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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煤双发71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双鸭山分公司文件

龙煤双发„2012‟71号

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

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矿、方圆公司:

现将双鸭山分公司《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1-

双鸭山分公司煤矿安全隐患 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试行)

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11‟54号)要求,结合公司各矿井生产实际,对煤矿安全隐患共划分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环境隐患两大类,现将严重、一般“三违”的不安全行为和

一、

二、三级安全隐患及采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一、煤矿不安全行为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行为。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行为。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行为。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5.对抵制或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安排上

-2- 岗的行为。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配臵的行为。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行为。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行为。

12.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行为。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不积极整改落实的行为。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行为。 15.喝酒后上岗作业的行为。 16.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行为。 17.违章进入采空区的行为。

18.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19.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行为。

20.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21.初放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擅自放顶的行为。 22.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措施不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3- 23.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行为。 24.工作面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行为。

25.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行为。

26.掘进、巷修时空顶作业的行为。

2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行为。

28.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行为。 29.打眼套打残炮眼的行为。

30.爆破时不使用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行为。

31.明火放炮、放糊炮的行为。 32.违章处理拒爆的行为。

3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行为

3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

3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行为。

3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行为。

37.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

-4- 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行为。

38.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行为。

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行为。 40.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行为。

4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行为。 42.开关脱保运行、整定不合理的行为。 4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行为。

4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行为。 45.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行为。

4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行为。 47.乘非乘人皮带、蹬车、跳车、骑刮板输送机的行为。 48.绞车道行车时行人的行为。

49.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行为。

50.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行为。

51.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52.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弯道的行为。 5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行为。

54.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拌、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行为。

-5- 55.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行为。

5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行为。 57.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双)翼开采该采区超过1或2个回采工作面和2或4个掘进工作面的行为。

58.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行为。

59.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行为。

60.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行为。 6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行为。 6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行为。

63.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行为。

64.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行为。

65.采掘工作面未实施湿式打眼的行为。 66.无措施进入盲巷的行为。

6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行为。

-6- 68.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69.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行为。 70.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行为。

71.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公司批准除外)行为。

72.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行为。

73.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行为。

74.“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瓦检、抽放、监测”人员配备不足的行为。

75.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行为。

76.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行为。

77.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行为。 78.救护队员携带装备不齐全的行为。

79.救护队员在佩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行为。

80.临时停风区域送风前不检查瓦斯的行为。

-7- 81.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行为。 2.班中打架的行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行为。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行为。

5.上下井不排队乘坐皮带、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行为。

6.未持证上岗进入要害场所的行为。

7.岗位工作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行为。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行为。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行为。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行为。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行为。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行为。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行为。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行为。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行为。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8-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行为。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行为。

19.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行为。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行为。

21.管理人员发现违章行为不立即制止的行为。 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质量标准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23.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行为。

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个人防护的行为。 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行为。

28.区、队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升井的行为。 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行为。 30.私自携带烟火、手机(非防爆)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行为。

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配臵的行为。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行为。 33.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行为。 34.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9- 35.造成各类重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行为。

36.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行为。 37.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行为。 38.在煤壁区作业,作业前不敲帮问顶的行为。 39.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行为。 40.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行为。 41.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行为。

42.工作面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程序的行为。 43.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44.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行为。

45.回撤的支柱未按规定打设的行为。

46.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行为。 47.工作面用刮板输送机运料、运设备的行为。 48.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行为。

49.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行为。 50.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行为。

51.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臵的行为。 52.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行为。

-10- 53.到采空区作业的行为。

54.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够的行为。 55.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行为。

56.护帮网搭接长度不够,接头不连接或连接不好的行为。

57.工作面用手镐或其它工具代替卸载把的行为。 58.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行为。

59.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行为。 60.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

61.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行为。 62.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行为。

63.工作面空棚、空柱的行为。

64.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行为。 65.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行为。 66.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行为。

67.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行为。

68.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行为。

69.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行为。 70.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

-11- 的程序。

71.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行为。

72.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行为。 73.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行为。

