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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7: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14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5分 开庭地点: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大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占菡菁 助理审判员:夏 琳 人民陪审员:杨光礼 书记员:刘庐琴

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原告:陈刚(到庭)

第一被告:陈永华(到庭) 第二被告:张小珍(到庭)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请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开庭: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3.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6.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7.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书: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已入庭就坐,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原告:陈刚,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公务员,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住宅区10号楼1601户。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607300517。

第一被告:陈永华,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公务员,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住宅区10号楼1601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鹿璟名居Z栋1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811245830。

第二被告:张小珍,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江西财经大学医院医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住宅区10号楼1601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鹿璟名居Z栋1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610405162X。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陈刚诉被告陈永华、张小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判,(敲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助理审判员占菡菁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夏琳、人民陪审员杨光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庐琴担任本案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

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第一被告:清楚。 第二被告:清楚。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第一被告:不申请回避。 第二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原告同被告为父子、母子关系,2008年5月16日,原告爷爷陈善余及奶奶李凤娣共同立下遗嘱将其名下财产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但在原告爷爷、奶奶相继离世后,被告并未依照遗嘱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证交付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请求:

1、判令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并请求判令陈永华协助原告陈刚办理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的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

3、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原告,为便于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及准确处理,现请你方对诉讼请求第2项和第3项予以明确,明确你方要求哪个被告将房屋交付给你方及哪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我诉讼请求中第2项和第3项,明确要求第一被告陈永华将房屋交付给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两被告,你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已明确? 第一被告:明确了。 第二被告:明确了。 审:现在由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第一被告:我方还是尊重我父母的意思,同意将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但是我要求原告每年向我与我的妻子支付8000元作为我方放弃继承权的补偿。本案诉讼费我方不承担。原告作为我方的唯一继承人,因此我们是希望原告能够自力更生,不要依靠老一辈留下的财产来生活。因此我们要求其补偿是权力与义务的对等。

第二被告:同第一被告答辩意见。

审:现在继续法庭调查,由原、被告举证、质证。举证应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按顺序一一列举,将证据的出处、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时质证方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以认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我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第二组证据是遗嘱一份,用以证明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由原告继承。第三组证据是房产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房屋是属于我爷爷陈善余及奶奶李凤娣的。第四组证据是独身子女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陈刚是陈永华与张小珍的唯一子女。第五组证据是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陈永华是与陈善余与李凤娣的唯一子女。第六组证据是死亡医学证明书两份(复印件),用以证明陈善余与李凤娣已经于2009年12月5日、2011年6月9日死亡,遗嘱可以发生效力了。

审:现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第一被告:对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第二被告:对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组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原告:我方举证完毕。 审:被告出示证据?

第一被告:有。第一组证据是房产证,用以证明房屋是我父亲陈善余及母亲李凤娣的遗产。第二组证据是死亡医学证明书两份,用以证明陈善余与李凤娣已经于2009年12月5日、2011年6月9日死亡。

审:现由原告、第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第

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二被告:对第

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一被告:我方举证完毕。 审:现由第二被告出示证据? 第二被告:没有。

审:原、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第一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合议庭根据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有异议的证据暂不予确认,待合议庭结合其他证据并综合整个案情评议后再依法予以认定。

审:原告,你方提供的证据中有的写为“李风娣”,有的写为“李凤娣”请问李凤娣与李风娣是否同一个人?

原告:是同一个人。 审:请你方于2014年8月26日前提供相关证明予以此两名字为同一人,逾期不提交,视为举证不能。

原告:好。

审:被告,若原告提供该证据至本院,本庭会通知你方另行质证?

第一被告:李凤娣与李风娣是同一个人,对此我方没有异议。故若原告提供了该证据,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我方不需另行来质证。

第二被告:凤娣与李风娣是同一个人,对此我方没有异议。

故若原告提供了该证据,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我方不需另行来质证。

审:合议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有调查函及回复7份,现出示给原、被告双方,原告对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何意见?

原告:对该调查函及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何意见?

第一被告:对该调查函及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二被告:对该调查函及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合议庭根据原、被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为查清本案事实,依职权通知了证人晁敢闯、琚冰出庭作证。

审:传原告方证人晁敢闯出庭作证。 审:核实证人晁敢闯的基本情况,并向法庭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证人一:晁敢闯,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大埠子北村284号,现住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枫庐新天地A5栋705室。公民身份证号:371322198107053811。

审:证人晁敢闯,本院依法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陈永华、张小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为查清本案事实,依职权通知你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审:证人晁敢闯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证人一:听清了,清楚。

审:证人晁敢闯宣读证人保证书。 证人一:宣誓(面向国徽):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

审:证人,你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关系?

证人一:我是原告的表姐夫。

审:证人,你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关系? 证人一:我是两被告的外甥女婿。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原告:需要。

第一被告:不需要。 第二被告:不需要。 审:先由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证人,该份遗嘱是否是爷爷陈善余及奶奶李凤娣清醒意识下写的?

