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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要求,为加强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煤炭工业所属企业,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矿井、露天矿以外的企业、应单独统计汇总上报。因机电、运输设备发生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时,应遵照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上报。因其他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运输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运输事故统计。

第三条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者;

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7.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第四条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第五条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一)煤炭工业企业(矿务局、公司、厂)及其下属单位(矿、分厂、工区)的机械动力(运输)处(科)都要指定专人管理机电、运输事故,基层(区、队、车间)的机电、运输维修负责人 (队、班、组长)负责事故的登记和上报。 (二)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生产、基建、制造、地质的调度系统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矿(分厂、工区)机械动力(运输)科、安监科汇报。在3天内按附表4一l格式填交“一般机电、运输事故登记表”交机械动力(运输)科事故管理人员;

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分厂、工区)机械动力(运输)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特大事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分别向国家主管煤炭公司有关部门即时报告。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按附表4—2内容,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区)煤炭公司(厅、局),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能源部、主管煤炭公司有关部门。直管矿务局(厂、公司)直报主管煤炭公司有关部门,

3.发生未遂事故时,基层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向矿(分厂、工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报给矿务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未遂事故应单独记录,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生。

第六条 发生事故单位,机械动力(运输)部门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七条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l事故,矿务局(厂、公司)要将事故情况l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能源部、国家主管煤炭公司,以便选择典型事故通报全国有关单位,共同接受教训。

第八条 煤矿机械工业企业单台设备故障停机超过l小时、自动线流程设备故障停机超过半小时时,应填写故障记录,进行统计。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规定者为设备事故。对设备故障、应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作为《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附件,自《规程》发布之日起,同时执行。

(二)机电、运输事故统计指标说明。 1.煤矿机械工业企业设备故障停机率

2.影响时间 设备因事故而停止工作的时间(小时),从发生事故时算起,直到恢复正常工作,或替换设备投入运转时为止的一般时间。

3.影响产量(吨)=平均小时实际产量(吨)×影响时间

4.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及配件费用,或设备重置价值。人工费每工时费用以2元计,辅助工可不计工时费用。

(三)机电、运输事故划分的范围,由国家主管煤炭公司制定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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