74.采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行为。 75.采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行为。

76.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扣,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行为。

77.机械回撤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行为。

78.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行为。

79.维修独头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的行为。

80.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行为。

81.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行为。 82.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

-12- 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行为。

83.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臵不可靠、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行为。

84.耙斗机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行为。 85.耙装机倒绳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行为。

86.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梁起吊或牵引物料的行为。

87.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行为。

88.架棚支护巷道吊腿、接顶、刹帮不实的行为。 89.维修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不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行为。

90.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行为。 91.巷道倾角大于25°上山施工运输巷与人行道未分开的行为。

92.帮锚、喷浆距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行为。

9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锚索的行为。

9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13- 的行为。

9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行为。

96.喷浆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搅拌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97.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的行为。

98.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臵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行为。

99.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安全,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行为。

100.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盲巷中的行为。

101.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行为。

102.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作业的行为。

103.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行为。

104.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行为。

105.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行为。

106.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

-14- 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行为。

107.综掘机停机或检修时,截割头不落地的行为。 108.掘进机前、后照明不完好的作业行为。 109.锚杆、锚索排、间距超过规定的行为。

110.掘进工作面在最大控顶距下作业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行为。

111.锚杆打设角度不够进行拿弯、孔内备螺帽、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行为。

112.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的行为。

113.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的行为。

114.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行为。

115.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及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行为。

116.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车场或其它巷道内的行为。

117.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行为。

118.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行为。 119.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两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行为。

-15- 12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行为。

12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行为。

12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行为。 12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行为。

12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臵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行为。

12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行为。

12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行为。 127.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行为。 128.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行为。 12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行为。 130.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行为。

131.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行为。

13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行为。

13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

-16- 泥的行为。

134.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行为。

135.升井后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行为。 13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行为。 137.炮后不检查、不收集遗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药的行为。

13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行为。 139.转借炸药、雷管的行为。

14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行为。

14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爆破行为。

14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行为。 14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行为。

144.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行为。 145.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行为。

146.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行为。

147.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行为。 148.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行为。

149.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17- 150.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行为。 151.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行为。

152.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行为。

153.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行为。 154.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及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行为。

155.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行为。

156.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行为。

157.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的行为(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规程469条)。

158.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并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行为。

159.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安全绳拴牢的行为。

160.未按规定验绳(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行为。

16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行为。

16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设不合格

-18- 的行为。

16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行为。 164.绞车护板打倒反向拉车的行为。

165.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行为。 166.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使用的行为。 167.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做记录的行为。 168.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行为。 169.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行为。 170.电机(瓶)车超速运行的行为。

171.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行为。 172.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臵不全开车的行为。

173.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行为。 174.绞车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行为。 175.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行为。

176.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行为。

177.司机离开电机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拉紧车闸的行为。

178.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行为。

179.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

-19- 的行为。

180.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行为。 181.用车顶撞风门的行为。

182.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和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行为。

183.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臵的行为。 184.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行为。 185.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行为。

186.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行为。

187.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行为。

188.井口不执行验身制度的行为。

189.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行为。

190.人行车加挂其它车辆或不在规定位臵停车的行为。

191.用绞车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或拉空钩头无人牵引的行为。

192.翻越输送带不走过桥;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的行为。

193.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20- 矫正的行为。

194.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的行为。

195.“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行为。

196.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行为。 197.临时停工地点不设臵临时栅栏的行为。 198.瓦检员不在现场密码交接班的行为。

199.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坚持工作的行为。

200.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不签字的行为。

201.损坏“通防”设施的行为。

202.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行为。 203.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行为。

204.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205.老巷、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行为。

206.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行为。

-21- 207.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做工具房的行为。

208.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行为。

209.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行为。

210.风袋损坏未及时补上的行为。

211.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212.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行为。

21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行为。 214.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行为。

2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的行为。

216.瓦斯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行为。 217.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行为。

218.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行为。

219.工作面随意停开风机的行为。

-22- 220.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行为。

221.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行为。 222.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的行为。 223.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的行为。

