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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导致员工受伤,员工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私了能摆平重度伤残员工吗?——

某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有一天,一位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为了甩掉这个“大包袱”,企业负责人就找到受伤员工的家属寻求私了,向对方说:“我们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你申请工伤鉴定也没有意义,还不如我们一次性支付一笔钱,你们带他回家养伤。”员工家属来自农村,对法律也不是很懂,觉得一次性拿一笔钱也省事,省得以后看病还要一次次找企业要钱,万一企业倒闭了,就更没地方要钱了。于是,双方开始商量赔偿金额,最后达成协议,由企业一次性向员工家属支付40万元,这件事情就此了断。

家属把受伤员工接回家后,由于员工的病情不断加重,需要许多后续治疗,加上物价上涨和营养费等原因,几年下来40万元就花完了。家属觉得这事不能没人管,于是要求企业追加100万元赔偿。而企业认为协议已经签订,现在反悔要求追加赔偿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于是,员工家属就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完情况后说:“你们要求的100万元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并且企业私了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就算是去仲裁或法院诉讼,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并让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到退休,退休后能按照规定享受养老金。这样能管他一辈子,这多好?”听完律师的建议,家属又找到企业提出了相关要求。但企业仍以已经签完一次性协议为由,对家属的主张不予理会。无奈,家属向有关部门提起了仲裁。

首先,仲裁庭认定双方的私了协议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这一协议无效。

其次,该员工经过伤残等级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是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企业不能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二是如果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员工支付伤残津贴,由于该企业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相关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最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企业应与该员工恢复劳动关系,同时由企业按月向员工支付伤残津贴,直到员工退休,期间企业每月还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从这一案例中,企业可以得到以下教训:

第一,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案例中的企业如果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涉及的费用大部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可见,企业每月为员工缴纳极少的工伤保险费用,最后却能为企业规避很大的经济风险。

第二,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企业最好请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不是工伤,企业无须承担后果;如果认定是工伤,企业要为员工做伤残等级鉴定,然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员工相关待遇。

第三,企业要杜绝与员工私了的行为。首先,私了是无效的;其次,如案例中的情况,企业先给了40万元,之后还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承担责任。

总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体系下,企业的用工一定要规范,这样才能规避诸多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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