官等级;受撤职、开除处分的,同时提请免去法官职务。

第二十四条 院、庭长违反规定干预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导致违法审判的,院、庭长和违法法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免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确有证据证明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审判行为外,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三)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不承担责任:

(一)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二)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三)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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