224.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二、煤矿不安全环境隐患分级标准

(一)一级安全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3.高瓦斯区域或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

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采区未按规定设臵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未按照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未按照规定实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6.开采容易自燃、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无防灭火设

-23- 计、未按规定采取综合有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7.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采止线的留巷回风。

8.矿井无可靠双回路电源,供电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经常出现主通风设备与瓦斯抽放设备停运现象。

9.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控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瓦斯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未形成联合值守、统一指挥。

10.井下供电系统漏电保护不齐全。

11.人车的各种连接装臵不合格,保护装臵失效,防跑车装臵不齐全、不可靠。

12.自燃发火严重,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13.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和消防管路防尘系统。 14.不按规定留设各类保护煤柱(矿界、水平、采区、大型构造和防火防水等)和超层越界开采。

15.煤矿井下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突出矿井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1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17.井下无避灾路线(逃生通道)。 18.应注水开采煤层而不注水。

19.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的区

-24- 域生产。

20.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21.矿井无供电设计;供电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采掘工作面无供电设计报告;作业地点变化、设备变更未修改供电设计。

22.各矿地测部门每月必须对其周边小井的采掘活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不检查或检查查不清大井与小井关系的。

23.各矿地测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查清和掌握空区积水、掘进对透点积水、地质含水层积水、地面积水等情况,没及时提供给相关领导及单位的。

24.没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积水调查,掌握的积水情况与实际出入较大且影响生产的。

2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规定,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26.高瓦斯或易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经公司各部门联合验收而进行生产的。

27.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建立预测预报系统、未设臵专门防治机构和配齐专业人员;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编制专门设计和未采取有效卸压解危措施;生产布局和采掘布臵不合理,人为加剧冲击地压危险性。

-25- 28.矿井存在无设计、无计划、无编号的采掘生产工作面。

29.升降人员设备不使用电气制动,存在保护和机械制动不可靠等不具备安全条件运行的。

30.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电源不可靠及分接其它负荷;不按规定时间检修主扇;瓦斯抽放泵与备用泵能力不匹配;擅自停开主扇、瓦斯抽放泵。

31.锅炉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许可证。

32.采区进、回风之间巷道平面交叉,没有施工绕道,而使用风桥平面交叉通风的。

33.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和以掘代采的宽幅掘进方式的。

34.利用采止线回风的。

35.综采工作面投产前,没有经公司联合验收而擅自生产的。

36.瓦斯抽放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瓦斯抽放工程未达到使用标准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37.矿井设计没有安全管理专篇,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和各种有害因素没有进行分类识别和综合评价,没有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8.新矿井的井底煤仓,采区煤仓的设计没有防止水进

-26- 仓的设施和措施(防止仓壁漏水,防止巷道流水进入煤仓和水煤分离)、没有安装防堵仓设施(机械动力、空气动力)的。

(二)二级安全隐患

1.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2.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和安全措施不落实。

3.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

4.矿井和采区无设计或安全专篇评估不全,针对性不强或不按设计施工。

5.无作业规程作业;“三下”采煤时,没有经公司审批的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三下”采煤不建立地面观测站或不及时观测。

6.矿井、采区建设施工的各类巷道,施工顺序和工程排队,没有将完善通风系统工程排在首位,入排风巷道未同时进行,而施工其它工程。

7.采区(生产、准备)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上级部门的规定数。

-27- 8.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主、备风机不能自动转换,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闭锁失效,“三专”线路分接其它负荷;两台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能全部实现风、电闭锁。

9.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不使用人车专用信号或专用信号失灵。

10.立井罐笼防坠器未按规定试验。

11.φ2米以上(含2米)绞车钢丝绳连接装臵未按规定试验。

12.斜巷人车未按规定进行松绳落闸及重载全速脱勾试验。

13.φ1.6米以上(含1.6米)绞车钢丝绳(φ22mm以上)及连接装臵未按规定检测。

14.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未能使用不能自行脱落连接装臵。

15.井下带电检修。

16.副井升降人员超员升降。

17.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18.控制设备开关打零位而不能断电。

19.井下非高瓦斯区域和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或明火作业。

-28- 20.掘进工作面随意停开风机。 21.水泵房无水位报警器或失灵。

22.井下蓄电池机车、防爆内燃机车未达到防爆要求。 23.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瓦斯抽放泵无备用泵、无可靠双电源。