证人一:是的。 原告:发问完毕。

审:证人晁敢闯,现本合议庭向你发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

证人一:好。 审:你是否认识陈善余与李凤娣?你与他们是什么关系? 证人一:认识,我是他们的表外孙女婿 审:陈善余和李凤娣立遗嘱时你是否在场?具体时间是什么?你是否亲眼看见陈善余和李凤娣在该遗嘱上签字?

证人一:在场。具体时间是2008年5月16日。我亲眼看见陈善余和李凤娣在该遗嘱上签字。

审:(出示陈善余和李凤娣所书写的遗嘱)你当时看到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的遗嘱,是不是你现在所看到的遗嘱?上面的名字是否你自己签署的?

证人一:是的,就是这份遗嘱,上面是我自己签的名。 审:证人,陈善余和李凤娣是否向你提及过立该遗嘱的原因和目的?他们为什么会请你作为见证人?

证人一:当时陈善余和李凤娣也没有向我提及过立该遗嘱的原因和目的,因为我的身份我也不好问。因为我与外公陈善余、外婆李凤娣来往比较多,加上我时间比较充裕,所以他们生病时我也会来照顾。我与外公陈善余、外婆李凤娣的关系较为亲密。

审:请你谈谈当时写遗嘱的详细情况?

证人一:2008年5月15日晚上外公陈善余打电话让我过去,当时也没说是什么事。我到了之后我们就聊天,后面外公

陈善余就聊到想把位于湾里区招贤路258号洪恒花园17栋1单元301室的房屋给原告陈刚,想让我给他做见证人。

审:证人,当时在场的还有哪些人?

证人一:当时有陈善余、李凤娣、陈刚、陈刚的同学叫琚冰和我在场。

审:证人晁敢闯,当时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不是有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证人一:他们当时是非常清醒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证人晁敢闯,当时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

证人一:是陈善余和李凤娣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

审:证人晁敢闯,你是否知道该遗嘱所涉房屋是否属陈善余和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是不是仅是此两人的共同财产,还有其他共有人吗?

证人一:我不太清楚该遗嘱所涉房屋是否属陈善余和李凤娣的共同财产,也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

审:证人晁敢闯,你是否知道陈善余和李凤娣立遗嘱时其父母是否还在世?

证人一:陈善余和李凤娣在立遗嘱时其父母已经过世了。 审:那你是否知道陈善余和李凤娣除陈永华外,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证人一:没有其他子女,但是后来听说陈永华是陈善余和李凤娣抱养的。

审:那你是否知道陈永华和张小珍是否是原配夫妻? 证人一:陈永华和张小珍是原配夫妻。 审:你是否知道陈永华有几个小孩? 证人一:只有陈刚一个小孩。 审:张小珍有几个小孩?

证人一:只有陈刚一个小孩。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告:没有。 第一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请证人晁敢闯退庭等候,待庭审结束后在庭审笔录上阅后签名。

审:传原告方证人琚冰出庭作证。

审:证人琚冰,向法庭报告身份情况。

证人二:琚冰,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实习律师,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街95号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362329198609160629。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审:证人琚冰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证人二:听清了,清楚。

审:证人琚冰宣读证人保证书。

审:证人面向法庭上方的国徽宣誓。 证人二:宣誓(面向国徽):我一定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提供真实证言,决不作伪证。如作伪证,愿受法律制裁。

审:证人琚冰,现本合议庭向你发问,希望你能如实陈述。 证人二:好。

审:证人琚冰,你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关系? 证人二:我与原告是大学同班同学。

审:证人琚冰,你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什么关系? 证人二:没有任何关系。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需向证人发问? 原告:不需要。

第一被告:不需要。 第二被告:不需要。 审:证人琚冰你是否认识陈善余与李凤娣?你与他们是什么关系?

证人二:认识,他们是原告的爷爷奶奶。 审:证人琚冰陈善余和李凤娣立遗嘱时你是否在场?你是否亲眼看见陈善余和李凤娣在该遗嘱上签字?具体时间是什么?

证人二:我在场,我看到了陈善余和李凤娣在该遗嘱上签字。时间是2008年

5、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了。

审:(出示陈善余和李凤娣所书写的遗嘱)你当时看到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的遗嘱,是不是你现在所看到的遗嘱?上面的名字是否你自己签署的?

证人二:是这份遗嘱,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 审:请你谈谈当时写遗嘱的详细情况? 证人二:在立遗嘱的前一天晚上,原告陈刚打电话叫我和他第二天一起去他爷爷奶奶那里。然后第二天下午我们一起去了他爷爷奶奶家,当时陈刚的爷爷与陈刚的奶奶商量把房子给陈刚,后面陈刚的爷爷与陈刚的奶奶就写了这份遗嘱,叫我签字。

审:当时在场的还有哪些人?

