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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8: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一、伤亡事故问责

1.矿井、工程处、安拆公司、控股子公司(煤矿):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记大过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4)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同一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2.地面单位、非煤子公司:

(1)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协管领导(副处级、副总师,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致命性重伤,给予分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3)发生1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协管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3.矿(处)带班领导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二、瓦斯超限、误报及“六项指标”考核问责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矿井季度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评先资格。

2.发生瓦斯高值超限事故,责令矿长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会议上作检查,给予分管副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万元,其他责任领导罚款按比例执行。

3.1个月内发生第2起瓦斯超限的,给予同一分管责任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安监处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4.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1次的,给予责任领导通报批评;1个月监控系统误报警2次及以上的,给予总工程师、分管责任领导、安监处长诫勉谈话。

5.“六项指标”单项指标连续2个月未完成或1个月有两项未完成的,分别给予党政正职、分管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单项指标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或1个月有三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分别给

2 予党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三、防治水考核问责

重点防治水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落差10m以上断层因探查不清圈入工作面的,给予责任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四、矿井供电问责

1.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提高一个档次问责(行政降级处分)。

2.因供电线路清障不彻底造成矿井停(掉)电事故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行政撤职处分。

五、技术管理问责

1.擅自调整采场、更改“治灾规划”、“一面一策”计划等,造成“一通三防”、防治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

2.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3.设计、方案、措施未按“三个模式”编制和执行的,且问题多次出现仍不改正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

六、公司机关处室问责

1.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诫勉谈话。

2.发生一起死亡3人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分管负

3 责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安监局对口处室分管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局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

3.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处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其他问责及规定

1.重大非人身责任事故按1人重伤事故、重大涉险责任事故按1人死亡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公司内部井下劳务输出,输出人员关系必须调入输入方,安全管理责任由输入方负责;公司内部地面劳务输出(人员未迁调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工程处、安拆公司在矿区施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实行双向责任追究。

3.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事故的,对采购单位、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等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性质进行严肃追究。

4.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挂安全警告牌;对事故科区、班队停产整顿并办学习班。

5.严格工伤汇报、申报管理,对隐瞒工伤事故的,对责任领导、责任人提高一个档次进行问责。

6.公司内部责任追究与上级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追究责任。

4 7.矿井、工程处、控股子公司(煤矿)、地面生产单位(包括非煤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及责任追究办法,必须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纪委、安监局(监管局)审核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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