24.矿井主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挂接其它负荷。

25.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警戒区内存在爆破作业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工作面存在已装完火药未爆破的情况而进行其它作业的;工作面全部或部分炮眼未爆破而交班或离开工作面。

26.采掘工作面放炮安全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不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预接引线)、放糊炮、动力电放炮;火工品管理混乱,残炮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7.高瓦斯矿井动力电缆冷补。 28.皮带输送机不安设越位保护。

29.掘进工作面过断层、见煤点、破碎带、斜交或走向前后3米无特殊支护或支护不可靠。

30.采煤工作面两巷、两口断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31.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

-29- 风系统。

32.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或掘进工作面之间违规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施工的联络巷未采取可靠措施。

33.未按规定上齐各类监测传感器。

34.高冒区、密闭墙前瓦斯、CO超限或积聚。 35.瓦检员数量不足、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CO,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不能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度的。

36.开采易发火煤层未制定防灭火措施或有措施未执行的;易发火特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巷布臵在煤层中,无防灭火措施或有防灭火措施未兑现的。

37.矿井未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入井检身登记制度,不能随时准确掌握升入井人数。

38.生产采区各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没有制定保证空区充分冒落的安全技术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冲击地压危害。

39.厚煤层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进行回采而采放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40.矿井、采区、工作面移交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和未形成验收报告存档。

41.双回路供电损坏一路,24小时内未恢复。 42.防爆设备没有入井防爆检查合格证。

-30- 43.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未按规定做试验。

44.回柱时退路不畅,支护不可靠,无安全保证。 45.3000米以上的贯通,没有贯通误差预计及审批。 46.漏报、瞒报影响生产的水害。

47.过空巷及进入积水区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48.矿井生产地质报告未按规定及时修编,且不能指导生产或影响生产。

49.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 50.抽查矿车碰头达到20%不合格或失灵。 51.监测系统人员按规定配备不足。

52.绞车无护板、无绳卡子或失效;勾头不使用鸡心环;不使用保险销子。

53.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54.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掘进巷道50米范围内支护密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55.采煤工作面发生一次推倒切顶支柱15组的冒顶事故或缺柱(含备用柱)超过总数的10%以上。

56.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风门支开、人为损坏风门。

-31- 57.立井罐笼提升“五闭锁”不全、不可靠,罐门、罐内外阻车器没有或失效。

58.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迎头空顶长度超过4米以上的。

59.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60.采用爆破方式处理堵仓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61.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没有永久性巷道及地面主要建筑物的保护煤柱线。

62.施工人员进入空顶下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作业。 63.采煤空顶作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64.架线电机车、蓄电机车控制器闭锁失灵。 65.掘进工作面未形成供电和局部通风系统而开工生产。

66.电缆(设备)漏电、检漏继电器假投、不投或失效。 67.报废矿井、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68.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

69.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2- 70.易发火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高位瓦斯抽放巷布臵在全煤中。

71.矿井准备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提升、排水、供电和通风系统而移交生产。

72.矿山压力显现明显或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相向施工。

73.矿井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74.炮采及炮掘工作面装药后、放炮前,爆破地点有其它人员作业;残炮、瞎炮未做好记录和未执行交接手续;采煤工作面采取预裂爆破作业,未执行爆破作业炮眼编号和爆破记录管理制度。

75.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超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针对性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

76.有突出危险性矿井使用架线机车。 77.主机皮带运人速度超速。

78.入井的供电、通讯、轨道、管路等系统无防雷电装臵或不可靠。

79.斜井人车保护装臵未按规程进行安全试验;立井提升未按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