证人二:当时在场的有陈刚的爷爷、陈刚的奶奶、陈刚的姐夫、陈刚和我在场。

审:证人,陈善余和李凤娣是否向你提及过立该遗嘱的原因和目的?他们为什么会请你作为见证人?

证人二:陈善余和李凤娣没有向我提及过立该遗嘱的原因和目的。陈善余和李凤娣为什么请我作为见证人的原因我不清楚,或许是因为陈善余和李凤娣比较喜欢我,我也经常去陈刚家玩,再加上我和陈刚学的是法律专业,陈善余和李凤娣或许认为我懂一点。

审:证人琚冰,当时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不是有能完全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证人二: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完全判断自己的行为。

审:证人琚冰,当时陈善余和李凤娣书写该遗嘱时,是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

证人二:陈善余和李凤娣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形。

审:证人琚冰,你是否知道该遗嘱所涉房屋是否属陈善余和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是不是仅是此两人的共同财产,还有其他共有人吗?

证人二:遗嘱所涉房屋是否属陈善余和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我不清楚,是不是有其他共有人我也不知道。

审:证人琚冰,你是否知道陈善余和李凤娣立遗嘱时其父母是否还在世?

证人二:我不知道陈善余和李凤娣立遗嘱时其父母是否还在世。

审:那你是否知道陈善余和李凤娣除陈永华外,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证人二:我不清楚陈善余和李凤娣除陈永华外,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审:那你是否知道陈永华和张小珍是否是原配夫妻? 证人二:我不知道陈永华和张小珍是否是原配夫妻。 审:你是否知道陈永华有几个小孩? 证人二:不知道。

审:张小珍有几个小孩? 证人二:不知道。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告:不需要。

第一被告:不需要。 第二被告:不需要。 审:请证人琚冰退庭等候,待庭审结束后在庭审笔录上阅后签名。

审:原、被告对两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一被告:对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第二被告:对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审:就本案事实,原、被告可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 原告:不需要。

第一被告:不需要。 第二被告:不需要。 审:原、被告,本庭现在询问你们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原告:好。

第一被告:好。

第二被告:好。

审:第一被告,你父母过世时,你爷爷奶奶是否在世? 第一被告:我父母过世时,我爷爷奶奶都不在世,他们在1962年都已去世。

审:两被告,原告是否是你们唯一的小孩? 第一被告:是的。 第二被告:是的。

审:原告,对你是两被告的唯一小孩,你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两被告,你们是否有固定工作或固定收入? 第一被告:有固定工作也有固定收入。 第二被告:有固定工作也有固定收入 审:原告,刚刚两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审:原、被告,本案涉案房屋是否是陈善余与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

原告:涉案房屋是陈善余与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

第一被告:涉案房屋是陈善余与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

第二被告:涉案房屋是陈善余与李凤娣的共同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

审:原、被告,本案涉案房屋现是否有人居住? 原告:是的,该涉案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

第一被告:有人居住。我将房子租给一个老师了。 第二被告:有人居住。我将房子租给一个老师了。

审:被告,现在涉案房屋由谁管理,房屋钥匙在谁处? 第一被告:由我与第二被告共同管理,钥匙在我与第二被告处。

第二被告:由我与第一被告共同管理,钥匙在我与第一被告处。

审:两被告,你们对陈善余与李凤娣写遗嘱一事是否清楚?

第一被告:当时我不清楚,过了几天后我去探望我父亲时他告诉我立遗嘱的事情。当时我还觉得难以理解,因为我也就

一个小孩,我还觉得我父亲疼爱孙子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也不在意。

第二被告:当时我也不清楚,我是后面我爱人陈永华告诉我的。

审:被告,那你们为什么不按照遗嘱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证交付给原告?

第一被告:我觉得原告还年轻,还不太懂得如何持家过日子,所以不愿意立马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证交付给原告。

第二被告:我觉得原告还年轻,还不太懂得如何持家过日子,所以不愿意立马将房屋钥匙及相关产证交付给原告。

审:原告,你方对刚刚两被告的陈述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每年支付8000元的补偿费我不认可,因为该涉案房屋就是爷爷奶奶给我的,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我作为子女孝顺父母是应该的,以后我也会尽赡养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补偿问题。

审: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被告:我们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是这补偿费8000元算做是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屋出租的租金我们收取。如果原告将房屋另作他用,那么他应当支付我们每年8000元。本案诉讼费我不承担。

审:现由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被告:我们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是这补偿费8000元算做是出租房屋的收益,房屋出租的租金我们收取。如果原告将房屋另作他用,那么他应当支付我们每年8000元。本案诉讼费我不承担。

审:原、被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第一被告:没有。 第二被告:没有。

审:现在由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第二被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现在主持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第一被告代:不愿意。 第二被告:不愿意。

审: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无法调解。本庭将依法裁判,裁判前,合议庭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庭审笔录原、被告阅后签字。

书: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当事人签名:

审判人员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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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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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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