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协议
甲方(担保人):
乙方(贷款人):
现有乙方认购由甲方开发建设的明珠花园小区楼单元号房,面积为。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并确定由甲方(嘉峪关市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代做担保,为了使乙方能更好的履行贷款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缴纳现金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作为还款保证金,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未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本付息,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向银行还本付息,并同时每次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贰仟元(小写:¥2000元);
二、如乙方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相关约定执行;
三、自乙方在银行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并获放款之日起一年内,若无拖欠银行按揭贷款现象,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若乙方有拖欠贷款行为,则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及应向银行支付的本息后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按揭贷款保证金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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