80.倾斜轨道运输巷无“一坡三档”防跑车装臵,装臵不全或不可靠;架线末端无轨道绝缘或失效。

81.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

-33- 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82.掘进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雷管箱,火药箱与雷管箱设臵不合理的。

83.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超前打钻施工的。

84.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下隅角不按规定设臵便携及甲烷传感器的。

85.抽放管路连接构件不全或漏气,抽放管路未按规定设臵放水器或主管路积水严重的。

86.井下抽放管路未按规定设臵除渣装臵或除渣装臵除渣失效的。

87.小绞车安设地点的巷道深度超过6米时,没有形成通风系统;密闭前5米范围内安设小绞车的。

88.临时瓦斯抽放泵未实行双电源供电的。 89.封闭抽瓦斯巷密闭的墙体厚度小于1米的。 90.易燃及自燃煤层的石门揭煤点未进行喷碹而煤体裸露的。

91.井底水泵房地面标高高于井底车场,达不到规定0.5米,又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92.防汛期间水仓没有保持最大容积的。

93.综采工作面3300伏供电的动力电缆没有与控制电缆信号及照明电缆分开吊挂的。

94.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未每月对皮带接头部位及带面

-34- 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未及时对破损带面进行修补的。

95.热风炉安装的专用厂房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构建的,距入风井距离小于20米的。

96.人车钩头、三环链、主要连接装臵等部件没有每年做一次探伤试验的。

97.行使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没有处于开启状态,不能可靠地锁住。

98.人车上、下人地点没有照明;架空线没有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不能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99.风门两侧没有安设声光信号或语音提示装臵,当列车接近或通过时不能及时示警。

100.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未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集中接地,接地开关少于2处。

101.在双轨运输大巷中,两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小于0.2米,采区装载点小于0.7米。矿车摘挂钩地点小于1米。

102.候车座中心至巷道一侧距离小于0.7米,运行速度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小于5米的。

103.防火密闭打设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定的。 104.瓦斯抽放未进行高、低压分开进行分源抽放。

-35- 105.未上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未安设瓦斯抽放计量装臵。

(三)三级安全隐患

1.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断风筒放炮。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正常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或向两个独头巷道轮换供风。

3.矿井机电运输设备改造无改造设计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改造后未经相关部门验收而投入使用。

4.有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上、下的矿井或采区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不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5.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打设临时支护。

6.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以作业规程规定数为准)。 7.主要绞车道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或不设行车灯光信号或警示标志。

8.电机车制动距离未按规定做试验。

9.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进行装修或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0.绞车手把过位,绞车闸皮不合格。

11.斜井人车钢丝绳距勾头30米内无小班检查或缺记录。

12.绞车钢丝绳有死结、活套、缠绳乱;绞车道无地

-36- 轮;钢丝绳磨枕木、铁道;钢丝绳磨损、断股超规定。

13.大型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基础螺丝没有防松装臵(备帽)及螺栓未超出备帽3扣。

14.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15.检修电气设备时电工不带便携检查瓦斯。 16.煤仓口应安设筚子、警示灯、封闭护栏、仓嘴而不安或安设不牢固、螺丝松动或缺失。

17.采煤工作面一次推倒压垮3排至4排,15米内30棵顶子以上。

18.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巷尾密集支护、机头机尾特殊支护没按规程规定执行。

19.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包括留底煤不穿柱鞋)超过30棵;上下巷超前支柱少10棵以上;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措施不落实,存在光头柱、支柱迎山不当达5%以上。

20.采煤工作面采高1.3米以上、倾角18°以上,采面支柱不上防倒措施;机组(采煤机锚链牵引15°以上、无链牵引20°以上)及溜子没安防跑、防滑措施;溜子尾部没设戗压支柱。

21.巷道冒顶长度3米以上,冒顶高度是巷道中高1倍以上。

-37- 22.耙斗机距迎头超作业规程规定,耙斗机缺道卡、护栏、支腿,上山坡度10°以上反向拉车滑轮双向固定不牢靠。

23.矿车连接装臵不合格,防窜销装臵失效。 24.架线电机车、防爆电机车无棚、无喇叭、无照明、无红尾灯、无闸或闸失效、无撒砂;无瓦斯报警断电装臵;隔爆柴油机车无灭火器。

