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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环境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保护环境﹑造福人类”的原则﹐为确保乙方给甲方提供的产品在生产及储运过程中减少对环境污染﹑制定本协议﹕
1.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以及该产品原材必须满足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要求。
1.2 乙方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污染较少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不能采用国家或地方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1.3 乙方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的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 等)必须采取措施治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1.4 乙方在产品的包装上(除其它特殊要求之外)﹐应优先采用环保包装材料(可回收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1.5 乙方应防止作业场所污染物因跑﹑冒﹑滴﹑漏污染环境﹐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应设立专用仓库及明显标识。
1.6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储运过程中﹐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气﹑噪声﹐冲洗废水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1.7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是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乙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1.8 对乙方的危险品储运人员﹐乙方应进行的环境保护﹐应急响应相关知识培训﹑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以及意外环境事故发生。如何采取应急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1.9 乙方如违反上述的要求﹐甲方可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没达到要求或不进行整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及对其实施经济赔偿。
1.10所供产品必须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具体细则见附件。
2.0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供货合同废止时自行终止。签订协议后若需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
甲方:乙方﹕东莞市利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日期:日 期﹕ 2009年 12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