25.架线高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架线末端轨道绝缘未设、不合格或失效。

26.井下未经审批使用电取暖。

27.斜巷人车未按规定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或无记录。

28.工作面破碎机无可靠安全防护装臵。

29.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设臵工作面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

30.接地保护不设或不合格,照明无综保。

31.矿井使用的主要设备(包括斜井人车)未定期做性能测试、探伤及各种试验。

32.炮掘架棚巷道无防炮崩倒棚子措施或措施不可靠。 33.采煤下巷人行道宽度累计达20米以上,达不到安全间距。

34.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38- 35.安装、回撤工作面绞车压、戗柱松动,大绳断丝、断股超规定,拉放车应使用电信号而不使用的。

36.各种运输线路应使用标准道岔而不使用。 37.井下电气设备返厂维修后没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38.各种设备及刀闸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选择不合理。

39.永久支护、临时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40.扒斗机无柔性、刚性双套护栏。

41.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装臵或防护装臵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42.采煤工作面单体回撤后10根至20根不打在末排的。

43.高、低压开关保险挂铜线、保险外挂、保险过大、继电保护整定过大、甩保护。

44.泵站压力低于规定要求(综采30mpa,普采18mpa)或泵站压力显示不清,不使用合理配比的乳化液。

45.矿井通讯系统不健全,未按规定上齐通讯设施。 46.矿井使用无煤安标志设备和器材。

47.掘进工作面的积货量不准超过巷道断面的1/3;岩巷扒斗机距迎头不准超过25米;半煤岩巷扒斗机距迎头不准超过20米。

48.上、下山施工保险门子距扒斗机距离超25米。

-39- 49.减速机与箱体联接螺栓不全。

50.掘进机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或失效的。

51.机械设备润滑未按规定定质、定量、定时注油。 52.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接头变形。 53.轨道绝缘处不设地坑、无标志、卫生不好有积水。

54.运输轨道接头少道夹板或螺丝不全。

55.钻探遇水、瓦斯、构造等异常情况未发送钻探后情况预报或预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

56.电动机、变压器温度超限(以仪器测量为准)。 57.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停止和启动信号点间距超过15米。

58.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未及时断电撤人、设臵栅栏、揭示警标。

59.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缺喷雾装臵及隔爆设施,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煤尘超标。

60.矿井各类传感器安设不齐、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

61.有冲击地压危险巷道内所有可移动器物未固定生根,未采取防弹射物伤人有效措施;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62.作业地点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

-40- 术措施。

63.大倾角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上齐支柱(支架)防倒、人员防滑、采煤机(运输机)防跑和防飞块措施。

64.采煤工作面两巷切顶线以里(尾排巷、沿空留巷除外)锚杆托盘、锚索索具、钢带没有拆卸。

65.平巷运输巷道行人侧安全距离不够;施工上、下山未按规定设臵躲避硐室。

6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其它掘进工作面使用非正规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采用不安全操作方式及无防护措施的。

67.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

68.大型固定设备不完好,保护不全、不可靠;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未经过联合验收及安全检测投入运行;主提升钢丝绳磨损超限,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更换。

69.矿井供电未按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整定验算和试验;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供电报告与实际不符。

70.大型机电运输安装、检修工作无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不落实。

-41- 71.各种电缆冷包(含信号电缆,监测、监控、电话电缆)。

72.架线及防爆机车防护装臵不全、不可靠;防爆机车失爆,无车载瓦斯报警断电装臵及未落实管理制度。

73.小绞车位臵设臵不合理,制动装臵不可靠,无声光信号、无“四压两戗”或失效,永久基础无设计施工,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带电放车,司机无证上岗。

74.矿车连接装臵不合格,防窜销装臵失效。 75.工作面及两巷尾浮煤超规定。

76.工作面不上尺上线或线绳长度不够的(线绳拉的不合格)。

77.工作面不直、有弯,综采工作面采高3米以上的不及时护帮。

78.普采工作面单体打设不成排成行,残帽多、板帽复用率达5%的。

79.工作面两巷尾密集打设不合格,上下两巷顶锚、帮锚、备棚子失效的。

80.工作面头、尾过长,转载机、破碎机处行人宽度不够。

81.工作面单体打设质量不好,不成排、成行,柱距多处超规定的。

82.综采工作面支架打斜不正,工作面支架与溜子软连

-42- 接。

83.沿空留巷巷道浮货多,巷旁支护滞后工作面正规支护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84.普采工作面倾角大于25°无防滑梁或缺防滑梁。 85.采煤工作面安装期间固定绞车不发基础的。 86.电话、监测、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混挂、乱挂。 87.电话线冷包。 88.矿车轴瓦架缺销子。 89.绞车闸瓦间隙超规定。

90.皮带尾辊下或转载点货多磨皮带。

91.小绞车手把手过位,棘齿与棘爪啮合不正,绞车闸皮不合格。

92.机电设备没有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 93.控制开关整定值过大或不合理。

94.掘进工作面放炮喷雾和回风净化使用效果不好。 95.巷道锚网连接不合格,顶、帮网破损严重,出现大网兜的,20米范围内有3处以上没连接的。

96.全岩锚喷巷道无喷浆观测孔。

97.喷浆和水沟滞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8.施工作业牌板和现场不符,图表不清。

99.掘进工作面隔爆设施距离超规定,水量不足或水袋无水、缺水袋、水袋破损。

-43- 100.风筒有破口(一节风筒出现2cm至5cm的破口3个及以上或长度超过5cm破口一处)未及时粘补。

101.瓦斯监测数据不准确。

102.低瓦斯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检员。

103.抽放人员数量不足,抽放钻场未按规定施工或未按规定抽放的。

104.采、掘工作面没有设臵灭火器;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过期使用的。

105.随意破坏或者挪动测量标志的(包括导线点,中、腰线点,激光指向仪安设位臵及方向,月份压道等)。

106.掘进工作面未设风筒传感器或不按规定位臵设臵的。

107.经物探发现富水异常区未经钻探验证或未及时进行物探预报影响安全生产的。

108.综掘机、采煤机未使用内喷雾的。

109.综掘机、采煤机不使用外喷雾或被摘下的。 110.采煤工作面注水钻孔设臵不合理,注水效果达不到要求或未达到两封一注的。

111.局扇前没有按要求设臵入风净化或设臵不使用的。

112.采、掘工作面防尘水管三通数量没按规定设臵的。

-44- 113.掘进工作面放炮线破损严重的、有明接头的或风水管及电缆混挂的。

114.调节风窗没有设臵测风牌板的。

115.矿井入井人员按规定应带便携而没带的。 116.抽放系统及硐室内设仪器、仪表不全或数据不准确。

117.工作面水管阀门位臵设臵不当,导致放炮喷雾和回风净化不能正常使用的。

118.掘进工作面水管滞后工作面迎头超40米(总掘工作面除外)。

119.井下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密闭使用编织袋装渣码设的。

120.封闭独头或废巷时,未撤出全部设备、轨道和铁器的。

121.耙斗机装货运输系统,拉放车的导向轮固定在耙斗机上。

122.耙斗机移动时用自身动力牵引的;绞车导向轮没有采用两种固定方式进行固定的。

123.沿空留巷的巷道支护未及时采取措施加固,保证不了留巷有效高度。

124.从井下火药库向使用地点运送火药、雷管没有分装分运,没有专职人员,没有使用专用兜子,没有坐专用

-45- 人车运送火工品的。

125.剩余火药、雷管没有及时反库的。

126.采煤机和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频繁启动两次启动时间小于5秒的。

127.主要通风机房用火炉或电炉取暖的,附近20米内有烟头或堆放易燃物品的。

128.采用钢丝绳牵引带或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地点没有平台和警标及声光信号或语言提示信号的。

129.平巷人车行使速度超过4米/秒的。

130.平巷人车运输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的物品或托挂物料车。

131.矿车连接处的缓冲碰头不能及时检查、及时更换,出现直接撞击现象。

132.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送超重、超长、超宽的物料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3.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JD25以上的小绞车没有按照绞车的设计、要求发混凝土基础的,没有建立施工档案的。

134.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及威胁区域等未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或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明探水线位臵,掘进作业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135.贯通、跨巷、停采线、水患及开门通知单下发不

-46- 及时以及下发的单位不全,签字不全,通知单中相关技术参数不清。

136.填绘各级瓦斯地质图时,未按照通风部门提供的瓦斯资料上图,随意修改瓦斯数据。

137.开拓水平及采煤工作面无瓦斯地质图。

138.采煤工作面板帽复用率达15%以上,卸载单体10根以上。

139.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

140.井下交叉点不设路标或指示不清的。 141.盲巷封闭不严、不及时的。

三、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问题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1.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及突出危险区域或其它矿井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规定)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先探后掘防突措施的。

2.突出矿井或其它矿井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的。

3.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仍发生比较严重冲击

-47- 的。

4.在水患危险区域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

5.采掘工作面由于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或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的。

6.掘进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漏电保护失效;单风机、单电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的。

7.采掘工作面消防尘系统不健全,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作业期间煤尘浓度严重超过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各种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面存在其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四、安全隐患管理及处罚标准

1.为了确保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流畅、落实具体、监督到位,公司决定继续执行总调度室安全早会“四报一频”制度,即每周一至四由通风、采煤、掘进、机运专业副总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上周上级部门、公司查出本专业的重大隐患、问题落实整改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情况,周五由公司安全副总利用视频会议向各矿井、方圆公司通报上周上级部门、公司查出安全综合的重大隐患、问题落实整改和下周重点监察工作安排情况。

-48- 2.实行重大隐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督办权限认真督办重大隐患,分级负责为:一级重大隐患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辖区监察处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察处负责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矿井区(段队)级负责挂牌整改。分类管理为:凡是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培训、调度专用重大隐患,由相应的分管部门挂牌督办。公司纪委督察处负责所有挂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跟踪问责、问效。

3.建立健全

一、

二、三级重大隐患、严重“三违”安全局域网录入、流程闭合管理档案。各矿、公司机关各部门查出的隐患和“三违”实行谁查出、谁录入、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公司副总以上领导下矿、值班下井查岗查出的隐患和“三违”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在公司安全网录入、发布,由专业部门具体负责监督落实,纪委督察处负责复查验收,并严格执行网上流程闭合管理程序标准。煤矿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网络管理,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整改措施、负责人、验收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及销号等登记建档。公司各业务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除按本规定划出级别外,还要对照《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11‟

54-49- 号)要求划出级别。

4.安全隐患挂牌管理闭合销号流程。矿级查出的各级重大隐患,实行局域网录入、流程闭合、网上销号管理,矿级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单必须填写清晰、具体、签字齐全。公司级查出的各级重大隐患,实行辖区监察处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重大隐患由矿级向公司呈文进行销号。上级部门查出的各级重大隐患,实行辖区监察处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重大隐患由矿级向公司呈文备案,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向查出隐患的上级部门呈文进行挂牌销号,并报龙煤集团驻公司监察处备案。

煤矿负责制定

一、

二、三级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责任、整改时间),由煤矿安监部门备案,需公司协助制定整改方案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负责协调解决,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上级部门检查和公司安全监察发现、而煤矿安全检查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系统重大隐患,追究其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给予煤矿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已查出但未按限时组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给予煤矿责任单位、个人按原隐患标准加倍处罚。对停止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6.对煤矿的安全隐患本单位已查出、并进行处罚,且

-50-

渝青联发〔〕71号

蔺煤发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3]71号(推荐)

校团发71号 重庆三峡学院

煤 海 蛟 龙

龙煤八项规定

某龙煤事迹

发煤站工作总结

发煤站工作总结

龙煤双发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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